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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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以下简称投贷联合业务),是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依法授权,为支持服务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配备的基金和贷款业务。
第二章投贷联合业务主要内容
第三条投贷联合业务融资金额首期为1000亿元,包括基金约300亿元、贷款约700亿元,具体金额视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今后可调整融资规模。
第四条投贷联合业务中的基金设立。
(一)类型:有限合伙制。
(二)参与方: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与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江苏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设立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行投资基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共同选择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具备管理资质的其他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期限:存续期10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
(四)投资方式:主要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投入后作为项目资本金或用于项目建设。
(五)决策机制: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基金管理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组织评审,三方均同意后方能发起投资。
第五条投贷联合业务中的贷款投放。
(一)申请主体:各市、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作为融资方申请贷款。
(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
第六条投贷联合业务的投向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特色小镇培育、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用于解决项目资本金或项目建设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