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史论述题: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随着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妻是指嫡妻只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所推崇的嫡庶之别。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延续,保证整个宗法等级制度的规整,但在中国古代还存在多妾的习俗,妻妾在家庭中的尊卑地位不同,所以说,一夫一妻制在中国古代确切的说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使继承人的存在没法完全保证,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事”这一婚姻的根本且的不至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附近厚别”的道理。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所以要异姓通婚,使后代得以长远繁衍,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国古代婚姻所提倡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在《诗经》中就有反映,“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婚事的成立只需男女双方家长同意,经过一定的仪式即可。社会和法律也维护直系亲属的权威,不容许子女反抗,即便子女已经成人。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缔结与解除:
(一)婚姻缔结。婚姻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事,可如此关系重大的事情却不能为夫妻双方自行决定。在古代的中国,婚姻要符合家庭的利益。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
(二)婚姻解除。古代婚姻的解除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秩序,叫做“七出三小去”。七出即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三不去”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作为七出的补充规范,有利于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关系。还有一种,义绝。即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