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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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甘卫农卫发[2008]1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甘卫农卫发〔2008〕163号)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国家和省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为逐步解决新农合基金使用中存在的沉淀问题,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意识,促进和完善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及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是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公平性质的体现。
其主要目
的在于提高农民互助共济的意识,鼓励及时就医,提高门诊利用率,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医疗,避免小病拖成大病再就医的问题,同时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成效。
为此,2008年在敦煌市、永靖县试点的基础上再次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范围和群众受益覆盖面。
(一)扩大试点的范围。
原则上每个市(州)应有一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嘉峪关市、金昌市整市推进。
酒泉市、临夏州在原有1个试点县(市)的基础上再新增1个试点县(市、区)。
(二)选择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的标准。
一是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
二是被选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工作至少2年以上,进展情况较好。
三是当地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服务能力强。
四是已开展了新农合信息化管理。
五是参合农民住院比例低,新农合基金沉淀比例高,农民受益程度较低等。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标准。
原则上2008年每人每年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20元。
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并按1:1比例筹集。
(四)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
2008年8月1日至9月14日为试点筹备期。
重点进行相关基础数据测算、现场调查及方案制订。
9月15日至20日为方案审批期。
重点由省合管办组织相关人员对试点县(市、区)门诊统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集中审核。
从10月1日起正式启动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加强和完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引导政策。
推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验方、单方和适宜技术,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参与多发病、常见病的治疗。
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让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惠及广大参合农民。
重点要降低中医药和民族医院的起付线、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
药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一)降低中医药和民族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起付线。
参合农民在中医药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报销比例。
在门诊统筹补偿、纳入管理的慢性病补偿及住院补偿中,中医药和民族医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三)扩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补偿范围。
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掌握10项以上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同时扩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新农合中的补偿范围。
(四)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筛选一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治疗疗效确切的病种,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三、完善新农合相关政策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认识,努力做好政策完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和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作用是完善和提高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参合农民利益,促进全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认识,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规范运行。
首先要强化和落实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门诊统筹基金专户、专账和专人管理,不得发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