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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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 月1 日)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欧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
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 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 (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
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 0950:2008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日本新版工业标准法令 JIS C 0950:2008 已于 2008年1月21日制订完成,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
而旧版 JIS C 0950:2005 则有6个月的缓冲期至7月底,将于2008年7月31日作废。
该标准规定了七大类电子及电气设备 ( 个人计算机、冷气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 ) 中的特定化学物质 (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 ) 的含有标识方法。
参考值是与EU ROHS是一致的。
JIS C 0950:2008 和旧版的主要差异在于排外项目和标识部分的修改。
排外项目:同样列于附录B下的排外项目,由原订的25项新增为29项,每一项的叙述更为详细。
新版标识:新标准只有关于超过有害物质质量百分比含量参考值的产品的橙色标志,而完全剔除了旧标准里的绿色标志。
受管制的七大类产品的特定化学物质未超出参考值或属于豁免项目范围,可以依据另外的文件《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为产品申请新版绿色标志。
其他欧盟绿色环保指令
欧盟WEEE指令2002/96/EC
欧盟REACH法规指令EC 1907/2006
欧盟ELV指令2000/53/EEC
欧盟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94/62/EC
欧盟新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Eup指令2005/32/EC
欧盟镉指令91/338/EEC
欧盟镍指令94/27/EC
欧盟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邻苯二甲酸盐指令2005/84/EC
挪威PoHS
其他美国绿色环保法令
美国加利福尼亚《加州65提案》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加强法》
IV其他有害物质要求
卤素(Halogen)
联合产业指南(JIG 101)壬基(苯)酚(NP)
多环芳香烃化合物(PAHs)全氟辛酸铵(PFOA)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四溴双酚-A(TBBP-A)VOCs
欧盟 RoHS 1.0指令2002/95/EC
RoHS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2/95/EC指令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简称RoHS指令)
RoHS 1.0 指令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核心内容包括:
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6 种有害物质。
2005年8月19日的修订决议2005/618/EC中对‘不得含有’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指出限制对象是产品中所有的均质材料(不能机械拆分成不同材料的材料),并对每种物质提出最大允许质量百分比浓度要求。
RoHS 1.0 指令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核心内容包括:
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
1. 大型家用电器
2. 小型家用电器
3. IT和通讯设备
4. 消费产品
5. 照明设备
6. 电子和电气工具(不包括大型工业工具)
7. 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8. 自动售货机
小知识:
欧洲联盟(欧盟),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组成。
RoHS指令的符合情况,将直接影响在欧盟市场的流通
欧盟RoHS 2.0 指令介绍(2011/65/EU)
•事件发展:
•2011年7月1日,2011/65/EU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最新修订指令自2011年7月21日生效,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将新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律。
并于2013年1月2日开始实施。
•原指令2005/95/EC(RoHS 1.0)自2013年1月3日废止。
管控产品范围的修订:
RoHS 2.0 纳入控制,并设置过渡期: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件 2014.7.22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件 2016.7.22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件 2017.7.22
其他新纳入的管控产品 2019.7.22
部分定义的修订:
1. CE标识:制造商粘贴该标识象征该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要求。
2. 医疗设备:根据93/42/EC第1(1)(a)条款。
3.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根据98/79/EC第1(2)(b)条款。
4. 可植入的医疗设备:由90/385/EC第1(2)(c)条款。
5. 工业监控和控制设备:专门为工业用或专业人员用设计的检测和控制设备。
……
(2011/65/EU 第3条定义)
限用物质清单的修订:
加入4种优先评估物质,将来可能纳入管控。
提议采用与REACH一致的物质限制评议机制,以确保化学品管控法规的实施。
豁免机制的修订:
采纳现有的豁免条款并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
1. 2002/95/EC管控的8大类产品及第11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
2. 第8类与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2011/65/EU 附录III)
增加CE标识的修订:
1. 引入CE标识,增强市场监管。
> 产品应符合限量要求。
> 拟定必要的技术文件和CE符合性声明。
> 产品上市后,相关文件至少保存10年。
2. 拟定CE符合性声明要求,2011/65/EU 附录VI.
3. 粘贴CE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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