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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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9 9 5年全国已有8 5%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
已基本确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
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经商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
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
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
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
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
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
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
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
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
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
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
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