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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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取证规范

稽查取证规范

税务稽查证据规范及取证技巧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省局在2009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

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技巧

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技巧

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技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秩序。

因此,如何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成为税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一些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的技巧,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线索收集与分析线索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起点,因此,有效的线索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

1、内部数据挖掘税务部门内部拥有大量的税收申报、征管等数据。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筛选、比对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如申报收入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税负率明显偏低、发票开具异常等。

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和模型,可以提高线索发现的效率和准确性。

2、外部信息整合除了内部数据,还应关注外部的信息来源。

如工商登记信息、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记录、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等。

通过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3、举报线索群众的举报也是重要的线索来源。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线索,并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

在收集到线索后,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分析线索的可靠性、关联性和潜在的违法类型,确定重点调查方向,为后续的查处工作做好准备。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现场检查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查看财务资料、账簿、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

注意现场的细节,如库存情况、生产设备、人员工作状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2、询问证人对企业的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进行询问,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核算、税收申报等情况。

询问过程中要注意技巧,营造宽松的氛围,让证人如实陈述。

3、财务审计对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检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准确,有无虚增成本、隐瞒收入等情况。

最新-谈税务稽查过程中询问技巧 精品

最新-谈税务稽查过程中询问技巧 精品

谈税务稽查过程中询问技巧文章标题:谈税务稽查过程中询问技巧税务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在税务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询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而这正是我们稽查人员往往忽视的工作。

今天,我结合工作实践,就税务稽查过程中询问的技巧,谈些粗浅的认识。

询问技巧,是指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询问策略,运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法。

发问是询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询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询问任务、扩大稽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工作实践,我归纳以下几种方法供大家选择:(一)试探发问。

是以试探被询问对象想法,摸清其底细为目的的一种发问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初次询问或发现重大问题再次询问或对询问抵触情绪比较强的对象。

试探的内容可以是被询问对象的认识程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反稽查伎俩、案件事实,也可以试探一下掌握的某一证据是否属实,某一推测是否正确等。

试探发问一般是从问题外围或者是不直接相关的问题问起,也可以适当穿插些个别较为重大的问题,实施“火力侦察”。

具体的形式有定向试探、不定向试探、正面试探和侧面试探等。

定向试探有特定的目标,提问有明确的针对性,例如:“你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吗”,“你和某某单位什么时间有业务往来的”,不定向试探则没有固定的目标,而是从不同的侧面了解相关情况,例如:“你收到发票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付款”,正面试探是以直接的方式向其提出已经掌握的某一事实、某一推测,以确定其真伪。

侧面试探是采用旁敲侧击、引而不发的谋略,试探所需要明确的问题。

采用此法,用语要委婉、含蓄、言简而容量大,富有进退空间。

稽查实践中,这种方法使用比较普遍,有利于增加线索,扩大效果。

(二)迂回发问。

即从外围问题入手,选择隐蔽的询问途径,待时机成熟时,再提出要害问题的一种询问方法。

会计经验:税务稽查如何进行涉税案件取证

会计经验:税务稽查如何进行涉税案件取证

税务稽查如何进行涉税案件取证《三十六计》是汇集我国古代军事谋略的一本兵书,被誉为东方思想宝库的明珠。

其最初主要用于指导作战,后因其展现出博大精深的智慧以及丰富的思想内涵而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笔者吸取《三十六计》的辩证思想,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提炼出涉税案件取证的十四个计谋,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参考。

 小编吸取《三十六计》的辩证思想,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提炼出涉税案件取证的十四个计谋,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参考 题记:文中介绍的取证手段是针对税收违法行为取证时所用,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朋友请勿对号入座。

 第一计:围魏救赵--延伸检查相关企业 围魏救赵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二计,本指围攻魏国的都城以解救赵国。

现借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在涉税案件取证中围魏救赵是指,若被查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可延伸检查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的企业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以获取相关证据,或迫使其自行提供相关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延伸检查相关企业属于启动另案检查,其检查程序须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计:以逸待劳--善用当事人自述 以逸待劳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指在战争中做好充分准备,养精蓄锐,等疲乏的敌人来犯时给以迎头痛击。

 在涉税案件取证中以逸待劳是指,取证时,若通过税法赋予的取证手段均无法取得直接的客观证据或取得的直接客观证据不充分,可要求被查对象对相关经济行为或事实进行自述,通过其自述材料中的自认事实对其相关经济行为是否涉税进行认定,即通过被查对象自认定案。

 根据被查对象自认定案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④、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购货方的进 货凭报、付款凭据复印件;第二,有关合同、协议复 印件。
(2)、向他人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或 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或存根联复印件;
①、货物发出或取得销售收入的凭据:第一,送货、 出库单据、货物运输凭据、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销售记录:帐外帐、笔记本原件、复印件;第 三,银行存款、现金等收款记录;第四,货物存盘记 录等;
②、证明当事人帐外帐销售且未申报纳税的有关陈述 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进项抵扣凭证 原件;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 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 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 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象磁带录制的有 关案件事实的音象,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 料。
6、鉴定结论
(5)纳税人系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还应调取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 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银首饰消费纳 税人认定登记证》等证件。
2、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实施税务违 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是否了解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了解 或掌握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违法的动机、目的、 手段、结果;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 结论。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发票 的鉴定等。
三、取证要求
(一)取证的一般要求。

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问题及应对策略

3 . 4 专项 勘 验 台面下部碳化 , 上部无碳化 , 残 留的柜 台由南 向北烧 损 对休息室 内的配 电盘进 行勘验发 现配 电盘为上 下 程度依次减轻 。 两排空气开关 , 上排空气 开关东侧 三个处 于断开状 态 , 4 . 2 起 火 点 总开关处于闭合状态 , 观察 烟熏痕 迹 , 断开 的空气开 关 认定起火点 位于该节 柜台 内下层 底板处 。认 定依
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 问题及应对策略
张 国惠
( 甘肃省税务干部学校 , 甘肃 兰州 7 3 0 0 0 0 )

要: 收 集和运 用税务稽 查证据 查明税 收违法事 实是 税务稽 查的 中心工作 。收集和运 用税务稽 查证据 有
很 强 的知 识 性 、 专 业性 和 法律 性 , 始 终是 税 务 稽 查 工 作 的 重 点 问题 和 难 点 问题 , 也 是 税 务 稽 查 工 作 最 大 风 险 点 所 在 。准确 、 合 法地取得税务稽 查证据 , 对 于税务机 关正确行使 税务行 政 处罚权 以及行 政 复议 、 行政诉讼 案件 的举
证 据收集 过程中存 在不 少问题 , 主要 表现在 : ( 1 ) 税务检 查工作 和取证 程序不合 法 , 使税 务稽查 证 据失效 。比如有 的税务稽查 人员为 了取得案件 有关 证据, 未经纳税 人或当事人允许 , 擅 自对企业生 产经 营 场所和办公场所 进行 搜查 , 甚至有 的还对其 居住 场所 进行非法搜查 ; 有的未经县级 以上税务 局局长 批准 , 就 调取往年的账簿 进行 检查 ; 有 的未经设 区的市税 务局 局长批准 , 就擅 自对 当年 的账簿实施 调账检查 ; 有 的税 务稽查人员在对 纳税 人进 行询 问时 , 不考 虑是 否属 于 工作时间或在询 问 时采取 引诱 、 诱 供 等欺 骗性 手 、 关联 性和合 法性 , 这是税 务稽 查取证 的 关键 , 只有 遵循 了客观 性 、 关联性和 合 法性 原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时候需要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工作。

税务调查与取证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的重要环节,因此,如何正确地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成为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本文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时的一些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税务调查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时,必须依据税法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搜查或调查;同时,也不得擅自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

2. 公正性原则:税务调查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见。

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抱持中立的态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调查,维护税收法律的公正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密原则:税务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税务调查的基本流程税务调查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了解情况: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前,需要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涉税事项等相关情况。

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涉税业务记录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 收集证据:税务工作人员需要采集证据,以验证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账簿、票据、合同等财务文件,调取银行、相关机构的电子信息等方式收集证据。

3. 询问核实: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向纳税人询问与涉税事项相关的问题,核实纳税人的陈述和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询问过程中应当注意言辞委婉、礼貌,并记录相关询问内容。

4. 稽查核实:税务工作人员通过与企业或个人核实信息、现场勘查、抽查核对等方式,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在稽查核实过程中,需要持有合法的纳税检查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 编制调查报告:根据税务调查的结果,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编制调查报告,详细记录调查过程、调查发现和处理建议等。

浅谈税务稽查询问技巧

浅谈税务稽查询问技巧

浅谈税务稽查询问技巧询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询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税务稽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

询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询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笔者据据工作经验,认为在询问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技巧和方法:一、试探性发问。

一般用于初次询问。

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

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了解被查人配合税务稽查的态度,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

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态度是坦白还是比较坦白,心理是狡辩抗拒,个性是通情达理粗暴恶劣,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

二、简单发问。

如被查人的接受能力有限,则只能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论述。

为的是使被查人听明白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馈。

防止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出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造成误解,增加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

根据询问情况和策略需要,采用简单用语。

如被查人进入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大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则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回答。

因为此时,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

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三、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税务稽查机构要正确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查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

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在税务稽查机构立案以前发生的,对于整个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员并不是对整个案情十分了解。

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账务资料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案件所涉及人员依法询问,另一方面针对该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认真分析,发现其疏漏,并展开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取证的步骤收集证据工作通常包括发现证据和取得证据两个方面。

发现证据,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收集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发现了证据,进而才能取得证据。

发现证据在稽查案件查处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证据是不易发现的,因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其在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

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往往又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财务资料,千方百计地掩盖其罪行,力图迷惑、欺骗税务机关。

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反映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会发生变化,如第二套账的转移或残缺不全,甚至有被销毁的可能,需外调的与该纳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也存在注销、失控的可能。

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不能准确提供情况,或者因心存顾虑,不敢如实地反映案情。

诸如这些情况,都给发现证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但是,只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论他如何狡猾、诡秘、善于伪装,总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有关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和线索。

尽管发现证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采取正确的方法,依靠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一定能够发现证据。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税务执法人员是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打击各种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

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和方法,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本文将探讨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税务执法人员在侦查案件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与分析。

信息收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例如查阅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等。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可以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以确定可能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税务执法人员进行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税务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例如查阅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发票等财务记录,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调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税务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保护好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审判。

三、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执法人员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辅助侦查工作。

例如,利用计算机软件对纳税人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利用监控设备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视,收集相关证据;利用网络技术对纳税人的线上交易进行监测,发现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等。

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合作与协作税务执法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往往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与协作。

例如,他们可以与公安机关、海关、工商等部门共享信息,加强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可以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作,以获取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合作与协作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果,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优化利用。

五、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税务执法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他们需要熟悉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目录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二、稽查证据的属性及证明对象三、稽查证据的证明要求四、稽查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技巧五、稽查证据的实务分析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概述证据的分类是与证据的种类相对的概念。

在论及两个概念的区别时,大致可以归纳为: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例如物证、人证、书证等等;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学理上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所作的类别划分。

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有资格作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对证据类别所作的理论解释(而非法律规定)。

这样的表述易于造成证据的分类远不如证据的种类那样重要的误解。

证据的分类虽然只是对证据类别的学理上的逻辑上的划分,公安司法人员在定案时不得以证据分类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作为“依据”来使用(如,不得在判决书中行文“本院依据某某‘原始证据’对争讼事实作出如下认定……”),统观诉讼证明的全过程亦不难发现:证据分类理论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某案已经搜集到若干物证和书证,但书证大多为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由于受到其来源历经复制的限制,故司法人员即可能将其予以排除;该案判决时则可能在法律文书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完全没有书证这一类别。

可见:虽然证据分类最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不能在法律文书中作为裁决依据而显形),但是证据分类理论对证据的取舍、判断、确定却起着证据的种类根本不具备的作用。

(二)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对专家意见的认识,属证人证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证言性质)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税务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会计账簿、税务处罚决定书等。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这就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有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案件负责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达到精细化,是支撑案件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稽查证据也就成为维系稽查执法威严的所在。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税务稽查中的税收违法证据,就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形式符合规定的事实材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居此,税务机关用计算机软件查账采集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

因此,税收违法证据问题,是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说的税收违法证据问题,实际就是税收违法证据的收集问题。

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税收违法证据,据以查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本人对如何收集好税务稽查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稽查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税务稽查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收集稽查证据必须做到:1、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为了保证一切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和环境,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法律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广泛、切实的依据群众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这是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

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

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字体:[大中小]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昌明日期:2009-06-19【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使命。

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涉税案件的关键,是提取证据证明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基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

本文通过对丰台地税局稽查取证工作的科学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税务稽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所谓税务案件的证据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通过证据的相互映证,能再现税收违法事实,使之客观地接近税务案件真相。

税务案件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查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归纳起来,税务稽查取证有下列基本内容和要求:(一)书证。

一般应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二)物证。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应制作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押印等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资料。

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方法

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方法

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法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规定期限内,收集相关的记载纳税⼈违反税收法规的直接证据,⽐如账⽬、凭证、报表等,尽量提取原件,⼀些不能提取原件的,要复制复印,间接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收⽀凭证,另外还能收集派⽣证据,⽐如耗电量证明、购货⽅证明、⽣产⼯⼈证明等。

关于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法1、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规定期限内,收集相关的记载纳税⼈违反税收法规的直接证据,⽐如账⽬、凭证、报表等,尽量提取原件,⼀些不能提取原件的,要复制复印,间接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收⽀凭证,另外还能收集派⽣证据,⽐如耗电量证明、购货⽅证明、⽣产⼯⼈证明等。

2、法律依据:《中⼈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案件取证的具体要求1、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要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制复印。

对不能提取、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2、检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的帐簿凭证数量多,检查范围⼴,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法对⼤量的帐簿、凭证进⾏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检查底稿中,检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知。

因此检查底稿的记录要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员核实⽆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章。

3、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违反税收法规⾏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销售⽽未申报纳税并开给购货⽅的发票等。

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

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税案调查中,检查⼈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进行审查、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其中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特点调查取证概括地讲就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的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始终贯穿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等一系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检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

在税务检查中所获得的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但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毕业论文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

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必须经合法程序。

(二)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必经程序,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涉税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对某一涉税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要通过调查取证,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的存在,只有彻底查清涉税违法案件事实,才能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与证据税务稽查是维护国家财政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资料的审查与核实,税务稽查机关能够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基本方法与证据,以提高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效率和查办质量。

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数据分析、现场核查、会计核算、调查取证以及风险管理。

首先,数据分析是税务稽查的基础。

稽查人员需要通过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数据的比对与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线索,确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数据分析可以通过建立税务稽查专用的数据库,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寻找与纳税人申报数据不符或者异常的数据痕迹,提高稽查的精准度和目标性。

其次,现场核查是稽查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查验账簿和凭证等方式,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场核查时,稽查人员需要注重与纳税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税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等。

同时,稽查人员还需要对纳税人的办公场所、生产流程、库存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会计核算与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

稽查人员需要通过查核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发票、银行流水等财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和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实际经营情况,查找异常账目、套账行为以及收入隐匿等违法违规行为。

稽查人员还可以通过询问、调阅相关资料、查验银行卡等手段,获取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和交易记录,并与其申报的税务情况进行比对。

最后,风险管理是稽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稽查机关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风险清单、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识别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同时,稽查人员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和情报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合力,确保稽查工作的无缝对接和高效运行。

在税务稽查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稽查人员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运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工作。

如何做好税务询问

如何做好税务询问

如何做好税务询问税务稽查的询问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为进一步获取证据,固定证据,而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问话了解落实案情的活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询问是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询问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税务稽查人员一方面可以发现调查取证的线索,另一方面可以审查核实印证其他证据,使稽查案件证据链条更加完整。

而在税务稽查的询问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与其他取证资料都是作为依法定案的法定证据使用的,为避免败诉的发生,其质量应以司法要求为标准。

因此,应采取培训、交流、讨论等形式,使稽查人员重视询问笔录制作,提高稽查人员的询问技巧,真正使询问笔录成为查案、定案的有力依据。

目前,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询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致使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稽查定案的有效证据,例如:询问前没有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没有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等等。

如果在初步稽查结束后,不及时规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制作笔录,就有可能给当事人串供、涂改涉税证据以可乘之机,给稽查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加难度,或者错失发现掌握新线索的时机,使得案件不能查深查透,给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降低了稽查部门的执法威信。

一、税务稽查询问的基本要求稽查人员在对稽查案件有关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实施询问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询问前首先拟定好询问提纲,做到有的放矢,使询问的针对性更强。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稽查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假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如实作证的自觉性。

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几个环节

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几个环节

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几个环节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和核查的一种方式。

稽查中,取证环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几个环节,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下来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税务稽查取证的规范环节。

首先,税务稽查取证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取证。

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调查取证阶段,稽查人员应当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资料、文件、账簿等,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凭主观臆断进行取证。

在遇到相关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寻求相关法律援助。

其次,税务稽查取证的第二个环节是保全证据。

在取得证据后,稽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证据免受破坏、篡改等侵害。

稽查人员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制作证据保全清单,并将其交予相关人员保管。

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能以任何方式伤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取证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第三,税务稽查取证的第三个环节是证据审查。

在证据审查阶段,稽查人员应当对搜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对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得片面依据某一项证据作出结论,而应当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估。

在进行证据审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当注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最后,税务稽查取证的第四个环节是证据使用。

在证据使用阶段,稽查人员应当将搜集到的证据应用于案件处理中,作为依据进行决策。

在使用证据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当依法准确地引用证据,并将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进行分析和权衡。

稽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将不相关的证据用于案件中,更不能故意篡改证据,违背证据原则。

所有的证据使用必须符合合法程序,确保取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总结起来,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几个环节是确保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热门】在收集涉税案件证据时对询问有何要求?

【热门】在收集涉税案件证据时对询问有何要求?

在收集涉税案件证据时对询问有何要求?除突击检查询问证人外,当发现被询问对象后,询问前一般要进行酝酿,对被询问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有所了解,知己知彼。

询问人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在询问收集前拟定询问实施计划,以保证询问人的设计思想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言语沟通行为得以实现。

询问计划包括询问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和程序方法等项目,询问核心是查清的主要问题,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以前的陈述中事实情节不清的要重点提问。

约见询问对象,确认询问主体与对象间的角色关系。

适合约见的常见方法主要有面约、函约、电约、托约和广约。

面约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当面约定询问事宜的约见方法,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函约在税务稽查中经常用到,《询问通知书》便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该文书要求询问对象到案的时间、地点都十分明了。

电约采用最多的是电话,其次是电报、电传等方式。

托约和广约用得少,前者是通过他人或者借助他物约见询问对象,后者是询问人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和报纸等媒介公开约见。

塑造良好形象,创造好的开局。

询问人的容貌、服饰、气味、表情和动作等,都会对询问对象产生影响,这些感性特征越合乎被询问对象的口味,询问效果越好。

开始询问时应及时告知询问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创造一个和谐的谈话气氛,缓解其紧张情绪、清除其疑虑心理,以唤起询问对象强烈的作证意识。

询问过程中询问人要充分倾听对方的自由陈述,不管对方陈述中有无漏洞、矛盾和不符合案情事实之处,都要让询问对象能够在没有询问人干预的情况下,陈述自己所掌握或了解的全部案情事实。

分析双方心理,取得最佳效果。

询问过程中询问对象有着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和悲观心理等供述心理障碍。

被询问对象也希望得到充分的尊重。

对具有不同心理特征的询问对象应采用不同的说服方式,如对于自尊心强的询问对象,可采取激励一类的方法进行说服;对情感丰富的询问对象,应注意调动其真情实感;对于性格直爽的询问对象,可以采用单刀直入的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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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必须依法提取才合法有效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依法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 由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在场依法取证。 依法提取包 括来源、程序、方式以及取证期限合乎法律规定。

(1)、取证的物证、书证必须经当事人核实无 误并签章。对伪造、变造的会计资料要取得原件。 对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帐簿、凭证以外的其 他帐簿、凭证、均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提取复印 件的,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地(单位、个人), 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2)、搜集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时,要对他 们讲明责任;询问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 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引诱 暗示;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审 阅后签字和押印。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要 求更改时应予更改。被调查人也可以自行书写陈 述、申辩、证明材料。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 结论。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发票 的鉴定等。
三、取证要求
(一)取证的一般要求。
1、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 格的证据。 (1) 纳税人为单位的证据主要包括: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 惠、企业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 银行帐号证明、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应搜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文件;法人代 表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居民身份 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①、有关帐簿、凭证、单据记录复印件; ②、销售额认定有关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说明; ③、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性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 问笔录; ④、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相关企业帐簿资料等复 印件。
(1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申报抵扣的行为 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购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帐簿记录复印件和 有关单单据复印件; ②、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纳税申 报表复印件; ③、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及说明货物实际用途的当事 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关计算及分摊过程。
(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金未转 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货物发生损失的有关证据; ②、能证明其为非正常损失的有关证据或其他说明; ③、帐簿记录、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记报损货 物清单复印件; ④、能佐证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及进项未转出而购进时 已申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诉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⑤、有关计算记录和计算依据。
(8)、价外收入无并计销售,应调取并搜集 以下证据:
①、价外收入的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当事人对价外收入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认定其收入为购货单位支付的与销售行为相关的 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 ④、有条件时应取得印证证据,如支付方的相关证据。
(9)、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不作销售,应调 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2、所得税
应从应税收入的取得及准予扣除项目两 方面搜集证据: (1)、调取并搜集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 (如: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 租赁收入、股息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及其 他收入)的相关帐簿,凭证及资料,包括:各 类发票、收据,单证、证明、业务合同等。 (2)、调取并搜集纳税人准予扣除项目 (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的相关帐 簿,凭证及证明,包括:发票、提货单据、验 收记录等。
(二)主要税种涉税案件的 取证要求
1、增值税
应调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 证和资料。着重从票、货、款三个方面调取 证据。
(1)、帐外销售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 下证据:
①、货物发出或取得销售收入的凭据:第一,送货、 出库单据、货物运输凭据、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销售记录:帐外帐、笔记本原件、复印件;第 三,银行存款、现金等收款记录;第四,货物存盘记 录等; ②、证明当事人帐外帐销售且未申报纳税的有关陈述 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进项抵扣凭证 原件; ④、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购货方的进 货凭报、付款凭据复印件;第二,有关合同、协议复 印件。


(3)、对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及税收违法行为发 生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摄像、录音,但这项措 施应从严掌握,需要进行摄像录音的应事先告知 当事人。 (4)、要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证据。司法 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税法又同时触 犯刑律的案件,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和配合,运用 他们已掌握的证据。

(2)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证据主要包括:代扣 代缴合同、协议报表、凭证。 (3)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办理工商登记或 税务登记的证据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有限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 应取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骗税的 出口企业,应调取该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外经 贸主管部门对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5)纳税人系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还应调取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 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银首饰消费纳 税人认定登记证》等证件。
2、关联性
税案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税案的待证 事实。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和 方法搜集的。只有依法搜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者关系: 证据的以上属性,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 互为补充、不可或缺的。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必须完全具备 以上属性,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证据的特征:
1、证据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物存在
或不存在或待说明的主张成立或不成立 的内容; 3、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
税案证据是伴随着税务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 现象,它们是独立于稽查人员主观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事实。
2、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实施税务 违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是否了解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了 解或掌握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违法的动机、目 的、手段、结果; (2)、相关的物证、书证,包括: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的帐簿、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相关的证人证言,包括:举报人、法人代 表(或股东)、当事人、财会人员(出纳)、仓 库保管员等关于税务违法行为人税务违法情况的 证言。通过上述口供、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证 明税务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税务违法的主观故意。
①、能说明销售已实现的帐簿记录、原始凭据复印件; ②、描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动机及过程的当 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笔录; ③、有关合同、协议、凭证复印件;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购货方相关证据 材料。
(7)、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 搜集以下证据:
①、视同销售行为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有关销售收入核定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③、佐证其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当事人陈述及相关 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取得货物方相关 证据材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
包括被伪造、变造的帐簿、凭证、 被擅自销毁的帐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残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 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违法行为的 工具、实施违法行为时遗留的物品痕迹、 货物等。
2、书证
包括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资料: (1)帐簿:总帐、明细帐(如:材料明细帐、产品明细帐、 销售明细帐、发出商品明细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存货明 细帐)、日记帐(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 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 发票、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帐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 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 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 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5)、反映取得返利、折让及发生退货进项 税额未转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反映取得返利、折让退货的帐簿记录、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复印件; ②、能佐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及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 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6)、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搜 集以下证据:
(11)、增值税其他违法行为证据的调 取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个案实际,着重调 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2、消费税
(1)、调取并搜集涉案单位购进生产消 费品原材料的相关凭证,包括:已入帐和未 入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 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未按税法规定获取的其它单据、售货方提供 的原材料销售资料、购销合同等;对外购已 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调取已作 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证据,包 括: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 人收代缴消费税凭证; (5)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环节证据,包括: 金银制品的销售发票、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的凭证、收据等;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 的合同、发票、收据等。
(3)、收受假发票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 下证据。
①、假发票原件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鉴定书;假增值税 专用发票,需经印钞厂鉴定; ②、反映业务过程的入库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的帐簿 凭证记录和有关单据复印件; ③、当事人对发票收受过程及是否申报抵扣的陈述或 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资料、凭证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函作为印 证证据。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 陈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 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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