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政策的任务、原则及司法实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刑事政策的任务、原则及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马登民,男,教授/张长红,女,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德国是刑事政策理论的发祥地,也是刑事政策思想学说最为深刻、系统的国家。它将刑事政策的任务定位于: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犯罪态势指导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律在内的刑事法律的制定、执行及变革,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人道、法治和公正三大原则贯穿于刑事政策的始终,使得现代德国刑事政策的进程表现出整体上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而对特定犯罪轻中有重、重势增强的特征。
「摘要题」外国刑法
「英文摘要」Germany is the birthplace of the theory of
criminal policy and also a count ry with the most
profound and systematic doctrine of criminal policy.The ori 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o licy is to guide the initiation,enforcement and r eformation of criminal laws including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al law a nd laws on penalty
enforcement,and to point out the effective way s and
metho ds to fight crimes,on the basis of the social state
and criminal situation i n diffe rent stages.Humanism,rule of law,and justice are the three principles impenetrating all along t he criminal policy,as makes the progress of the
mo dern German criminal policy manifest the foll owing
characteristics:the net o f crimes is broadening;the net of criminal penalty is gentle;in the lightnes s there are
severe punishments;the trend of severeness i s bEing
intensified.「关键词」德国刑事政策/任务/基本原则/犯罪预防/German Criminal Policy/Task/Basic Principle/Carr y out and Enforce/Crime Protection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1)06-141-12
在德国,1803年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率先明确地提出了刑事政策一词并给予定义,首开刑事政策研究之先河。1882年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又从新派目的刑的立场出发,建立起了刑事政策的全新体系。
此后,为满足不同时期国家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需要,德国的刑事政策思想逐渐丰富、完善,在实践中引导着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运动的深入开展。同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所采取的国家干预模式,也决定了德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整体而言,德国现代刑事政策的进程格局可概括为: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轻中有重,重势增强。细言之,就是轻罪轻处,重罪重罚,刑罚总量减轻,特种犯罪偏重。
一、关于刑事政策的界定
1803年费尔巴哈将刑事政策表述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这一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含义较为狭窄,仅限于犯罪惩治措施的范围。到1882年冯。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是社会政策有机组织的一部分,是全社会关于预防、控制犯罪的思想、对策、措施的总和。在当代,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希泊尔则称“刑事政策者,系由目的合理性之立场以观察刑事法之效果之谓也。”概括说来,德国刑事政策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事制裁措施的建构、适用和执行。广义的刑事政策被认为是包括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刑法在内的刑事法学的一部分,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适应时代需要而对犯罪构成要件进
行调整;第二,确立、变更刑事处罚的先决条件;第三,符合目的地构筑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第四,制裁制度的构筑、适用和改革;第五,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和改革等。同时,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还与犯罪学紧密相连,一方面它们同是刑事科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完善要不断吸收犯罪学的发展成果。在近代刑法发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都离不开犯罪学,如少年刑法的制定、限制自由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制度的设立、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的出现以及刑罚执行的改革等等,大都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
二、刑事政策的任务
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政策学派认为,刑事政策计划的出发点是与犯罪作斗争,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途径便是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应当是刑法立法的教师”[1](P.36),应当是用来与犯罪作强有力的、目的性明确的斗争的工具。刑事政策研究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才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
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而不使公民的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