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

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结束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村委会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配套组织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经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罢免;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安排、报批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收益的使用,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六)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九)社会治安、宗教事务管理;

(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重大事务决策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级其他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酝酿沟

通;

(三)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四)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五)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方案;

(六)党务工作由村党组织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政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所做各项决定决议,不得违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区)委、政府的决策决议。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三)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事宜;

(四)研究干部培养、推荐、选拔、调整、罢免事宜;

(五)讨论研究协调配套组织工作事宜;

(六)对村内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或建议。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乡镇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不是党组织成员的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村“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工作;

(二)研究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讨论党组织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形成决策意

见;

(四)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

项;

(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的有关问题。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村级民主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