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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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a.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以分别发给“OFDC有机(生态)食品原料生产证书”或“OFDC有机(生态)食品加工证书”以及“OFDC有机食品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b.有条件颁证。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这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满足认证要求,并经OFDC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c.不能获得颁证。生产者的某些生产环节/管理措施不符合有机生产标准,不能通过OFDC认证。在此情况下,颁证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颁证的原因。
d.如果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是因为在一年前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生产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等原因而不能获得颁证,其他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并且打算以后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则可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也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6)给通过认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OFDC标志使用协议。
有机认证标准-畜牧生产
9.1 一般原则
9.1.1 有机畜禽生产的目标是对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逐步减少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 养殖环境不得存在有害气体、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防虫、防啮齿类动物的药物和除草剂。
9.1.3 充分考虑动物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自然的饲养方式。根据动物的种类提供必要的采食场地和休息条件。
9.1.4 在充分考虑动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设适当的圈舍,以防止过度日照、极端温度、风、雨和雪等对动物的不利影响。
9.1.5 圈舍设施应使用无害材料,并根据当地饲料的生产能力、畜禽的行为特点和健康状况、营养平衡状况和环境影响综合确定畜禽的养殖规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适宜水平上。
9.1.6 充分利用动物的遗传优势,选育和引入健康的动物。
9.1.7 提供高质量的饲料,其营养成分应满足动物生长、生产、生存和抵抗病虫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并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
9.1.8 科学管理,避免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
9.1.9 合理处理养殖废物,杜绝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9.1.10 提倡动物福利,科学屠宰,保持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
9.2 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
9.2.1 对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场转换至少12个月,且已满足畜牧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后,该牧场生产的畜产品才能按“有机农产品”出售。
9.2.2 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化期的长度。肉牛的转换期为12个月,奶牛、猪、羊为6个月,肉用家禽为10周,产蛋家禽为6周。
9.3 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 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必须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品种。
9.3.2 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动物。
9.3.3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畜禽不能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转移。
9.3.4 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允许购入:蛋鸡(19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一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 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9.3.6 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畜禽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9.3.7 种畜禽可以从非有机牧场引入,但如果种畜禽的第一后代将作为有机畜禽饲养,则种畜应在不晚于怀孕期的最后1/3时间内进行有机管理,种禽则允许从出雏时开始。
9.4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