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法-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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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个特 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根据一般 国际法的实践,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和加 入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 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 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国籍。通过加入而 取得国籍的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 和收养等,其中个人自愿申请入籍是狭 义的入籍,而由于婚姻、收养等因素取 得国籍是广义的入籍。
在国际上,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 遍接受并采用的原则合做法。 1、政治犯不引渡。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度。 4、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 5、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asylum)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 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入境和居留,给以保 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 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 (二)引渡(extradition)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其他国家 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特定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各国国籍法一般 都有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 具体的规定不同,个人的国籍常常发生 冲突。有的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籍,有的人则不具有任何国籍。这种现 象称为国籍的冲突。一般将国籍的冲突 分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 (1)积极的国籍冲突 (2)消极的国籍冲突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国际法第四讲

国际法第四讲



国际法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是主体的权利义务: 权利的主体与主体的权利 国际法的所有行为都是主体的行为 国际法的所有关系都是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所有问题都是主体的问题 国际法的所有争端都是主体之间的争端
主体与非主体 英伊石油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的发展 主体问题的复杂性


个人地位的提升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的发展 但变化的根源在19世纪


政府间国际组织
1865 国际电信联盟 1874万国邮政联盟


非政府组织
186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的发展
当今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的发展



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自生主体,不需追问 问题不在于“是不是主体”,而在于“是不 是国家” 立法主体
Respublica v. De Longchamps 殴打法国总领事 The Paquete Habana 古巴渔船在美西战争中是否可以被捕获
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人生而自由,却 无往不生活在枷锁之中。

Mark W. Janis, "Individuals as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7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61 (1984).
契约社会:horizontal system 社会契约:transfer of powers

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守法主体 ICJ: 1949 Advisory Opinion on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6
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7
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17
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14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024/3/23
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4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四讲:联合国基础

第四讲:联合国基础

只对联合国负责,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 二、联合国改革问题
• (一)改革的背景

联合国改革问题不是冷战结束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早
在联合国诞生之日,其改革问题就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
安理会改革问题上:

1、许多中小国家反对赋予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
否决权;

2、联合国大会没有足够的政治权力;

英文字母排列顺序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 文和西班牙文。六种语言同等有效,联大代表们发言时可 以任意选用其中一种。代表们的发言都要在现场用这六种 语言同声传译,重要发言,都用六种文字印出。

由于口译工作需要全神贯注,容易疲劳,故开会时,
每种语言配有三名译员,每位译员头上都套着耳机听发言,
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
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
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
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
东欧两名。
• (六)联合国秘书处
• 1、主要职责: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作为最具普遍
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是实践多
边主义的最佳场所,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
台,应该继续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推动发展的先驱。通
过改革加强联合国作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 中国欢迎“威胁、挑战与变革”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 联合国千年发展项目报告以及秘书长综合报告。这些报告 就振兴和改革联合国提出了不少有益、可行的思路和建议。
向 的 逐 渐 发 展。 托 管 理 事 会 由 安 全 理 事 会的 五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01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
02
个人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平等权等。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
03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尊重他国主权、不
干涉他国内政、不进行国际犯罪等。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 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 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国际法主要 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
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 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 ,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 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 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 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 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进 行国际犯罪等。
18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6
§2 独立权
• 独立权的意义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 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 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 主性和排他性。
对内独立权
对外独立权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 限制外,自主的处理其国际事 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7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13
§5 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如果本国人犯罪 后逃到其他国家, 如何行使管辖权?
依据国籍的管辖
如果本国人在外 国犯罪,如何行 使管辖?
如果两个国家的 属地管辖和属人 管辖冲突怎么办?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CH1
14
§5 管辖权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24
§6 国家主权豁免
6.5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笔记 6.5.1含义: 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的在外国法院不 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 外国法院的管辖。 • 放弃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是自愿的、是主动行为。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16
§5 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 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 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无 论其犯罪地处于何处,实 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17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测试
• 多项选择: • 甲国是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干 涉? •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 基本政治制度。 •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 法建立种族隔离区。 •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关于国家继承的条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78年) 《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 (1983年)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非人身条约一般应继承

——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 被继承国的财产必须与变更领土相关 必须依据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并兼顾 公平

国家承认的效果
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建立外 交关系,缔结双边条约)——法律上的承 认


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
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政府的承认

与国家承认的联系
政府承认发生在既存国家出现(非宪法性的)政 权更迭时 政府承认的标准——“有效控制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过早承认和拒绝承认——干涉内政的嫌疑——“艾 斯特拉达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继承实践
——条约继承:区别对待,依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 来决定是否继承 ——财产继承:有权继承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一切 财产(“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 ——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湖广铁路债权 案”)



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的概念: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 永久的人口 确定的领土 政府(政权组织) 主权(开展对外交往的能力)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承 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区别于战时中立)



国家承认的限制条件:

第四讲法的形式

第四讲法的形式
11
姚锦云案
姚锦云,女,22岁,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汽车 驾驶员。 姚锦云因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 决,无视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于1982年1月 10日,公然驾驶“华沙”牌桥车,在天安门广场朝密集的 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11 人重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姚锦云犯以 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依 照刑法第106条第1款和第53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锦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 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核准对姚锦云判 12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9
法的渊源(续)
四、判例 判例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裁判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 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 判例法是指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 原则形成的法。 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1)必须找出与当前案件相似的案件,先例中的法 律事实必须与当前的案件事实在实质上是类似的; (2)从先例中提出一定的法律原则; (3)适用于当前的案件。 判例一是能够保证案件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同等 对待;二是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第四讲
法的渊源
1
讲授内容
法的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效力
2
上海南极星公司非法经营案
2000年11月,南极星公司与电信呼叫公司签订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协议书》,经营国际 IP电话业务。协 议约定双方“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各自投入设备,获利 分成”。南极星公司负责接入澳大利亚客户,呼叫公司负 责日常经营,设备维护,国内结算。 2003年12月23日,检察院以南极星公司及方德成 (董事长)作为被告人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方在明知南 极星公司无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 义租用呼叫公司互联网专线和模拟电话线,并先后在呼叫 公司租用的上海声讯信息有限公司机房和呼叫公司机房内 设立语言转接平台,非法经营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电信 来话转接业务。经查,通话时间长达820万余分钟,造成 国家电信资费损失1766万余元。呼叫公司获利118万,南 极星公司获利10万,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16
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2024/1/29
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2024/1/29
33
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024/1/29
8
国际法的客体
01
02
03
04
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1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4/1/29

第四讲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四讲  国际争端的解决

四 、 国 际 仲 裁 (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一)特征: (1)基于争端当事方自愿,以当事方共同 接受的仲裁条款或专门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2) 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方根据仲 裁协议的规定各自选派仲裁员组成; (3) 国际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当 事方在仲裁协议中商定; (4)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二、国际争端的导因 (一)政治学视野的归纳 1 、地缘: 1956 年 10 月~ 1959 年 3 月苏伊士运河 战争、1967年6月5~10日第三次中东战争、1964年1 ~3月的索马里埃塞俄比亚边界战争、1982年马尔维 那斯群岛战争、1991年海湾战争 2、宗教:前南 3、帝国主义:一战、二战 4、民族主义:卢旺达 5、其他:塞缪尔·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 《文明的冲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 基督教文明、儒教文明、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 印度教文明、斯拉夫(东正教)文明、拉丁美洲文 明、非洲文明

3、WTO报复制度之缺陷 (1)自力救济中的实力导向影响 (2)背离于多边贸易体制宗旨 (3)交叉报复的滥用可能

4 、克服WTO报复制度现存缺 陷之建议 (1)建立集体报复制度 (2) 提高报复水平 —— 确立惩罚性 报复 (3)设立对报复方式的审查机制

3、 平 时 封 锁 ( pacific blockade) :一国或数国在和平时期用军事力量封 锁他国的港口、海岸,禁止船舶进出, 以迫使被封锁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特征 1、发生在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 2、对国际关系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影 响重大 3、解决方式具有特殊性

第四讲:国家要点

第四讲:国家要点

28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
课程概述及导入 总论: 第一章到第六章:导论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分论: 第七章到第十八章 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
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2
第四讲:国家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第二节: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4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三)国家主权理论概述 1、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 (1)对内最高 (2)对外独立 2、主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 绝对主权—相对主权—区域主权—全球主权 3、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11
第二节: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四)管辖权 3、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家为保护本国安全和重大利益对特定对象行 使的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各国对危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定行为均有 权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权 1、独立自主 2、排除干涉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1、国防权 2、自卫权 行使自卫权的标准: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 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理论
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9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居民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居民
对象 后果 普通刑事犯罪 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 护
国家对因政治原因 遭受或可能遭受政 治迫害的外国人, 准其入境和居留, 并不将其驱逐或引 渡的国家行为 国家的权利 庇护国国内法 政治犯 不引渡、保护


四、难民
公约难民(政治难民) (狭义)
两个条件: a主观:畏惧政治迫害


b客观:当事人在本国之外,且不能或不 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该国。
A.血统主义: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 的国籍。 a.双系血统主义:父母的国籍均对子女的 国籍产生影响。 b.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其子 女的国籍。


B.出生地主义: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 生的地方,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

C.混合主义: “血”主“出”辅 “出”主“血”辅 平衡兼采


(1)引渡的主体: 罪犯本人所属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 国家、受害的国家

(2)引渡的客体 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 国国民

(3)引渡的程序 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引渡的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基于属人管辖权

(3)双重审查原则


A 一国公民在外国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B 必须用尽当地救济 C 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 时连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D 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CASE:甲国人A在甲国与乙国某公司从事进出口 贸易,诈骗了乙国某公司上千万美元的资产,逃 至丁国。在潜逃过程中,A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 行为。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 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现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向丁 国提出引渡A的请求,甲国向丁国派遣警察欲将A 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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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渡中适用的原则
• 1、双重犯罪原则; • 2、罪行特定原则。
二、庇护
• (一)庇护的涵义; • (二)庇护的性质; • (三)庇护的对象; • (四)受庇护者的地位; • (五)外交庇护。
(一)庇护的涵义
• “庇护”,指一国对于被外国追捕、通缉、
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法律 保护,并拒绝引渡给他国的行为。 • 庇护的本质在于给予外国人法律保护。
• 1、外交保护属于国家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 2、外交保护权源于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三)外交保护的条件
• 1、国籍原则; • 2、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四)1、卡尔沃主义
• 卡尔沃,系阿根廷学者。 • 1885年,卡尔沃在其发表的《国际法:理
论与实践》中提出:在一国定居的外国人 最多只能享有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保护, 而不应要求更多的保护。 • 该观点被称为“卡尔沃主义”。
(二)庇护的性质
• 1、庇护权源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因此,
一般国际法允许进行“领土庇护”。 • 2、在国际法上,庇护权是国家的权利,而 非个人的权利。
(三)庇护的对象
• 1、政治犯; • 2、宗教犯; • 3、军事犯。 • 国际罪犯即便具有“政治因素”都不属于
庇护的对象。
(四)受庇护者的地位
• 1、享有同国籍之外国人的一般待遇。 • 2、不引渡、不驱逐。 • 3、不处罚。
(五)外交庇护
• 所谓“外交庇护”,指一国利用驻外使领
馆对外国人的庇护。 • 外交庇护是美洲的“区域国际法”。
公民的身份,而与该特定国家之间所形成 的稳定的法律联系。 • 1、国民与公民之意; • 2、法律联系之意; • 3、稳定的法律联系之意。
(二)国籍的作用
• 国籍的作用有三: • 其一,判别人身份的重要标志; • 其二,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 其三,实施外交保护的依据。
(三)国籍法的性质
• 1、国籍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 • 2、国籍问题与国际法相关。
2、卡尔沃条款
• 受卡尔沃主义影响,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外
国跨国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时,坚持放 入一个条款。该条款约定:外国公司一旦 与东道国发生争议,必须在东道国法院按 照东道国法律处理,不得寻求外交保护。 • 该条款被称为“卡尔沃条款”。 • 西方学者反对这种做法。
第三节:引渡与庇护
• 一、引渡 • 二、庇护
(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 因加入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 狭义的“入籍”,亦称“归化”,指经当事人申 • •
请,并得到有关国家批准后,参加某国国籍。 广义的“入籍”,还包括当事人未予申请,但根 据某国法律规定的某种因素取得一个新国籍。 这些因素包括:婚姻、收养、认领、领土转移等。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具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之人。 • 广义上的“外国人”,还包括了“无国籍 人”。 • 这里所称“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 法人、商船、飞机、商品。 • 这里所称“外国人”,指普通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出入境规则
• 入境——入境的条件; • 居留——居留期间的权利义务; • 出境——出境的条件。
• • • •
生地国、受害国。 在多国请求引渡的情形下,按照一般国际法,被 请求国有自行决定权。 美洲国家间签订有《引渡公约》采纳了一套规则: 1、“罪行发生地国优先”; 2、“重罪发生地国优先”; 3、“申请在先者优先”。
(四)引渡的对象
• 1、引渡对象一般是普通刑事罪犯。换言之,
政治犯不是引渡对象。 • 2、本国国民通常不引渡。
• 自行学习。
四、国籍冲突
• 国籍冲突,指各国在国籍制度上的差异性
所导致的多重国籍及无国籍现象。 • 国籍积极冲突,指双多重国籍现象。 • 国籍消极冲突,指无国籍现象。
(一)双多重国籍
• 所谓“双多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 双多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国国籍立 法的差异性。 • 双多重国籍对当事人及国家都不利。 • 双多重国籍人身份确定的规则。 • 双多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法:国内立法、 国际协调。
(二)无国籍
• 所谓“无国籍”,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
家的国籍。 • 无国籍对当事人十分不利。 • 无国籍问题解决的途径:国内立法、国际 协调。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一、外国人的概念; • 二、外国人出入境规则; • 三、外国人在东道国的待遇; • 四、外交保护。
一、外国人的涵义
• 所谓“外国人”有广狭两义: • 狭义上的“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
• 外国人按照东道国法律可以在东道国做短
期、长期、永久居留。 •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地位: • 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享有国民待遇。 • 其义务包括:遵章守法、服从管辖、依法 纳税、入乡随俗。
(三)出境
• 一国必须允许外国人合法出境。 • 合法出境必须满足: • 1、办妥出境手续; • 2、缴清所有赋税; • 3、了结一切债务; • 4、了结一切案件。
• 引渡的性质: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 因此,在国际法上,被请求国没有绝对的
引渡义务,相反恰恰是它的一项权利。 • 实践中,引渡关系建立在两种基础上: • 其一,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签订有引渡条约; • 其二,出于被请求方的自愿。
(三)引渡的主体
• 国际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 具有引渡请求权的国家有:罪犯所属国、罪行发 •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 第一节:国籍 •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第一节:国籍
• 一、国籍的概念、作用及国籍法的性质 • 二、国籍的取得; •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 四、国籍的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作用及国籍法的 性质
• (一)国籍的涵义 • 所谓“国籍”,指一个人具有某国国民或
二、国籍的取得
• 国籍取得方式有: • (一)因出生取得; • (二)因加入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
• 因出生取得之国籍——原始国籍。 • 各国的因出生取得国籍制度不同,大致有: • 1、血统主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 2、出生地主义——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 • 3、混合主义——现为许多国家所采纳。
不低于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国 民的待遇。 • 最惠国待遇需注意: • 1、与国民待遇不冲突; • 2、适用范围小于国民待遇; • 3、有例外。
(三)差别待遇
• “差别待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
不同于本国国民,或给不同外国人以不同 待遇。 • 差别待遇需注意: • 其不同于“歧视性待遇”。
一、引渡
• (一)引渡的涵义; • (二)引渡的依据; • (三)引渡的主体; • (四)引渡的对象; • (五)引渡中适用的原则。
(一)引渡的概念
• “引渡”,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在其境
内的被他国通缉、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 国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 简言之,引渡是国与国间移交罪犯的行为。
(二)引渡的性质及依据
四、外交保护
•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 (二)外交保护的性质; • (三)外交保护实施的条件; • (四)卡尔沃主义与卡尔沃条款。
(一)外交保护的涵义
• 所谓“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
对在境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 保护。 • 外交途径——国内通过外交部、境外通过 大使馆。
(二)外交保护的性质
(一)入境
• • • • • • • • •
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乃东道国的主权。 通常一国允许外国人合法入境。 合法入境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 其二,必须在东道国指定的通道中入境,并接受边检。 一国通常禁止三种人入境: 1、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犯罪嫌疑人。
(二)居留
三、外国人的待遇
• (一)国民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 • (三)差别待遇。
(一)国民待遇
• “国民待遇”,指东道国给外国人待遇在一
定范围内及一定程度上与本国人相同。 • 国民待遇需注意: • 1、不绝对; • 2、互惠给予; • 3、意味着外国人在东道国无特权。
(二)最惠国待遇
• “最惠国待遇”,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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