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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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规定在其完全转型前, 禁止从事保险 公估业务。 )’ 提 高对 保 险公 估 人 员从 业 要求 。 针对前文第三、 第四两个问题, 笔者的解 决办法就是严格限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的资格, 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拥有大量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 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 尽管对一般理赔工作能够胜任, 但是对于 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赔, 他们却显得力不从 心, 要想胜任这一工作, 就必须不断充实 自己, 参加与此有关的培训学习, 而保险 公司的理赔人员人手少, 头绪多, 长期陷 于事务性工作当中, 没有时间进行学习, 而且, 保险公司也必须为这种培训支付相 当的费用。 如果保险公估机构有保险公司 不具备的技术优势, 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 行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赔就会成为保险人 的首选。 那么, 如何才能使保险公估机构 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呢* 目前试行的保险公 估人资格考试虽不失为一种选择, 但是这 一考试刚刚起步, 难度偏低, 并且仅仅一 次考试无法反映出应试人员的真实水平, 所以保险公估人才的选拔除考试外, 还应 该通过统一的专业培训, 使更多的人加入 到这一行列当中来。 此外, 由于理赔这一 工作的特殊性, 要求理赔人员对于各行各 业情况比较熟悉, 但一名理赔人员不可能 熟悉所有行业, 对此,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将保险公估人员按险种不同分为几类, 除 考核一般保险知识外, 还对每一类人员进 行相关险种理赔实务的考试, 实现 “ 术业 有专攻 ” , 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估机构在 理赔方面的权威性。 加强 +’ 加 强保 险 公估 的 政 府监 管 。 保险公估监管工作, 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 十分重要, 我国保险公估业刚刚起步, 许 多方面还是空白有待弥补, 如果单是摸着 石头过河, 总结得失后, 再行立法规范, 势 必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可以结合 我国国情与外国保险公估业发展中的经 验教训, 从国外立法中吸取有利部分, 进 一步加强保险公估行业的政府监管, 从而 摆脱保险公估立法可能会出现的滞后情 况, 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保险公估业的发 展。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做出的总结及提出的相应对 策。 保险公估业作为一项朝阳产业, 前途 光明, 笔者衷心希望保险公估业能克服自 身问题, 迎来更大的发展。 (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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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晓宇 !
最近, 社会上对保险理赔的投诉屡屡 上升, 不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理赔缺乏 信心, 有人认为向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是 要看在保险公司里是否有熟人, 以最大诚 信为基本原则的保险业出现了“ 诚信危 机” 。 零点调查公司在深圳对 !"# 户保险 客户进行了一次有关 “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 保险 ” 的调查, 其中 ##$ %& 的被保险人认 为, 保险公司承保时一套、 理赔时又一套 的做法极大挫伤了保户的积极性。 由此可 见, 保户对保险服务的不满意之处主要集 中在理赔方面。 之所以如此, 是由于缺乏 独立公正的理赔机构, 理赔工作由保险公 司自身进行, 出现 “ 惜赔 ” 现象在所难免。 要解决这一问题, 引进保险公估人机制势 在必行。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受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 险标的的查勘、 鉴定、 估损以及赔款的理 算, 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其主要 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 对保险标 的进行检验、 鉴定和理算, 并出具保险公 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保 险标的进行评估时, 主要通过查勘、 检验 ’ 包括必要的检测及分析 ( 、 鉴定与估损等 几大步骤, 再通过综合汇总, 最后提出完 整的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报告不能偏 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因此, 保险公估报告 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理保险 理赔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估制度由来已久, 最早可以追 溯至 ")) 年前的英国, 对于我国而言, 保 险公估机构是地道的 “ 舶来品 ” 。 新中国的 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 发展也较缓慢, 远 远不能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 因此, 加速发展保险公估市场, 完善保险公估法 律法规, 促进保险公估事业健康稳定发 展, 是当前保险业发展的一件大事。 但是, 我国保险公估业起步过程中, 遇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国 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重要因 素, 只有很好地解决这些 问题, 我国的保险公估业 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适 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变 化。 第一, 保险公估机构 数量偏少。 新中国最早的 保险公估业是伴随着改革 开放出现的。 *) 世纪 +) 年 代初, 一些海外保险公估 人受国内保险公司委托, 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 作。 进入 ,) 年代之后, 保险公估业发展步 伐一度加快, 出现了一批保险公估行和具 有保险公估性质的组织, 但随着市场的激 烈竞争, 一些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不退出市 场。 目前,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带有保险公 估性质的组织当中, 只有广东方中保险公 估公司和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得到了 中国保监会的许可, 对于中国这样庞大的 保险市场, 合乎标准的保险公估人的数量 显然远远少于市场需求。 尽管今后还将有 几家保险公估公司成立, 但是和保险市场 对保险公估业的需求相比, 只是杯水车 薪,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制约保险公估业的 进一步发展, 影响大众对于保险公估业的 认识, 许多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公估为何 物, 当然也就谈不上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办 理理赔手续。 保险公估机构数量过少也使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选择公估机构委托 理赔业务的时候缺乏选择的余地, 这不利 于保险公估业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中树 立自身形象, 进一步开展业务。 第二, 保险公估机构性质不独立。 保 险公估人是保证保险市场买方与卖方之 “ 间的公正、 公平的 “ 评判员 ” , 所以, 公正、 ” 公平、 独立 是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最基本 要求。 但是某些保险公估机构的现状却与 上述要求不符, 有些隶属政府职能部门, 有些隶属于保险公司。 隶属于前者会导致 本应是独立办理业务的公估公司成了政 府部门的一部分, 出现政企不分的现象, 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政府插手保险 行业具体事务的印象, 使得本应是市场行 为的公估业务被人认为是政府行为, 而这 些隶属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估机构看起来 更像是官办企业, 大众往往觉得它们 “ 有 ” 背景 , 潜意识中认为这些机构的实力或 许会比别家更为雄厚, 于是就优先选择这 些公估机构为其处理业务。 同时, 也不排 除某些政府部门偏袒自己下属的公估机 构, 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带来大笔业务的 情况。 而其他保险公估机构由于没有这样 的先天条件, 在竞争中处于下风。 隶属于 后者则会令大众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属于 保险公司, 找保险公估机构等于找保险公 司, 对其缺乏信任感, 这也使保险公估机 构无法树立公正的形象, 而且个别机构在 理赔业务中偏袒保险人, 更使大众对保险 公估的作用产生误解, 认为保险公估机构 无非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对分估行业 的发展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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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技术水平与人员素质偏低。 保 险公估是技术含量颇高的行业之一, 保险 业务的范围涉及到社会上各行各业, 因 此, 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不仅应精通 保险, 还应该对各个行业的情况比较熟 悉, 甚至是专家, 这样才能准确定损, 为日 后理赔打好基础。 同时, 在理赔程序中, 保 险公估机构除了要参与技术方面的工作 之外, 还要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 根据保 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的建议, 解决在一些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比 如 ! 在责任保险中,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所负责任, 当事故发生之时, 只 有明了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负有责任, 以及所负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才会确定理 赔的金额。 而这种分清责任的工作涉及了 大量的法律知识, 这又需要保险公估机构 熟悉法律。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日益发展, 陆续出现了许多新的险种, 它们大多与高 新技 术 产 业 相关 , 比如卫星、 火箭 、 核工 业、 通信设施等, 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险种, 对保险理赔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而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务刚刚起步, 缺乏大 量专业技术人才。 一些建立不久的保险公 估机构硬件设施少, 没有过硬的专业人 员, 很多人只是经过短暂的培训就从事这 一工作, 这显然不符合保险公估行业的高 技术要求。 第四, 不易为保险公司接受。 虽然保 险公估机构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双方的委托, 但是目前大部分保险公估机 构的业务还是来自于保险公司。 而我国保 险公司的发展特点是 “ 大而全 ” , 通常每个 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人员, 而且他们在长 期的理赔工作中的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对于一般的理赔工作完全能够胜任, 如果 将理赔工作交给公估机构, 那么保险公司 原本对于理赔业务的投入将白白浪费。 而 且, 在我国保险理赔工作中存在 “ 惜赔 ” 情 况, 这与保险公司顾虑自身效益有关, 因 为一旦将理赔工作交给独立的保险公估 机构, 保险公司必然要考虑效益是否会因 此而下滑, 这势必给保险人委托保险公估 机构开展理赔业务带来障碍。 此外, 虽然 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理赔会提高效率, 降低 经营成本, 但是无论是由保险人还是被保 险人委托,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 这笔定损 理赔的费用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施救 费用一起构成了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范 围, 考虑到公司已有理赔部门, 另托他人 等于多了一笔支出, 所以有些保险公司觉 得这并不能降低成本, 反而令其增加成本。 第五, 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 "# 年代 后, 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中出现了 “ 乱办、 乱 ” 管、 乱执业 的现象, 保险监管机构对其发 展采取的则是观望放任态度, 既不支持, 也不干预, 更不管理, 这使得保险公估业 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自律措 施, 国家也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 法规, 保 险公估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情况。 目前 尽管中国保监会已经开始对其进行监管, 并且颁布了《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 试 行 %》 , 但是, 应当看到, 该条例尚比较粗 疏, 不能全部涵盖保险公估业务。 以上五点因素严重制约了保险公估 业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解决。 增加 &’ 增加 保险 公估 机构 的数 量。 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 决不意味着一拥而 上, 要保证质量, 防止良萎不齐, 这就需要 政府把好审核关, 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成立 条件严格要求。 根据 《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 定 $ 试行 % 》 规定, 设立保险公估公司条件 包括 ! 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 民币 (## 万元; 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 章程; 具有符合保险监管机关任职资格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 有 & 人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 持有保险 公估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低于公 司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 固定营业场所; 以及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 其他条件。 除了以上几点要求之外, 笔者 认为在依据该规定增加保险公估公司数 量的同时, 还应注意其分布的均衡性, 对 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应该鼓励保 险公估机构的发展。 新 (’ 强调 保险 公估 机构 的独 立性 。 成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是独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不隶属于 任何部门与机构。 如果保险公估机构由保 险公司自身发起设立并由其作为绝对控 股的大股东, 则保险公估机构在业务开展 上将难免受其牵制,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应 该尽可能多吸纳股东参与其中, 必要时股 《 》 东的数量下限应高于 公司法 规定的两 人下限, 这点可以通过立法对其做出特殊 规定。 对于原有的与政府部门或者保险公 司有隶属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 应尽快督 促其脱钩, 转型成为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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