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cm0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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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

编号:CM-03-0104

编制部门:国际业务部

编写:吴凡

复核:张岩

审核:吴国山

批准:张云

版本号:ABC/1105-00

发布日期:2011年5月

0 修改记录

版本号生效日期修改文件名称及文号

1 基本规定

1.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经批准可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

1.2 定义

外汇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手册范围之内。

1.3 分类

(1)汇出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

(2)汇入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出口托收项下的收汇业务。

1.4 岗位职责

1.4.1 经办行岗

(1)办理汇出汇款时:审核相关材料,根据客户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编辑汇出汇款电文。复

印相关材料,整理汇出汇款档案。需申报的应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办理汇入汇款时:为客户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需申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项下收汇按规定进行核查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

汇核销专用联。

1.4.2 分行国际业务岗

办理汇出汇款时,根据业务授权,落实汇出汇款头寸,审核经办行编辑

的汇出汇款电文。

1.5 办理条件

(1)汇出汇款办理条件:有实际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都可办理。

(2)汇入汇款办理条件:汇入汇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1.6 基本要求

1.6.1 汇出汇款

1.6.1.1 受理申请

(1)汇款人向我行申请汇款,应填写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必须内容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楚。汇

款申请书的审核要点如下:

1)汇款方式(电汇/票汇/信汇);

2)汇款币种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应准确无误);

3)汇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

4)收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

5)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详细地址、SWIFT代码(或其他清算代码);

6)汇款过程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还是由收款人承担);

7)汇款附言应列明款项用途;

8)汇款人签章(个人客户的签章应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机构客户的签章应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9)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2)汇出汇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中有关付汇的规定,区分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经常项目(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对汇款人凭以付汇的有

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方予

办理。

1.6.1.2 落实汇款资金

(1)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遵循“先扣款,后汇出”的原则。汇款资金按照来源划分,可分为以下四种:

1)现汇账户直接支付:经办行应核实汇款人的现汇账户余额是否足以

支付该笔汇款。

2)人民币购汇后支付:机构客户以人民币购汇支付,还需填写《购买

外汇申请书》;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还需填写《居民个人购买

外汇申请书》。经办行审核后填注审核意见。如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必须经过外汇账户办理,则购汇后的人民币须先进入其外汇账户,再对

外进行支付.

3)不同币种套算后支付:汇款人要求汇出与其外汇账户币种不同的汇

款时,经办行需核实汇款人原币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该笔汇款,进行

外汇买卖账务处理。

(2)审核无误后,核印人员加具签章证实印鉴相符,由经办、复核和审批人员签章后,加盖业务章将汇款申请书(客户留存联)退汇款人。汇款申

请书(银行留存联)凭以办理款项的汇出和会计传票附件。

1.6.1.3 款项汇出

(1)收费登记。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向汇款人收取汇款手续费,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有关要素,经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汇出汇款业务参考号。

经办行应建立《汇出汇款登记簿》或在业务处理系统上录入并定期打印

归档。《汇出汇款登记簿》应包括:汇出汇款业务参考号、汇出日期、

汇款币种及金额、汇款用途、汇入行、收款人等主要内容。(备注:《汇

出汇款登记簿》对于已在业务处理系统完成的,建议可以取消,可以保

留定期打印业务处理系统资料的规定,并留存5年)

(2)缮制汇出凭证。根据汇款人在汇款申请书上选择的汇款方式,缮制汇出凭证。

1)电汇汇出汇款:电汇汇出汇款是我行以SWIFT方式委托汇入行解付

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我行办理电汇汇出汇款使用SWIFT MT103报文。

有关SWIFT MT103报文的使用按总行外汇清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2)票汇汇出汇款:票汇汇出汇款是我行签发的以我行账户行为付款人,

以收款人为抬头人的外汇银行汇票(以下简称“汇票”),由汇款人自

寄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凭票到汇入行(即付款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

方式。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照我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保

管、领用和核销手续,不得预签空白的汇票。缮制汇票应严格按照汇款

申请书的内容,开出的汇票要干净、整洁,不能更改。签发汇票应注意

出票日期应与汇款人申请汇款日期一致、收款人名称应与汇款申请书上

的收款人名称相同、币种及金额大小写必须正确一致、付款行为我行外

汇账户行、出票行为经办行所属的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汇票须由我行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应在其权限之内,并注明签字号码、

注明头寸偿付条款。汇票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第一联(正本)交汇款

人凭以向付款行取款,同时请汇款人在第四联(汇票留底联)上签收确

认,银行凭此划拨资金和向付款行发送票汇证实通知(SWIFT MT110);

第二联和第三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一般情况下,付款行(账户行)要

求我行在签发汇票当日向其逐笔发送SWIFT MT110,通知签发汇票的号

码、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出票行等具体内容。有的账户行要

求签发一定金额以上的汇票必须发送SWIFT MT110加以证实,具体内

容应参照账户行协议办理。经办行在办理票汇业务时,可以指示账户行

主动借记总行账户,但必须在签发汇票的当天下午三点前以SWIFT

MT299报文通知总行外汇清算中心,载明汇票号码、付款行等细节,以

便总行进行头寸管理及核销账务。

3)信汇汇出汇款:信汇汇出汇款是我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的方式委

托境外代理行解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经办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缮

制信汇委托书,注明头寸偿付条款,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汇入行凭以

付款。信汇在目前实际操作中使用极少。

(3)经办行办理付汇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4)经办行完成汇出汇款业务操作后须及时在业务系统查询、核实本笔业务的处理状态,确保上级行已处理该笔汇款业务,并及时进行勾对处理,

保证账实相符、内外账务相符。细节不详的借记款款项应在当日作暂付

处理,并及时向上级行查询。办理票汇业务销账时,还应在汇票留底联

上注明销账日期。

1.6.1.4 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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