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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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目录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编辑本段发布令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32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的任务要求,现就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策体系,支持创业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有利于加快培育充满活力、生生不息的创业型企业,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充分源泉和强大动力;有利于弘扬勇于创业创新的文化,营造宜于创业创新的氛围,打造企业创业创新的生态系统,使海淀成为创业创新的沃土和高地;有利于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四个一批”总体目标,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支持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一)支持创业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支持创业型企业开展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创业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创业型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引导社会投融资机构支持创业型企业研发。

对创业型企业实施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立项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推动创业型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二)支持创业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业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提供项目相关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奖励等系列优惠政策。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在日前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一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二评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三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四社会公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第九条引导基金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30%以下的比例出资;引导基金单笔出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超出上述范围须经理事会批准;第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用途;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区长、相关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并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成立基金、融资担保对外合作的项目根据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选定;评审规程的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依本办法第八条制订,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引导基金对外合作方案拟订、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运行情况、相应财务文件及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报告;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二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三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四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资本总额的20%;六投资于海淀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1.5倍;第十七条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理事会秘书处及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稳定运营后,依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可在适当时机将股权出资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出资以实现退出,也可在投资到期后退出投资,以促进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第十九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不得长于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期限;二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即可退出,退出价格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可以另行协商;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其他股东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四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五引导基金有权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六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第二十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清算时,引导基金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投资安全;第二十一条投资收益分配及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进行操作,具体收益分配、可能发生的投资亏损及管理费额度、支付方式由引导基金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投资人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公、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6〕59号、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京财文[2010]2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文〔2010〕21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 Dragon)、戈壁(Gobi Partners)、百奥维达(Bio 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私募法律法规

私募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5.1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 证监会[第65号] 理办法》的决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 国务院令第567号 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12.21
2010.03.01
运行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2006 . 03 .01 法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第39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国办发[2008 ] 1 16 号 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财企[2007] 128 号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财税仁[2007]第031 号 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 . 10 . 18
2008 . 12 . 06
退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主席令2005 年第 43 号 2006.01 . 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09 . 05 . 01 暂行办法 委员会令第61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申请 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的通知 1999 . 09 . 21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2008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32 号
2008 . 08 . 05
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 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 2010 . 03 . 09 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点有关工作的函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 2010.8.31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京文创办发﹝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 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基金由专业机构运作管理,用于投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优质项目,参与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投资逻辑,优化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控。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该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注重项目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出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出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每年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业绩评价和资产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情况、业绩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所有。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郭向军刘健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100824)摘要:本文在对“创业投资”进行准确法律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的立法宗旨以及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式,并就该办法为何仅调整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所提供的特别法律保护、所确定的政府监管方式和研究制定有关配套规章与政策,进行了论证和解读。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风险企业;创投法律作者简介:郭向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健钧,管理学博士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

刚刚于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为便于创业投资界、科技创业界、企业界、保险界、证券界等社会各界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就其六个方面的要义,作个简单解读。

《办法》以发展的观点理解创业投资制定任何法律性文件的前提是对所调整对象加以准确界定。

在对“创业投资”进行法律界定的问题上,《办法》较好地遵循了以下三大原则:一、遵循语义学原理,统一使用“创业投资”称谓由于在英语中已经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所以,在英语环境中,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 capital”,自然有其合理性。

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不同,而所有的俗称并不是经过严格推敲的学术概念,更不是经过准确界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在翻译这类俗称时,一定要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结合受语国的语境,翻译出符合受语国习惯的实际意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海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6〕85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支持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政策规定、行政行为和不适宜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措施是: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优化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环境、优化监督和管理环境、优化市场和舆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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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政发[2006]第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况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
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途主要包括:(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特殊项目,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接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管理能力。

此外,其投资
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要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股票等业务,其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应以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主;
(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六)主要围绕海淀区技术资本要素市场开展投资项目选择和资产转让等活动。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出资人与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相互分离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区政府自身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只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二)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实现对引导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目标为:
(一)发挥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功能,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形成风险投资资金快速放大效应,构建起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科技型创业企业走向市场;
(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出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海淀区特色的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四)培养出一批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区政府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托管银行的选择应从内控机制、专业人员素质、托管经验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为检验引导基金的实施效果,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区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区属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依据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引导基金整体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及区财政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情况,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区国资委、财政局、海淀园创业促进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可以取消其对引导基金的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国家政策允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则本办法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章程及引导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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