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指导标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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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指导标准表(试行)

家庭成员一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达到当年保障标

准的)

二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达到当年保障标准

的)

三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低于当年保障标

准的)

家庭成员其中一方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

视力残疾、级)、建国前老党员;、在乡老复员

军人(年月日前入伍的)及其配偶;、一至四级

伤残军人。

、患慢性疾病人员;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即:()肢体、

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级;()语言听力残疾、级;

()多重残疾人员(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可纳入

一类);、改革开放前(年月日前)在行政村(居

委会)任职年以上(含年)且目前未享受“离任行

政村干部生活补助金”待遇的人员;、五至六级伤

残军人;、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按家庭人均补差救助金额排序,金额相等时,

再按老年人、残疾、因病等因素排序。

家庭其他成员同时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家庭中其他患重病成员;

、家庭中其他重度残疾成员;(肢体、智力、精

神、视力残疾、级);、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农村

二类低保条件的成员(二类中的“”情况);、未成

年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

年子女;、一方重度残疾(一、二级),配偶年

龄在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一方患恶性肿

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重度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再生障碍性贫

血,配偶年龄在周岁(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家庭中其他患慢性疾病成员;、家庭中其他残疾

成员(残疾等级与目前实际残疾程度有明显不一

致的除外);、配偶年龄在周岁(含)以上的老年

人。

、实施三类低保末位淘汰制;、夫妻双方年龄

均在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应按户施保。

说明:、本表所说的家庭成员,均指核查登记表时填写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等)。、此表依据《低保核查相关问题解释说明》(指导手册)相关规定制定,重病、慢病、残疾等界定依据均与指导手册要求相同。、纳入一、二类保障范围的人员,家庭档案中需有残疾、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民政办出具的文字解释说明,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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