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指导标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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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指导标准表(试行)
家庭成员一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达到当年保障标
准的)
二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达到当年保障标准
的)
三类保障范围(补差救助金额低于当年保障标
准的)
家庭成员其中一方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
视力残疾、级)、建国前老党员;、在乡老复员
军人(年月日前入伍的)及其配偶;、一至四级
伤残军人。
、患慢性疾病人员;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即:()肢体、
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级;()语言听力残疾、级;
()多重残疾人员(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可纳入
一类);、改革开放前(年月日前)在行政村(居
委会)任职年以上(含年)且目前未享受“离任行
政村干部生活补助金”待遇的人员;、五至六级伤
残军人;、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按家庭人均补差救助金额排序,金额相等时,
再按老年人、残疾、因病等因素排序。
家庭其他成员同时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家庭中其他患重病成员;
、家庭中其他重度残疾成员;(肢体、智力、精
神、视力残疾、级);、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农村
二类低保条件的成员(二类中的“”情况);、未成
年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
年子女;、一方重度残疾(一、二级),配偶年
龄在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一方患恶性肿
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重度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再生障碍性贫
血,配偶年龄在周岁(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家庭中其他患慢性疾病成员;、家庭中其他残疾
成员(残疾等级与目前实际残疾程度有明显不一
致的除外);、配偶年龄在周岁(含)以上的老年
人。
、实施三类低保末位淘汰制;、夫妻双方年龄
均在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应按户施保。
说明:、本表所说的家庭成员,均指核查登记表时填写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等)。、此表依据《低保核查相关问题解释说明》(指导手册)相关规定制定,重病、慢病、残疾等界定依据均与指导手册要求相同。、纳入一、二类保障范围的人员,家庭档案中需有残疾、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民政办出具的文字解释说明,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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