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与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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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与法律援助
王秦
摘要: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律师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是国家规定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大量的贫弱阶层需要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物质财富的缺乏不应该成为他们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障碍。律师应该积极地投入到法律援助活动当中去,为这些阶层以及全体的民众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传播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法制理念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意义,不仅在于为穷人扶贫解困,更重要的指向还在于谋求司法公正及其尽可能的社会正义。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我国的律师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
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作如下的理解:(1)我国法律援助的宗旨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3)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向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民事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等;(4)法律援助对象不论涉及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与发展
1994年3月,法律援助工作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开展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而大大加快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进程。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扶助制度已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
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
(三)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1、律师法律援助的依据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被诠释为:“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
(1)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法》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国情的需要。我国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东西部发展不均衡,法律援助的工作开张缺乏物质保障。我国公民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淡薄。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法律援助资源差距较大。所以需要强制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3)律师职业责任的要求。律师的职业责任是维护民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的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
(1)不得无故推脱,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无偿法律援助事项。(2)律师接受指派之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3)律师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而导致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基于相应的处罚。(4)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者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律师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律师与法律援助之间存在的问题
1、律师与受援人之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支付资金,二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法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便是一种无偿的,二者建立的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性命令。法律援助要求律师付出无偿的劳动,这样的规定致使有的律师在金钱的诱惑下,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尽心尽职地去办理,对受援人更是不尊重,把自己看成受援人的恩人,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律师与司法官作为人都会不同程度地有对金钱物质利益的追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律师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或者法官主动向律师索贿,早已不是新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知法犯法,不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更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律师与社会大众之间。律师为公众服务,受着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公众负责。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承载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但律师毕竟也是人,他们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面对不同社会地位的公众,或不同情绪的公众,律师运用法律践行自己的职责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干扰。不排除有律师因为社会公众对罪大恶极的杀人嫌疑犯的憎恶而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排除有律师因为公众对有过错的弱者的同情而对其进行超越法律边界的维护。
(二)我国律师与法律援助之间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教育问题。教育是律师职业道德内化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学德育教育、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日常执业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律师协会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均存在不重视问题。
2、法律问题。在所有的法律职业中,律师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依赖程度最深最强,如果没有完善的、充分尊重律师权利的司法制度环境,律师的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故呵斥甚至驱逐、因触犯某些权贵或公诉机关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在此环境下,有些时候,律师不仅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自身的权益都不能很好地维护,这足以说明法律制度对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影响。
3、个人问题。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许多人受着拜金主义的,金钱至上的观念的影响,许多律师不在把为人民服务当做理想,不在为建设依法治国的社会做努力,而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无偿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