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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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6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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