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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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房地产抵押合同

编号: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第一条为确保年月日第号合同(以下称交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用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地址路街(巷) 号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 。

第三条甲乙双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大写)为: 币元。

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妥善保管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飞出租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飞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条困国家建设,将抵押物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要求债务人清偿乙方的债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

务的;

(二)甲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第十条有本合同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国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飞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乙方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甲方。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够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乙方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份。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存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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