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管理)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控股股东的权力行使不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例如,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回避原则,以及在公司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权限制,从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透明度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定期披露其持股情况、变动情况以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关信息。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也能够让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控股股东的动态,从而做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包含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
这包括在股东大会上为中小股东提供足够的话语权,确保他们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制度还应鼓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应当有能力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因此,制度中应当规定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机制,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防止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不当控制。
为了确保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审查,以及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
同时,公司还应当鼓励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提高治理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章程
控股股东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法人地位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并以其全名作为法人名称,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及经营需要,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注册资本与股东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八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名单及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治理结构与决策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控股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控股公司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执行范围包括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控股公司的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责任担当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组织结构、权责划分、运作程序、内部管理及监督等,是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控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各职能部门及全资子公司等组成。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制定公司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决定公司的业务方针和业务计划。
第九条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条总裁办是公司的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权责划分第十一条控股公司的权责划分在董事会下贯穿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分红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总裁办协调、管理公司整体运营,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拟订年度计划并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全资子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但必须认真执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六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监督工作。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和交易限制的批准
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和交易限制的批准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和交易限制的批准股东会决议编号:2021-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成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本次股东会决议旨在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和交易进行限制,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股票持有限制为保证董事会成员能够对公司长期发展负责,股东会决定对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做出如下限制:1. 董事会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持有公司股票。
2. 董事会成员应在职期间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董事会成员应在脱离董事职务后一定期限内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以示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关注。
二、股票交易限制为防止董事会成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外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股东会决定对董事会成员的股票交易做出如下限制:1. 董事会成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掌握重大未公开信息时进行买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卖等行为。
2. 董事会成员应提前报备个人股票交易计划,包括买入、卖出等交易行为,并经公司秘书审核备案。
3. 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和处罚措施为确保股票持有和交易限制的有效执行,股东会决定采取以下监督和处罚措施:1. 公司秘书将对董事会成员的股票持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2. 如发现董事会成员违反股票持有和交易限制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3. 如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
本次股东会决议即刻生效,并自公司董事会成员收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公司秘书将会将本次决议内容告知全体公司董事会成员,并留存相关档案以备将来查阅。
特此决议。
公司股东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保监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监会令(2012年第1号)《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遵循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合理安排公司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公司是指由一家或多家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并能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五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条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决策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决策机构第七条控股股东公司的企业决策机构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控股股东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的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控股股东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企业决策机构的成员,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会、各部门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各部门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是公司的辅助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什么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基层职工在一般情况下很少有机会会接触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当然,我们家任何一家公司上班的时间如果特别长了的话,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肯定也是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
有时实际控制人可能并不经常出现在公司当中,但是对于公司确实有绝对的权力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什么?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监督与披露。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禁止控股股东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七条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由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控股企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控股企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本文档旨在介绍控股企业管理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引言
控股企业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持有另一家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控制该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在上市公司中,控股企业通常是股东或投资者,其持有的股份超过50%。
管理要求
1. 股东权益保护:控股企业应确保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平交易等方面的权益。
2. 理性决策:控股企业应基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做出决策,避免个人和利益集团的私利影响。
3. 独立经营:上市公司应保持独立的经营和管理,并避免控股企业的干预。
控股企业应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
4. 健全治理结构:控股企业应确保上市公司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并通过适当的监督机制来审查和监督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状况。
5. 信息披露: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披露与控制关系有关的信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处罚和追责
对于违反控股企业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资格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个人追责和行政处罚。
结论
控股企业管理办法是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法规。
控股企业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治理的透明度。
以上就是控股企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
>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修订,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含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下同)的管理,规范控/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行为和活动,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利益,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超过51%(包括51%)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1%、但相对控股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三会业务”是指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派出董事和监事是指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推荐并经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是指在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中确定的该公司的三会业务联系人。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办理三会业务的行为,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控股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三会业务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在控股和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域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组织开展所属单位三会业务的工作情况。
(三)研究拟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业务规范,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以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三会业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复杂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明确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和特征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决策的强大影响力。
他们往往通过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或其他方式,能够主导公司的重大决策,如战略规划、高管任免、重大投资和并购等。
二、控股股东的责任1、诚信责任控股股东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有欺诈、隐瞒或误导等不诚实的行为。
例如,不能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也不能故意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导致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2、合规责任控股股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
这包括按时披露信息、不操纵市场、不进行内幕交易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若有重大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
3、经营决策责任控股股东应当以公司的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这需要他们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在制定公司战略时,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重大投资决策上,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扩张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4、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责任由于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
控股股东有责任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比如,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只满足自身的高额回报。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1. 前言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控股股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公司治理,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
2.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应当遵循商业道德与伦理,保持诚信。
3.独立自主原则: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合法经营管理,避免利益冲突,保持独立自主性。
4.代表全体股东原则:控股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控股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有下列权利:1.根据《公司法》规定,参加公司股东会,并就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行使表决权。
2.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推举董事和监事,提名自己拟任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参与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策。
3.与公司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持有股份所分配的红利、股息、剩余财产等权益。
4.享有公司其他权益所规定的控股股东权利。
4. 控股股东的义务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维护公司长远利益,不因个人或特定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承认公司董事或监事的独立地位,在股东会上和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和决策时,不能滞碍或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4.主动传递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股票信息等,对公司经营情况、经济状况、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全体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循市场规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违规的行为。
5. 控股股东的违法惩戒若控股股东触犯公司法规、相关法律,在严重性和损失大小方面,可能会受到以下惩戒措施:1.取消其董事资格。
2.不得推举董事和监事。
3.撤销其控制权。
4.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实行上述措施,应当履行有关手续,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6. 结束语《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将为公司股东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准则,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控股股东 参与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参与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其参与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为探讨控股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本文将从控股股东的身份与地位、参与管理的方式和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控股股东的身份与地位控股股东是指控制公司的股东,通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0%。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控股股东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他们往往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
控股股东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主要投资者或财团,其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
因此,控股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控股股东参与管理的方式1.董事会组成控股股东作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通常可以通过其自身或指定的代表人参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控股股东可以拥有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以确保其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
此外,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提名委员会或其他机制确定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选,以确保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战略决策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比如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业务重点、投资计划等。
控股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愿景,为公司提供战略指导和支持,以确保公司的战略决策符合其长期利益和发展需求。
3.监督管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其监督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符合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内部审计机制、独立董事会或其他监管机制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管理的透明和合规。
4.财务控制控股股东在公司财务控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审批公司的财务计划、预算和财务报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得到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财务审计等手段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控,预防和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三、控股股东在公司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1.捍卫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控制者和利益相关者,其首要责任是捍卫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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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四、银监会相关规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未颁布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式控制银行的,均视为银行控股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直接或间接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财政部相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
即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义,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4、母公司,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包括:(1)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51%表决权资本,表明D公司为F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直接控制F公司。
(2)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70%表决权资本,F公司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D公司通过其子公司F间接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D公司为Y的母公司,D公司通过F公司间接控制Y公司。
(3)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投资30%和通过其子公司D间接投资30%而实际上拥有F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F公司。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包括:(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表明D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直接控制D公司。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70%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A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其子公司C间接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D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也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25%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拥有C公司25%和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而实际拥有C公司5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表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