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分析
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与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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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 第3期2021年3月Vol.35 No.3Mar.,2021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家户是中国农村基本组织单元,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之下,个人权利被包容在“家户”团体之内。
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可以说,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共有是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共有形式,但其法律性质却不明确。
截至2018年底,中国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确权工作,这意味着“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特殊主体将长期存在,成员的权利将继续被隐蔽在“户”这一团体之中。
但随着社会发展,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势必与以户为单位的制度安排产生冲突,户团体与成员个体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矛盾愈益突出。
特别是在“三权分置”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推动下,流转承包地的情况迅速增加。
在此背景下,明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和功能,减小户团体与成员个体之间的张力,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1 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学界主要存在农户论和集体成员论两种观点。
其中,农户论[1]认为在当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调整政策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①。
集体成员论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2],是农民基于特殊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此权利归属于农民个人[3],或者说形式上的主体虽为农户但实质意义的主体是户内成员[4]。
因此,“户”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是一种权利主体,仅是自然人进入农业领域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
若以农户为主体则很难在理论上解释各户所分得的承包地的面积不同的问题,且会导致土地实际占有量的不公平[2]。
有关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学界主要有新主体说[5]、自然人说[6]、非法人说[7]等观点②。
doi: 10.11994/zgtdkx.20210301.10285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与功能分析肖盼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摘要:研究目的:在理论上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和功能予以准确释义。
浅析农村大学生毕业后在原籍的权利主体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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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 式是 我 国农 村 现行 土地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 农 是 地使 用与经 营 的主 要方式 。 ( ) 二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特征 土地 承包经 营 权 作 为一 种 独 立 的 用 益 物 权 , 有 具 下 列法律 特征 :
诉。20 05年 l 月 , 2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
第2 6卷
第 6期
Junl f u nnFnne& E oo is n esy ora o Y n a iac cnm c U i r t v i
V 1 6 N . o. . o6 2
浅析农村大学生毕业后 在原籍的权 利主体 问题
土 地 承 包经营权 叶 芬
( 福建师范大学
摘
为重点 , 以其在 实践 中引发 的典型案例着手。从社会保 障角度及 法治社会 的公平原 则 出发 , 探讨 对此 问题 的解
决方法并对相关规定提 出修改意见。 关键 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大 学毕业 生; 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 :9 2 3 D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45 (0 1 0 0 3 0 17 7 5 2 1 )6~ 18— 3
大 中专在校 生和毕业 生等 主 体是 否享 有 权 利往 往处 理
19 年夏天, 98 贾涛 、 林娜 、 吕元勋 、 陈士丽 四人“ 金 榜题名” 报到时, , 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 , 将户 口
迁至 就读 的高校 。毕业 时 , 于就业 形 势严 峻 , 由 他们 没 有找 到工作 , 将户 口迁 回村 里 。此 时 , 贤庄 村土 地 被 七
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300 ) 50 7
要: 当前严峻 的就业压力 , 致使大量原籍为农村 的大 学毕 业生选择“ 乡” 返 。然而 , 由于户籍制度和宅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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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三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改革举措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一些现实困境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困境1.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按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混乱,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并不清晰,导致土地利用权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积极性。
2.“三权”分置权责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划分。
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有效行使,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整合。
3.土地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多年,但由于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流转效率低。
这也影响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供给体系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并对超期经营进行补偿或者续期安排,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权益。
2.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政府应完善和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对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规范和划分,明确权责关系,使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
三、保障措施1.推行“以权抵贷”政策政府可以推行“以权抵贷”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力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化和资料的真实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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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分析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孙雪莲摘要:本文对“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在“三权分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出制度内外部的设计缺陷,通过分析“三权分置”的落实难点,从而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可以探索出适合实践的“三权分置”制度设计。
本文通过构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与保障土地经营权,这种“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05-0004一、研究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城乡结构在城市化逐步提高的同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三农”问题也呈现新的特征,土地流转渐成趋势。
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执行问题,学术界的讨论和官方媒体的宣传解读相映成趣,各有不同。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其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根本是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内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础是土地承包权。
承包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农户依法使用承包地,依法自主决定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依法获得相应收益;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其所承包的土地并依法获得合理收益。
(三)放活与保障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关键是赋予农村土地经营者充分的土地经营权。
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农村土地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利用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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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推进,这一改革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1.权利明晰度不高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权利明晰度不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之间可能出现权利不明晰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
2.农民收益不稳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导致农民收益不稳定。
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方面地”的情况,即土地承包农民收入下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收入增加的现象。
3.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一些地方由于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改革效果不明显。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资源利用权还不能自由流转,使得改革不能真正起到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的作用。
4.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部门在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农民和乡村稳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效果,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对策分析1.加强权利明晰度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高权利明晰度。
2.确保农民收益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加强监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收益不稳定。
3.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政府部门要督促各地区加大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落实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农民利益和乡村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调查与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调查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053e0f41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29.png)
考2023-11-03•调查背景与目的•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与分析•思考与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01调查背景与目的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成为关注焦点。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需要对其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03调查背景0201调查目的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掌握全国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
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情况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了解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探索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方向和优化路径。
探索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方向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深入分析,为政府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提供参考。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02调查方法与过程通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实地考察与农民、村干部、土地承包者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土地承包的看法和意见。
访谈调查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数据收集调查方法调查过程撰写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分析调查结果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调查结果,包括土地承包的现状、问题及原因等。
实施调查按照调查计划和方案,进行实地考察、访谈调查和数据收集等工作。
确定调查目的和内容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根据调查目的和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方案。
03调查结果与分析根据调查,农村土地总面积约为X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约为X万公顷,林地面积约为X万公顷,草地面积约为X万公顷。
土地承包总体情况土地总面积农村土地主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其他承包方式如集体统一经营、专业合作社等为辅。
太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探索与分析
![太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探索与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b024122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8.png)
2017 年第 8 期(下半月)Nong Min Zhi Fu Zhi You 农民致富之友39财经◎农业经济太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探索与分析邱修领1 流转现状1.1 流转规模逐年扩大。
2012年全县流转面积32.5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7.1%;2013年流转面积51.3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27%;目前已达65.5万亩,占全县耕地的34.5%。
面积逐年增加,比例逐年加大。
1.2 流转形式多种多样。
主要有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四种类型,其中转包型是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形式。
转包面积55万亩,占全县流转面积84%;入股型、互换型、转让型分别占1%、13.5%、1.5%。
1.3 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一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产出效益提高。
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加快了农业科技推广步伐,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二增加了农民收入。
转出方不但增加了地权收入,还可以从自己的农事劳作中解脱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劳务获得新的收入。
三提高了粮食产量,保障了粮食生产安全。
流转后关键技术得到实施,粮食单产较周农户增产20%以上。
四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土地流转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1.4 转入主体日趋合理。
以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目前参与农村流转除以农户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机构也都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构成了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2 主要做法2.1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牧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各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组织,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2.2 政策扶持,促进流转近年来,县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的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扶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以此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全面搞好农民技能培训,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扩展流转空间;对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农户增收的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项目上给予倾斜、技术上给予支持。
矿产
![矿产](https://img.taocdn.com/s3/m/829bb50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b.png)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5e10a8c83d049649b6658ff.png)
步 完善 土地 承 包 经 营 制 度 , 好 的 为 农 民和 国 家利 益 服 务 。 更
关 键 词 : 地 ;土 地 制 度 ;用 益 物 权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土
中 图分 类 号 :O 1 6 F 6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9 1—0 4O 1 7 —1 8 2 O ) 20 6 一2
。该法规定 确立了“ 承包 经营权 ” 的名称 。 权利 主体 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 批准” 。从 该 条款看 , 律 办理” 法 为个人或者集 体 , 权利客体包 括集 体 土地 和国有土地 , 以农 上第一次真正使用 “ 土地 承 包 经营 权” 的名 称 , 未 给它 下 但
包 方 和 承 包 方 应 当订 立 承 包 合 同 ,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约
的宜林荒 山可 以由个人或 者集 体承 包造林 。个人或 者集体
受 承 包 经 营 土 地 的 农 民有 保 护 和 按 照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合 的承包经营权 , 法 律保 护。发 包方 和 承包 方应 当订 立农 约 。该 法 第 十三 条规 理 利 用 土 地 的 义 务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业承包合 同 , 定 双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 承包 方享 有 生产 经营 决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 限内 , 对个 别 承 包 经 营者 之 间承包 的土 定 :除农业承 包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产品处 分 权 和 收 益 权 , 同时 必 须 履行 合 同 约定 的 义 地 进 行 适 当调 整 的 , 须 经 村 民 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或 策权 、 必 按 者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的 同 意 , 报 乡 ( ) 民政 府 和 务 。承包方 承包宜 林 荒 山荒 地 造林 的 , 照森林 法 的规 定 并 镇 人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https://img.taocdn.com/s3/m/fb188f38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6.png)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农村土地耕地个人分到的地属于什么性质,属于个人还是国有或者集体。
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
分地到户后,经营权属于农户,所有权仍属于集体。
三十年一次调整。
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属于集体,农村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制。
私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归集体所有。
我国农村目前土地只有一种形式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分的地是什么性质的?非农村户口能不能分到地?1、不能,因为没有土地,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2、非农村户口是分不到土地的。
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在各方面的待遇都是不同的,非农业户口招工失业待遇好,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
3、非农户口落农村的意思就是变成农村户口了。
按照农村户口的规定,理应是要分得田地、宅基地的,但是实际会有现实的一些制约:根据目前的户籍制度来讲,农转非只要符合政策都好办理。
我有八亩地是村里分的属于承包地吗1、农村土地耕地,个人分到的,应该是承包地,从所有制角度看,仍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使用权来自于承包权,我国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完善的具体做法,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三权分置”。
2、农村土地属国家所有,村民集体使用,即使分地也只是分给你土地使用权,现在一般在搞承包,有期限,可以连续承包,最长一次可以是50年。
有权收回的是村集体。
3、分配的稻田属于承包地。
承包人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遇国家征用,应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
分地到户后,经营权属于农户,所有权仍属于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b1b266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ae.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其流转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着种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积极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解决相关问题。
1. 流转主体单一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以农民个体为主体,缺乏大规模的专业化经营主体。
农民个体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薄弱,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一刀切的政策,不够灵活,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以顺利进行。
2. 流转价格偏低由于缺乏竞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普遍偏低,难以体现土地真正价值。
这使得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实施流转政策时存在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容易导致流转中的纠纷和冲突。
4.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流转协议不合理而受到侵害。
这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信心,积极性不高。
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应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开透明。
将每一笔土地流转交易都纳入数据库管理,对于流转的价格、面积、期限等都进行公示,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
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流转程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流转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3.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应当允许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
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规模专业化经营主体参与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1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1](https://img.taocdn.com/s3/m/312c64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8b.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析——以萍乡市莲花县为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和承包者将其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几年,在萍乡市莲花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为了进一步探索和解决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调查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合理规范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1引言随着萍乡市莲花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趋势不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及各方面原因,莲花县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阻碍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少。
因此,研究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合理规范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对于促进莲花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对莲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进行如下总结。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界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3种方式:(1)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2)转让,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同承包期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3)互换,即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出部分权利,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承包方。
其中,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第三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发包人将土地出租给承包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是指发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出一部分与其他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发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其中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4)其他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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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有效 存在的前提条 件下 ,在不 改变农村 产业领域发 展 ,从 而降低农业人 口比例 ,为城镇化 建设奠定 土地 所有权权属 性质和主体种 类以及农村 土地农业用途 的基 基础 。随着 土地经营 流转 的不断完 善 ,农村渗透于城 市 ,城 础 上 ,原承包 方 ( 即流 出方)依法将该 物权性质 的土 地承包 市辐射于农 村 ,打破城 乡格局 ,逐步缩 小城乡差别 ,使农村 经营权 ,或者从 该物权性 质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中分 离出来的 与城市共享现代文明 。 部分权 能等具体 民事权 利转 移给他 人 ( 即流进 方) 的行为 。
一
3 一 0
农业经济
2 1 /0 0 11
现 行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制度 存在一定 的局 限 ,相关 的法 租 、互换 、转让 或者其他符合有 关法律和国家政 策规定的流
律法规相互 间不 协调 ,使得农村 土地承包 经营权在现实 流转 转方式。 ”至于其他方式的标准以及何种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和
农 村土 地作为一 种重 要的生 产资料 ,是农 民生 存的命 根子 , (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利于增 加农 民收入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 ,其中伴随着土地抛荒现象 ,
但其所有 权不属 于农 民 ,不 允许流 转 于市场作 为交易 对象 , 这 不仅 造成了土地 资源的闲置浪费 ,而且使农 民工 失去 了土
正在逐渐 得以发展。
一
在城镇安 家落户 ,避免农 村土地的抛荒 ,从而也有利 于加快 中国城镇化 的进程 。农村 土地大规模 的产业化经营 ,使 农村
、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转 的意 义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是指在农村 土地承包 中物 权性 产生了大量 的剩余劳动力 ,就业 目光 因此转至城市 ,向非农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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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共计税12种、费和基金500余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正文的分析,在税费和出让金的总额中,税所占的比例仅 是7%左右,93%是费和出让金。 税费成本经过几轮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比重不断上升, 在他开发的楼盘中,最近的项目,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出 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61%。 有学者调查认为,这一成本在房 地产开发中大约会占到5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⑶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⑷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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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流转遭受利益损失,致使农民对土地流转失去积极性。农民 包经 营土 地 。二 是土地 流 转信 息 不 畅也会 导致 承 包人 利益 受
在土地 流转过程 中受到 的利 益损 失。一是来源于现 行法规不健 损。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匮 全 ,根据 现行法律 ,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 只能 向国家所有权流 乏 ,流转 交 易双 方盲 目寻 找流 转 对象 ,不 但造 成 交易 成本 增 转。目 前 非农建 设用地大 多实行 国家 征用 ,没有就 公益性 、经 加 ,而且 也 影 响土 地 的流 转速 度 和土 地 资源 的合 理配 置 。三 营性等 不 同性质 进行区分 ,征地与供地 采用双轨制 ,征地沿用 是 ,土地 流 转 中转 包 人与 承包 人信 息不对 称 ,土地 承包 人 难 计划经 济的强制 办法,供地 却采 取市场 经济 的有偿 出让 ,政府 以获 得土 地 的真 实信 息 ,导致 承 包后 利益 调整 纠纷 增 多 ,使 “ 以地 生财 ”,对农 民采取 “ 一次性买 断”。在这种 由政府支配 、 流转 土地 的经 营者 利益 得不 到有 效保 障 。 政府决策 的卖地 与补 偿格局 中,农 民虽然 也得到一 定数额 的补 总 之 ,在 农村 土地 流 转过 程 中,不 同参与 者利 益主 体呈
带来 新 的 问题 ” 。 首先,从现有存量利益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巩固了 的混 乱 ,对 农村 的公共 权力 的行 使 “ 农 民土地 的现 存利 益 。 在 我 国特 定 历史 条件 下 ,农村 土地 除 了发挥 最基 本 的农
业 生产功 能之 外 ,还 发挥 着农 村 社会 保 障 的功 能 。家 庭联 产 到 的 回报超 过 他们 从事 其 它工 作所 得 的收 入 时,承 包经 营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柯西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柯西](https://img.taocdn.com/s3/m/91feeaff9e3143323968939c.png)
第9卷第1期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2Vol.9No.1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学界的争议非常大。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并且试图利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理论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应然定位。
一、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辩现行法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似乎有两个: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以推断农村土地的主体就是农村集体。
然而,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这里引入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两个主体。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的规定更加详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07年实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基本沿用了这些规定。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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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分置,其中承包权由农户所有,经营权由专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流转权则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流转。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农村土地规模小、效率低下、农民收入不高等问题,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已经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需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
传统的家庭承包制在土地规模小、生产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土地荒芜现象日益严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支持现代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1.2 问题意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拓展农民土地产权、经营权和承包权,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不清、权益保障不足、承包期限不明确等。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地区间差异,许多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权属不清楚,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一些地方在实施三权分置制度时,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力,容易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承包期限不明确也给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和承包权的规定,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要强化监督机制,加大对三权分置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https://img.taocdn.com/s3/m/31be8c04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8.png)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刘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深化,主要表现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可以单独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单独流转,就涉及到当事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时是否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厘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而分析土地经营权取得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承包土地经营权,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313(2021)01-0078-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此,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初期实现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时代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更深入的改革,推动生产力再次飞跃。
农民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应享有更多的权利,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才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民目前享有的核心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立法上保护了农民的权利。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新的变化,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内容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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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出 租 未 受 过 多 限 制 。 所 以 ,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出 土
租 是 实 现 中实 现 农 村 土 地 规 模 化 经 营 的 最 主 要 的 流转 方 式 。
一
7一 】
农 业 经 济
13 . 农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主 体 障 碍 分 析
却 又 因 为 无 法 找 到 新 工 作 以 谋 生 而 放 弃 流 转 土 地 的 想 法 。 此
外 , 于 世 界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 国农 民工 聚 集 的 广 东 沿 海 等 由 我
营权入股 , 事农业合作生产。 从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土 地 流 转 的 主 体 做 了严 格 的 限 定 。转 农 对 包 、 换 、 股 等 方 式 进 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仅 限 于 集 体 互 人 经 济组 织 内 部 进 行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主体 只 有拥 有稳 定 的 非农 职 业 或 收 入 来 源 时 才 具 备 转 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资 格 , 受 让 且 方 必 须 为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的农 户 。 在 各 种 流 转 方 式 中 , 只有
行 互 换 。 第 四十 一 条 规 定 , 包 方 有 稳 定 的 非 农 职 业 或 者 有 稳 承 定 的 收 人 来 源 的 , 发包 方 同 意 , 以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土 地 承 经 可 包 经 营权 转 让 给其 他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的农 户 。第 四 十二 条 规 定. 承包 方 之 间 为 发 展 农 业 经 济 , 以 自愿 联 合 将 士 地 承 包 经 可
农村 济与 技2 第2卷 8 总 7期) 经 科 01 1年 2 第O期( 第2 5
受人 力 、 力 、 力 等 不 必要 的损 失 。 物 财 1 . 政 府 。由 于 政府 相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对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转 -3 3 的认 识 不 到 位 , 未 积 极 引 导 相 关 工 作 的 开 展 . 没 能 给 土 地 并 也 承 包 经 营 权 提 供 良好 的 平 台 . 至 闪 为 短 期 或 个 人 利 益 . 碍 甚 阻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流 包经 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 提
[ 键 词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 体 ; 转 关 农 主 流
1 农 村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流转 简 介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实施 的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经 营 制 拉 开 了 我 国改 革 开 放 的 序 幕 , 促 进 我 国农 村 经 济 发 展 、 高 农 民收 入 的关 是 提 键举 措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是 家庭 联 产 承 包 经 营 制 中 最 重要 的权 利 之 一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是 优 化 土 地 资 源 配 置 、 护 耕 土 保 地 、 高 农 业 生 产 率 、 速农 村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途 径 。 提 加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是 指 在 不 改 变 农 村 土 地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 许 农 民 以 多 种 方 式 让 渡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土 地 承 包 经 允 使 营权 按 照 市 场 经 济 自愿 、 偿 、 法 的 原则 有 序 地 流 动 起 来 , 有 依 促
障 。 于土 地 不 但 是 农 民 的劳 动 对 象 , 是农 民 的 生 活 保 障 。 由 还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意 味 着 农 民 将 失 去 社 会 保 障 , 以 , 多 所 很 农 民 宁 愿 土 地 撂 荒 . 不 愿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农 就 业 也 非 困难 。 大 多 数 农 民 的专 长 在 于从 事 农 业 劳 动 , 乏 其 他 非 农 岗 缺 位所 需 的 就 业 技 能 . 种 现 状 使 得 农 民 想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这
进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与 其 他 生 产 要 素形 成 最 佳 组
合. 以实 现 农 业 生 产 利 润 的最 大 化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分 为 农 户 自发 流 转 和 农 村 集 体
流转 。 业部对 1 农 2省 的一 项 调查 显 示 ,0 O年集 体 主 导 流 转 的 2o 土 地 占全 部 流 转 土 地 :湖 北 占 4 % ,海 南 占 3 .% ,浙 江 占 6 48
荒 地 ” 外 ) 除 。
2 % , 南 占 2 .% , 建 占 1.%。 0 6年 的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 6 湖 45 福 87 2 0 在
已发 生 的土 地 流转 面 积 中 ,农 户 自发 流转 土 地 面 积 占 5 . % , 43 5 乡村 集 体 统 一 组 织 的流 转 土 地 面积 占 4 . , 他 占 4 5 而 09 其 % . %。 7 且 . 济 发 达 的东 部 地 区 由 乡村 集 体 统 一 组 织 的 流转 所 占 比重 经 要 高 于 农 户 自发 流 转 的 比 重 , 、 部 地 区 农 户 自发 流 转 占主 中 西 要 地 位 。从 农 地 流 转 后 的 土 地 权 属 变 化 关 系 看 , 目前 我 国 农 村 土地 承包经 营权流 转方式 主要包 括转让 、 包 、 换 、 股 、 转 互 人 出 租 等 。从 全 国 的 整 体 情 况 来 看 , 包 和 出租 一 直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转 营 权 流 转 的 主要 形 式 ,0 5年 这 两 种 形 式 流 转 的 土 地 占总 流 转 20 面 积 的 6 .9 。0 7年 为 7 % 。 据 2 0 08 % 2 0 8 根 0 6的 调查 数据 , 过 转 通 包 形 式 流 转 的 农 村 土 地 面 积 占农 村 土 地流 转 总 面积 的 4 . % 。 98 3 各 经 济 主 体 对 经 济 利 益 的追 逐 是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内在 动 力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流 转 是 农 业 规模 化 经 营 、 农
雷 等:村 地承 经营 体分 霞. 农 土 包 权主 析
农业 经 济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圭体分析
雷 霞 ’杨 , 昊 。杨 , 燕。
(. 川大 学 经济 学院 , 川 成都 6 0 6 ;. 1四 四 10 5 2四川华 维 土地勘 设 计有 限公 司 , 成都 四川 3成都职 业技 术 学 院 工 商 管理与 房地 产分 院 , 成都 . 四川
12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流 转 主 体 分 析 -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农 第 土 的 主体 是 承 包 方 。第 四 十条 规 定 。 包 方 之 间 为 方 便 耕 种 或 者 承
各 自需 要 . 以 对 属 于 同一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进 可
的 土 地 租 金 给 原 土 地 承 包 方 , 蔬 菜 粮 食 等 市 场 价 格 的 上 涨 导 而
致 基 本 的 生 存 成 本 提 高 。受 让 方 支 付 的低 租 金 很 可 能 低 于 承 包
户 自身 耕 作 所 获 得 的实 际效 心 。所 以 , 为 经 济 人 的 承 包 方 , 作 不 可 能 放 弃 土 地 经 营 权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后 获得 的 收 益 过 低 是 农 民缺 乏 转 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根 本 原 因 。 ( 农 民缺 乏 社 会 保
1 .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出 让方 障 碍 分 析 。① 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价 -1 3
格 低 下 经 济 效 益 低 下 是 农 民 缺 乏 主 动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根 本 原 因 。 由 于农 业 原 材 料 价 格 走 低 , 让方 不 可 能 支 付 较 高 受
根 据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知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初 始 农 可 农
发 包 方 是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 般 由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代 为 行 使 其 权 一 力. 国有 农 村 土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由实 际 使 用 土 地 的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代 为 行 使 发 包 权 利 , 承 包 方 仅 限 于 集 体 组 织 内 部 农 户 ( 四 而 “
2 完 善农 村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建 议
建 立 健 全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市 场 , 打 破 流 转 中 的 主 体 限制 , 建
立 健 全 农 用地 价 格 机 制 、 易 中 介 机 制 、 益 分 配 机 制 , 立 健 交 收 建
全 、 开 、 明 的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市 场 是 保 证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公 透 权 有 效 流 转 的保 证 。 促 进 土 地 流转 中 介 机 构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公 正 、 立 的 第 三 独 方 中介 机 构有 助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的 出 让 、 让 双 方 获 得 受
村 产 业 升 级 的 必 然 要 求 。但 是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转 过 程 农
中存 在 很 多 问 题 。 文 将 从 流 转 主体 角 度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