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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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支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暂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
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三条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