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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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为切实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房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查违工作机制,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力量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区管理、改善城区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区域查违拆违工作需要,充实徐汇区查处违法建筑的领导力量,增加区城管大队负责人为召集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推进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为了快速有效查处区域内新搭建的违法建筑,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查违力量,按照区城管、房地、规划三个职能部门各自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行使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人员调整为30名,区城管大队抽调20名、区房地局抽调6名、区规划局抽调4名。

联合执法工作由区查违办负责,借调人员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人员并将不定期进行轮岗。

二、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职责(一)区查违办工作职责1.投诉受理:利用区信访办、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和12319城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统一负责全区违法建筑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发、统计、汇总。

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工作指导建议

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工作指导建议

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工作指导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违法建筑物悄然崛起,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美观整洁和安全稳定。

为了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此,本文提出几点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的工作指导建议,以期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化群众意识宣传教育是治理违法建筑的第一步。

当前,一些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风险还没有意识到,对违法建筑的存在也缺乏了解。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宣传教育渠道,进一步普及违法建筑的危害和典型案例,并倡导市民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消极违法建筑的存在。

另外,对于不合理的政策、管理措施,也需要加强宣传解释,让群众能够认识到相关政策的必要性,并对其有信心。

二、加强执法规范,加大力度打击违法建筑治理违法建筑的关键在于强化执法,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

要想实现违法建筑的清理,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法建筑要敢于查处,并公布相关处罚信息。

同时,还需要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规范,提高执法部门的依法执行能力,防止出现违规执法的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管和治理为了彻底消除违法建筑,需要建立长效的制度机制,强化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对于已有的违法建筑,需要加强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或拆除。

对于新的违法建筑,需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严格落实环评、验收等环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城镇化管理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布局,加大对城市新闻并购、资本运作和房地产开发的监督力度,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四、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城市建设环境为了优化城市建设环境,必须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城市执法体系建设,提升执法部门的综合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质量监管,坚持规范开发的原则,推动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城市服务和生活环境。

总之,清理和惩治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当今城市治理的难点。

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印)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

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汕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汕府〔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严守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红线,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发展空间。

二、健全责任机制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及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

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

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措施,下面是本文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专门的机构和责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和沟通。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关于违法建设问题的意识和认识的宣传,让群众知晓违法建设的危害以及在清理违法建设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形成良好的清理违法建设的氛围。

三、制定清单,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应当在全面排查后,将清理工作分别列举出具体清理对象、清理范围、清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等相应信息,形成清理工作清单,并将清单作为推进清理工作的依据。

四、依法行政,严厉处罚对于所有非法建设活动,地方政府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证每个项目的违法成本是惨痛的,达到警惕效果,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和生态环境教育,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建设。

五、重点打击,以区域管理为重点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打击方案,集中力量清理区域内的非法建设。

特别需要加大力度的是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建筑项目,让这些违法建设成为见证我们行政效能的里程碑。

六、加强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定期开会,交流管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和改进措施,切实维护城市的形象和市民群众的权益。

结语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产业,在加强组织,加强宣传,制定清单,依法行政,重点打击和加强监督等方面需要政府各级领导的关注和付诸实践。

希望各地方政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执行到位,将非法建设尽早清理,切实保护好城市的环境、资源以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高度重视,明确思路为切实开展好“廉洁从政警示教育日”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我局党支部统一认识,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此项活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局)负责人为成员,对警示教育和宣传教育月各项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精心安排,加强对活动的领导。

要求在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形成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浓厚风气,为扎实开展好该项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注重落实,确保成效在整个警示教育和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局始终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坚决纠正‘四风’”的主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一)对外宣传方面我局在对外宣传方面,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向广大党员群众宣传了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文件精神;在每次去结对联点的社区进行群众工作中,都积极向走访的群众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让他们对党的廉政建设予以监督。

通过种种方式,我局切实做好了警示教育和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对内教育方面1、开展读书活动。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为期三天的集中学习,由局班子成员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编发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摘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以及刘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必读书目;全体党员每人也各自利用工作之余,认真进行了自学,做好了读书笔记、撰写了学习心得。

2、党组书记上党课。

由我局党组书记局从时代背景、反对“四风”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意义等几个方面为全局干部职工上了一堂主题为《认清形势,敢于担当,做密切联系群众的审计干部》的党课,进一步促进全局党员干部自觉规范从政行为,做一名廉洁勤政的人民公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一)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规划管理,深入推进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市有机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拆除。

—72—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级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或受同级政府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园区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部门协作、信息互通、执法与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成立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市监察、发改、法制、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园林、公安、工商、住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4•【字号】哈政发法字[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对违法建设的长效化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基本原则1、以区为主,市区联动。

明确划分市、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形成以区政府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查处机制。

2、依法监管,及时查处。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查处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3、以人为本,拆助结合。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对确属居住困难的违法建设人,在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给予必要的住房救助。

4、守土有责,失职必究。

明晰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的执法职责,量化查处工作的考核标准,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加大问责力度,严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明确管理职责5、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区级政府是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整治违法建设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对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进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侵占电力设施用地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怀政发〔2016〕 3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16〕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由专项行动转为日常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区县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主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经管站、区广电中心、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区质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怀柔供电公司、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十四镇乡政府、两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

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贺政办发〔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5号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打击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实现违法建设行为零增长,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7〕28号)精神,建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按照“立即停、坚决拆、严格管、联合治”的原则,对新增“两违”行为实行“露头就打、出土就拆”,确保违法建设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理、蔓延势头得到全面遏制,推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二、整治重点贺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未超过一层的违法在建工程。

三、组织机构成立贺州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八步区政府、平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八步区、平桂区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快速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工作程序当前,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多,执法周期长,较长的查处时间容易促使违建者趁机抢建,导致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本增加,进而增加执法阻力,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通过建立快速查处工作机制,可以达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的效果,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高邮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工作意见建议

高邮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工作意见建议

高邮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工作意见建议高邮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工作意见建议背景•高邮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情况。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对居民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

问题分析•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是维护法律尊严、规范城市秩序的重要举措。

•高邮市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不合规用地、超面积建筑、未经审批建设等。

工作意见建议为了有效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并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面、系统的法规条文,明确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增加投入和力度•落实资金及人力资源,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检查和巡查频次,提前发现问题。

3. 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危害,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单位主动整改。

4.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5. 多元化处罚措施•采用多元化的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宣判,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结论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等措施,高邮市能够有效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规范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追踪和督促整改•建立追踪和督促整改机制,对已经查处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进行跟踪监管。

•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组织定期督查和抽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持高压态势。

加强合法土地的供给•加大土地供给的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违法建设查处行动方案

违法建设查处行动方案

违法建设查处行动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影响了良好的城市形象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因此,为了保障城市的良好秩序,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违法建设查处行动方案。

一、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1. 成立专门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查处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2. 完善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法规。

依法明确违法建设的定义、责任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的统一登记和录入系统,并及时发布公告,提醒群众举报和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1. 开展定期巡查行动。

制定巡查计划,组织定期对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及时报告,启动查处程序。

2. 强化违法建设的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3. 建立快速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对于查实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尽快制定查处方案,依法予以处理。

4. 公开曝光违法建设典型案例。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公开曝光违法建设案例,起到警示作用,增强违法建设的知法守法意识。

三、强化违法建设查处的手段和措施1. 引入科技手段。

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加大对违法建设的监测力度,提高查处的效率。

2.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措施,对涉及严重违法建设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确保被查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查处行为不当的决定,建立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进行复议和诉讼。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 加强违法建设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建设审批程序的知识,增强公众的违法建设风险意识。

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淮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6)34号2006年6月13日)为巩固市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成果,建立和完善市区防违治违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再发生新的违法建设,现就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长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治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区长、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是防违治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居(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3、以人为本,疏堵结合。

在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加快建设一批农民公寓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解决确需安置的危房拆迁户和符合分户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的合理住房需求。

4 、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建设成果的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城市环境的义务,对违反规划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

5 、严肃纪律,奖惩分明。

防违治违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复杂,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推动防违治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网络6 、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到居委会(行政村)4 级防违治违工作网络。

7 、市政府成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防违办),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城管局。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滁政[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滁政〔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按区政府、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行政辖区划分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的自治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快,力争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

二、明确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都要明确职责分工,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建立责任制,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

(一)琅琊区、南谯区政府主要职责是:1.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度。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

2. 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三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建立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级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哈政办规〔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优化公共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属地落实、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出围绕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将拆除违法违章建设与清除消防隐患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确保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工作目标,实现存量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根本遏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违法违章建设长效管理体系,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

三、工作任务在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面依法开展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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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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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政〔2010〕95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完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有力推进“大滁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机制
(一)成立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琅琊区、南谯区区长、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实行联络工作制,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专人担任。

领导小组是全市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中的有关问题。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辖区范围内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1.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同时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美化、绿化及长效管理工作。

2.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并负责调配执法人员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拆除较大规模的违法建设。

3.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侵占土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4. 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批后监管,定期组织已批建项目的规划查验工作,对经查验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出相关规划执法建议。

应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技术认定并提出规划执法建议。

5. 公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6. 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
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断电、断水措施的,应按照市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采取措施。

7. 土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房屋和交易市场管理,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加强拆迁监督,认真落实拆迁中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政策规定,对不予认证的和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8. 联动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查处工作的高度协调一致。

二、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登记、通报(报告)机制
(一)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要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重要区域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立管理档案,同时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

要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不愿自拆的,做好强制拆除的基础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拆。

(三)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管辖区域和职能定期不定期分别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或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违法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等的各类违法建设,并将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相互通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三、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

城管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有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举报。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
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提高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标准,专项用于违法建设举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为首查责任单位。

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善后处理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做好强制拆除后的维稳、善后处理和政策解释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稳定。

六、完善督查督办机制
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拆除违法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凡在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单位予以加分,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扣分。

辖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具体督查办法。

七、强化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一)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政府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职、延误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意见下发后,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纠正不力、不及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八、完善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奖惩机制
(一)各级政府各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按《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二)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对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或辖区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发生违法建设且未能及时拆除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定期予以通报。

(四)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创建无违建社区(村委会)。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对有关区(镇)政府或单位不能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按照拆除违建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从区
(镇)年终相关资金结算中一次性扣除,所扣资金纳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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