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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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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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政〔2010〕95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完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有力推进“大滁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机制

(一)成立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琅琊区、南谯区区长、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实行联络工作制,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专人担任。

领导小组是全市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中的有关问题。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辖区范围内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1.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同时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美化、绿化及长效管理工作。

2.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并负责调配执法人员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拆除较大规模的违法建设。

3.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侵占土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4. 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批后监管,定期组织已批建项目的规划查验工作,对经查验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出相关规划执法建议。应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技术认定并提出规划执法建议。

5. 公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6. 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

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断电、断水措施的,应按照市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采取措施。

7. 土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房屋和交易市场管理,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证书。加强拆迁监督,认真落实拆迁中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政策规定,对不予认证的和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8. 联动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查处工作的高度协调一致。

二、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登记、通报(报告)机制

(一)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要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重要区域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立管理档案,同时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要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不愿自拆的,做好强制拆除的基础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拆。

(三)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管辖区域和职能定期不定期分别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或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违法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等的各类违法建设,并将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相互通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三、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有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

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提高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标准,专项用于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善后处理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做好强制拆除后的维稳、善后处理和政策解释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稳定。

六、完善督查督办机制

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拆除违法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凡在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单位予以加分,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扣分。辖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具体督查办法。

七、强化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一)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政府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职、延误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意见下发后,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纠正不力、不及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八、完善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奖惩机制

(一)各级政府各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按《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二)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对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或辖区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发生违法建设且未能及时拆除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定期予以通报。

(四)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创建无违建社区(村委会)。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对有关区(镇)政府或单位不能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按照拆除违建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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