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与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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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6期2012年6月
统计研究
Statistical Research
Vol.29,No.6
Jun.2012巨灾、巨灾保险与中国模式
许飞琼
内容提要:灾害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异常现象,巨灾更以其巨大的破坏力及惨烈后果而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巨灾不可避免,巨灾损失也不可避免,因此,必须正视巨灾发生及其发展规律,对巨灾损失除建立正常的补偿机制,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根据巨灾种类及相关国情要素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巨灾;巨灾损失补偿;巨灾保险;中国模式
中图分类号:C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565(2012)06-0082-05
Catastrophe,Catastrophe Insurance and Chinese Model
Xu Feiqiong
Abstract:Disaster is an abnormal phenomenon,which changes always accompanyi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And catastrophe that usually results in cut-throat consequences brings serious threat to human-beings with its huge power of destructive.As a natural phenomenon,the cost of disaster is inevitable as well as the disaster itself.Therefore,we must face up to catastrophe and do deep research on it.There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peci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n order to reduce economic losses of catastrophe,as an effective supplementary of norm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Such a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special situation and specific type of catastrophe in China.
Key words:Catastrophe;Indemnity of Catastrophe;Catastrophe Insurance;Chinese Model
2011年“3.11”日本东海岸特大地震及连带引发的海啸与核事故灾变,是进入本世纪以来继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8年中国汶川大地震等巨灾之后,再次向全人类敲响的巨灾风险警钟,虽然“2012世界末日”的传说不可信,但了解巨灾发生的一般规律并寻求合理的损失补偿途径,却是人类自身实现永续发展的基础。本文旨在展示全球巨灾风险的危害性及一般规律,并对巨灾保险机制进行相应的探究。
一、巨灾与巨灾损失的一般规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巨灾不仅保留了不可避免与地域性特征,而且放大了频次增加与损失巨大等特点。
1.巨灾不可避免,且地域性特征明显。从巨灾发生的地域性特征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欧洲是巨灾稀少的地区,虽然也有自然灾害发生,但无论是灾种的分布还是灾损的后果,都是世界上灾情偏轻的地区;非洲地区也发生巨灾,但灾种主要限于严重的旱灾;南美洲的巨灾种类也比较少,地震与海洋灾害偶尔发生;亚洲和北美洲,巨灾种类比较多,其中亚洲地区更是巨灾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影响地区广,属于世界上灾情最严重的地区。据瑞士再保险《Sigma》统计,2008-2010年全球共发生巨灾903起,其中亚洲占43.52%,北美占15.95%。从中国来看,巨灾的地域性也比较明显。例如,地震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与华北地区,洪水主要分布在七大江河流域特别是江淮一带,暴风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一带,泥石流及滑坡主要在西南一带,等等。巨灾的这种地域性,表明了防减巨灾损失更是巨灾频发国家或地区的重大使命。
2.巨灾频次增长迅速且损失巨大。据瑞士再保险《Sigma》杂志发表的研究结果表明,全球1950-1985年巨大自然灾害的年均发生次数约为3次,而1985-2010年巨大自然灾害的年均发生次数约为7次。与此同时,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在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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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970-1988年间,全球的巨灾损失由不到40亿美元上升至230多亿美元,2005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巨灾损失均超过了2000亿美元,分别达到2300亿美元、2690亿美元(其中汶川地震1240亿美元)、2220亿美元和3700亿美元;死亡人数分别达到21553人、240460人、304000人和29782人。而其中2011年的3·11日本大地震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均占2011年全球自然灾害损失的6成以上。
3.巨灾后果受制于多种因素。从中外的灾难经历来看,巨灾虽然不可避免,但巨灾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却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会轻重不一。与唐山地震、海地地震相比,“5.12”汶川地震与“3.11”日本地震的经济损失又要高几十倍、上百倍,但因汶川地震属于不太发达的农村,其伤亡人数虽比唐山地震要少得多,却比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还要高十几倍,比震级更高的“3.11”日本地震也要高3倍多,经济损失却比后者要小1-2倍。可见,人口的疏密、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防灾减灾的措施与效果,决定着巨灾的直接损害后果。
二、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及其功能
由于巨灾不可避免,巨灾损失也就在所难免。在国际上,发达国家虽然也常常遭遇巨灾威胁,但因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健全,灾后重建往往较为顺利、有序,通常不会构成对国家财政与个人生计的重大冲击,而发展中国家却往往因巨灾而酿成巨大的灾难性后果,有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因巨灾而一蹶不振。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针对巨灾的补偿机制。一般而言,巨灾损失的补偿主要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灾后重建及其他补偿三个部分,而补偿的途径不外乎政府补偿、商业保险补偿、社会捐赠及自我补偿等方式。
1.政府补偿。即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救济灾民和灾后重建,它反映了政府对灾害补偿的财政规模及运用途径,体现着政府灾后补偿的责任与义务。
2.商业保险补偿。发达国家对巨灾损失的补偿均以商业保险补偿为主体进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随着商业保险的迅速发展,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根据瑞士再保险《Sigma》统计数据显示,在直接经济损失方面,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全球因灾导致的巨灾损失分别达2690亿美元、620亿美元、2220亿美元和3700亿美元,其中通过保险得到补偿部分分别为19.52%(如果扣除几乎没有保险补偿的汶川地震损失,2008年,全球的保险补偿为灾害损失的36.21%、42.36%、18.35%和31.35%;在保险补偿中,欧美对经济损失补偿力度更大,如2009年,北美经济损失的保险补偿达62.99%,欧洲达38.27%,而亚洲只有14.55%;在保险补偿总额中,北美和欧洲的份额在2009-2010年,分别达到了全球保险补偿总额的77.5%和49.8%,如亚洲分别只有9.27%和5.15%。再如保险发达的日本,在“
3.11”地震中,其保险补偿达350亿美元,占地震灾害损失的16.7%,占全球保险损失的31.82%;而2010年死亡22万多人的海地地震的保险补偿只占其灾害损失的1%。上述指标说明,较之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灾害损失更严重,灾后获得的补偿也非常低,因其不可能从本不宽裕的政府财政支出中获得较多的补偿额,而又不能从保险中得到补偿,从而在灾害尤其是巨灾发生后的处境会异常艰难。
值得指出的是,在政府财政补偿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各国的巨灾损失补偿率是由受自然灾害的实际影响和灾害的投保程度来确定的。
表12010年全球保费收入情况表
保费总额
(百万美元)
全球市场
份额(%)
保费收入
占GDP(%)
人均保费
(美元)
美洲140953032.49 6.711519.2
欧洲162043737.357.471850.2
亚洲116111826.76 6.16281.5
非洲66719 1.54 3.8664.7
大洋洲81160 1.87 5.822283.1
全球4338964100.00 6.89627.3
其中:
工业化国家
368875885.018.653526.7
中国214626 4.95 3.80158.4注:资料来源于瑞士再保险《Sigma》,2011(2).
由表1可知,欧美国家的保险程度较之其他洲的保险而言要高出许多。例如,从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来看,2010年,欧美国家占到全球市场的69.84%,人均保费收入达1685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上述指标则更高,分别达到85.01%和3526.7美元。而亚洲国家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只有26.76%,人均保费只有281.5美元,中国则连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都没有达到,上述两指标分别只有4.95美元和158.4美元。一方面灾害损失严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