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作业安全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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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10 号线1012-4Z标轨行区作业安全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轨行区范围的施工管理,解决轨道、系统、机电、土建等各施工单位作业时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文明、有序、高效地进行,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轨行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轨行区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实施轨行区管理,达到轨行区范围内各项作业在时间和空间上满足作业关系顺畅、无交叉的目的。做到“两个兼顾” (一是运输与施工的兼顾,二是重点施工与一般施工的兼顾)和“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畅,二是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三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条管理范围轨行区包括:已移交铺轨的区域,包括:正线、辅助线、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0.5 米的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上方空间。具体为:地下线正线轨行区包括整个隧道结构断面范围;车站轨行区包括站台边缘临边防护以外范围。

在轨道铺设、机电系统工程安装、车站建筑安装装修和机电调试工程阶段,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均需严格遵守《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要求车站站台的隔离防护措施由属地单位进行封闭并安排站台安保人员负责职守,且围挡高度不低于1.2m、不易攀爬。

轨行区作业实行24 小时封闭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及请销点制度,各单位按月报、周申报计划,凭已签发的《施工作业票》在车站办理请销点手续。

轨行区道岔使用后保持直股开通状态并架构锁器固定,除扳道员根据调度命令操作外,其他人不得扳动。

在车站和区间严禁吸烟,严禁涂写乱画,严禁大小便;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定期清理,不得有渣土或油污。无施工废弃物,工器具和材料等侵限及遗留,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

作业用临时电缆须从钢轨下侧通过,电缆不得侵限。注意保护即有的临电设施和电缆。

第二章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第一条点名制度

1、班前点名

施工开工前实行作业人员点名,点名要求所有人员列队站齐,一报一答。答到同时应举手示

意,答到者须为所点人员本人,确保点名情况真实可靠。列队时,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防护服,并佩戴安全帽及施工出入证作业必须(携带)安全带等相应劳保用品,列队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不得抽烟。点名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班后清点施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带走施工废料以及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实行工完料清。随后进行人员清点,点名人数应与早点名人数一致,按照班前点名要求列队并点名。

第二条安全防护

1、加强安全防护,防护员设置在施工点外100 米处,并配备对讲机,口哨等。

2、禁止在钢轨上坐卧,施工完后做到工完料清。

3、防护员防护时直线两侧100 米处,曲线150 米处。施工期间防护员禁止擅自离岗。

4、做好对成品的保护。

5、进入区间施工人员穿好反光背心,带好闪光灯, 对讲机,口哨(在对讲机不能使用的紧急情况下)。

6、现场防护员在轨道车到达前“三看”:一看作业人员是否下道完毕,二看使用的机具是否带到安全处所,三看机具、料具是否超限。

第三条施工防护

在行车线上或线路边施工作业,为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轨行区施工如遇轨道车通过时,首先检查工具、材料是否侵入限界,随后迅速下道避让。

1、防护员的分类

防护员按各自分工负责的范围,分为工地现场防护员、施工工地负责人和调度联络员。

2、防护员的基本条件

(1)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专职防护,坚守岗位;对携带的红闪灯、对讲机、口笛等专用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作用良好,还应携带信号旗(灯)。

(2)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的施工对列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在不能确定是否允许列车通过时,防护员必须显示红色信号标志,停车后通知轨道车司机,共同做好记录,并再次确认是否具备放行条件。

(3)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4)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前,必须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确定防护区段设备安全。

(5)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200 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6)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7)防护员手持防护信号标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左侧(面对来车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8)作业人员不得超出防护区域进行作业,否则将认定防护员的防护员的违规防护。第四条手推车的使用和防护轨行区施工中使用手推车(小平车)等轻型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手推车(小平车)和单轨车的使用必须经过联合调度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2、手推车(小平车)在使用时必须满足安全使用条件,防溜制动装置性能良好,并在规定区域、时间使用,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必须跟随车辆,现场指挥。

3、手推车(小平车)等的使用必须派专人在两端防护,防护距离100 米,防护办法和区间施工防护办法相同。

4、手推车(小平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保证手推车(小平车)随时能够撤出线路。

5、手推车(小平车)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溜措施,使用完毕后严禁停留在线路上,放置在轨道旁时,必须做好固定措施,防止侵入限界,并派专人看守。

6、小推车需设单位指示牌及编号、防溜制动、防护灯。

第五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齐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1、红闪灯: 用于隧道施工防护

2、对讲机: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和防护员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3、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在隧道内和高架线夜间使司机和车长能看见防护员和施工人员

4、统一穿着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正确佩戴安全帽

手推车(小平车)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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