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农民工保险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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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民工保险权益保障
摘要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而产生的特殊的城镇劳动力来源群体,是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数众多,经济基础、文化水平和抗侵害能力较弱,在对城镇经济增长做出主要贡献的同时,也极易受到工伤等职业风险的侵扰。本文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权益保障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受到冲击而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职业风险威胁相对较高,却一直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重视。我国虽已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仍显不足。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央、地方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各级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展了较有成效的治理行动,初步构建了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是工伤保险的参保者,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被鉴定患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可以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由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及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如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事宜。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违反本条例行为,农民工有权检举控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手段解决工伤保险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2004年6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时的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并逐步推广实施。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现行体制下,当其遭受工作伤害时,相应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必要的农民工工伤防范措施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允许从事城市居民的一般工作,只能从事劳动条件差、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危险性极高,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政府部门保护不到位,农民工自身又缺乏防范意识,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又频繁更换高风险岗位用工,导致出事之后往往无法追究责任。
一旦出了事故,农民工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赔纠纷中。
(二)普法教育不到位,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相关部门很少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普法宣传,大多数农民工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中央与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
现阶段无论中央地方均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规范的法律法规,立法手段的社会效益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全国性立法数量较少,而
地方立法在工伤保险上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农民工在不同地域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四)雇主使用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争取应得的保障
一些雇主或利用农民工某些无意违规的行为,使其无法正常申请工伤保险,从而失去得到应有保护的合法性;或采取恶意拖延时间、作伪证等手段,使农民工在申请工伤保险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最终得不偿失;或利用对自身有利且不对农民工有保护作用的法律条文,申请行政复议等非必经程序,制造农民工维权障碍;或在工厂内部施压,阻碍农民工与工友的联系,使之求助无门。
(五)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他们担心申请工伤认定耗费太多时间、金钱却获赔甚少;担心申请工伤认定会导致雇主将其开除;担心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友害怕连累自己而拒绝为其证明,导致无法认定负工伤。这些情况真实存在。因此,尽管工伤保险负责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遗余力的深入农民工中进行调查走访,农民工工伤认定仍然困难重重。
(六)农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在讨论农民工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过程中,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但事实上,参政议政机关中农民工的代言人屈指可数,在制定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农民工的真实意见无法及时表达,导致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没有机会对城市发展进言献策,只能依靠上访等非正常渠道间接表达。
三、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尴尬和政策保障、监察评估、社会服务功能缺失等环节问题,立足新形式下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从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体系框架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健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使之更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一)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工伤保险费率是影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