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深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提升挂职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相关文件规定,联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在挂职扶贫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地单位和联社共同负责,以挂职地单位为主,联社协助。

第三条挂职地单位管理职责

(一)安排挂职扶贫干部参加单位的组织生活,督促挂职扶贫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挂职扶贫干部联系人,帮助挂职扶贫干部制定学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

(三)对挂职扶贫干部在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挂职扶贫干部大胆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发现挂职扶贫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与联社沟通。

(五)定期向联社反映挂职扶贫干部的表现情况。挂职扶贫结束时督促挂职扶贫干部做好工作总结,并实事求是地做出组织鉴定。

第四条联社管理职责

(一)认真执行挂职扶贫干部生活补助、津贴补贴发放等规定。

(二)主动了解挂职扶贫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全力支持挂职扶贫干部开展工作。

(三)协助挂职地单位做好挂职扶贫干部的考核、考察鉴定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立扶贫工作台账、计划。实地走访、摸排区域基本情况及贫困人口的详细情况,建立贫困户台账,制定扶贫工作计划。

第六条参与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帮助落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计划,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发展资金、争取帮扶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贫困户脱贫;帮助选准发展路子,加强

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收入,增强造血功能。

第七条发挥专业优势,做好金融扶贫工作。争取信贷资金支持,降低贫困地区信贷融资成本,优化扶贫开发信贷投向,推进扶贫开发金融创新,开展金融扶贫结对帮扶,从金融领域支持引导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八条为民办实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经常入户走访,听取问题意见,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办实事。

第九条开展“思想扶贫、智力扶贫”工作。积极了解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帮助群众转变观念、增强发展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创业增收,推动“思想扶贫”工作。积极开展助学贷款、关爱贫困学子、“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推动“智力扶贫”工作。

第十条认真完成挂职地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定期到联社及相关上级单位进行述职报告,汇报工作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在挂职扶贫期间要服从挂职地单位的管理,认真遵守挂职地单位的规章制度;同

时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在挂职扶贫期间,要加强自律,不得向挂职地单位提出除工作之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要严格遵守挂职地单位的保密规定。重大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挂职地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干部在三州地区挂职扶贫期间,与联社的工作脱钩,一般不得请假和提前结束挂职工作。因故确需请假的,须按照挂职地单位的请销假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如下:

(一)日常考核。由挂职地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在岗在位、履职尽责、学习锻炼以及工作日志、调研报告撰写等情况。

(二)年度考核。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挂职地单位或相应的上级单位负责进行。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情况需抄送联社。

(三)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由挂职地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联社配合。主要包括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综合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的考核以挂职地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若有正式文件明确提出了扶贫工作的内容、目标的,在考核中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挂职三州地区扶贫干部当年在挂职地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在挂职地单位参加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地单位形成鉴定,回原单位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挂职三州地区扶贫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