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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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放前的土地制度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种类型
在我国历史上,同时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地主的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
其中国有土地和地主的土地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就阶级性而言,均属于地主阶级所占有,都是对农民进行剥削的生产手段;地主的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虽然具有截然相反的阶级内容,但却均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
这三种类型的土地所有制结合在一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浪潮的一涨一落,阶级力量对比的此消彼长,其配置状况也经常发生变化。
①国有土地的界限
土地所有权是产生地租的前提条件。
所以,应当主要根据地租归谁占有来判断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即谁取得了要求地租的“权利名义”,谁就是土地的所有者。
在一般情况下,运用这一原则划分土地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
但社会现象极其错综复杂,除了典型的、单纯的所有权形态外往往还存在一些中间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沿用以前的方法,就会得出错误的判断。
在对待国有土地的界限问题上,我们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般来说,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等,都是历代经常出现的国有土地。
此外,地主政权支付土地价格后买来的土地,不论其用途如何,也是国有土地。
在这类土地上产生的地租归国家所有。
这是最单纯、最典型的土地国有形式。
当涉及到官吏的职分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地租归谁占有的原则来确定其归属权。
就实质而言,官吏从职分田上所取得的只是禄米,而不是地租。
所以官吏取得的禄米是国家地租的转化物,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北魏颁行均田制时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五十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在这种土地上收租的权利,与其说是属于作为所有者的个人,不如说是属于某种职位,这种“更代相付”的土地没有私有性质,其实就是国家的职田。
所以,职分田是国有土地。
②地主的土地
③自耕农的土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
在这三种土地所有制中,哪一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因为它牵涉到经济基础、阶级对立等方面的根本内容及社会的基本面貌,同时也关系到上层建筑的职能及其组成形式等重大问题。
决定哪一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最重要的根据,是看哪一种土地所有制能够决定社会的基本面貌,即最基本的阶级关系、阶级对抗是在什么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为在对抗性的阶级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构成基本阶级对立的物质基础,统治阶级必然是那个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
根据这一原则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必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土地兼并剧烈的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当然占支配地位。
即使在自耕农数量超过佃农的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仍然是决定社会基本面貌的关键因素。
秦末农民战争之后,西汉初年“未有兼并之害”1,很可能自耕农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佃农,但社会上的基本阶级对立状况仍然是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的矛盾和斗争,而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分田劫假”,还是最基本的剥削形式和生产关系。
曹操在中原大兴屯田的时候,国有土地确实不少,曹氏政权虽然大力打击豪强地主,并“为强豪所忿”2,但他所反对的只是豪强的“擅恣”,并不是豪强地主本身。
如上所述,从曹魏到隋唐,即令在推行屯田、占田、均田等土地制度时
1《汉书·食货志》。
2《三国志·魏·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
期,地主阶级剥削客户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并且是产生阶级对抗的基本经济因素。
(3)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不仅能反映农业生产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特殊性,而且还能影响手工业、商业和城市的面貌。
甚至上层建筑、国家组织形式的某些特点也直接、间接地由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派生出来。
①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
土地买卖是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最基本的特点。
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
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3,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5]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
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
汉代的董仲舒开始斥责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以后历代不断有人千百次地重复这个陈旧的论调。
直到明代,海瑞还说:“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
[6]对于古人来说,三代之所以特别值得缅怀和憧憬,就是因为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被他们理想化了。
然而他们不知道,“田里不鬻”的原则不改变,战国以后的封建制就根本无法诞生。
其实,战国以后的土地制度早已是具有封建灵魂的躯体了。
春秋、战国之交,赏田、赐田、争田等土地私有的现象比土地买卖出现得更早,但只有土地能够合法普遍买卖以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成熟和发展才具有了社会规模。
在以后历代,奠基于土地买卖之上的土地兼并,从来就是大土地所有制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土壤。
购买土地是地主获得土地的基本手段,占有赐田、赏田,强占豪夺民田等等方式,只不过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补充手段而已。
只要土地买卖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会如影随形地出现。
古人斥责土地买卖的原因,就是由于他们看到了土地兼并的可怕后果。
历代政论家提出的“行王田”、“复井田”、“限民名田”等倡议及均田制实行时期土地买卖的禁令,无不在无情的土地兼并的客观事实面前失去效力,化为泡影。
王莽是第一个企图把幻想付诸实施的倒楣政治家,当他“行王田”禁止土地买卖时,区博曾谏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从。
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
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
[7]区博的见识比王莽就现实得多了,他虽然不能看出西周与汉代的社会性质有本质差异,却能意识到这已经是两个起了巨大变化的不同时代。
实际上,历代的“井田论”都是脱离实际的、乌托邦式的幻想,当一部分人感伤主义地迷恋于“先王之制”、“三代之法”,从井田制获得自己的诗情时,头脑比较清醒的苏洵却嘲笑他们“亦已迂矣”![8]并且现实地指出:“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
[9]马端临更讥之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亩以召怨谎,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10]此外,明人邱浚也曾冷静地说:“井田既废之后,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贫富不均。
一时识治体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无可复之理,于是有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
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
何也?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
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
[11]区博、苏洵、马端临和邱浚的论点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这个阶级的存在,在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性,所以这里所说的“民心”、“人情”、“土俗”,既是地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也是社会现实在人们意识中的必然反映。
②没有形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
③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及利润、利息向地租的转化
3《韩非子·外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