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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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销售,物流,配送及代购代销,仓储,设施租赁。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配套设施的开发、租赁、销售、经营;批发、零售:农产品及其制品;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物流配送中心、配套物业的开发及经营管理、农产品物流服务;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全部为货币资产。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股东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时间如下:

(一)公司,注册号: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万元(小写:10,2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首次出资伍佰贰拾万元(小写:5,200,000.00元),出资时间: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20日前缴清。

(二)公司,注册号:,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小写:4,9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5%。,出资时间:

(三)公司,注册号:,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小写:4,9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5%,首次出资壹佰叁拾万元(小写:1,300,000.00元),出资时间: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20日前缴清。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未缴纳部分由其他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摊缴纳。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分摊缴纳,可对外募集股东缴纳;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者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以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名册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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