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民生领域官商勾结“微腐败”的分析和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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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民生领域官商勾结“微腐败”的分析和治理对策
十八大以来,县纪委持续发力利剑出击查处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逐步形成了全县惩腐肃贪“拍蝇打蚊”的高压态势,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了全县聚力脱贫攻坚的良好政治生态。
然而,基层极少数领导干部仍铤而走险经不住不法商人的利诱和“围猎”,在贯彻落实扶贫民生资金项目中,不能坚守法纪底线与不法商人勾结吞噬扶贫民生资金,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群众对党的信任,严重侵蚀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造成国家民生资金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一、违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十八大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脱贫攻坚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主要查处了基层扶贫民生领域官商勾结“微腐败”违纪案件19件20人。
经过认真梳理剖析,并深入案发单位和村组基层一线走访调研,此类案件违纪特点规律及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官商”勾肩搭背,狗苟蝇营。
随着国家扶贫民生资金投入的增加、项目的增多,一些不法商人盯住这块越来越大的“蛋糕”,没有把精力用在依法经营谋事创业上,而是围绕基层民生资金项目研究基层一线党员领导干部的“爱好”,投其所好拉拢利诱“围猎”相关民生部门的党员干部;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金钱、美色等利诱与不法商贩勾肩搭背、“你你我我”,在招商引资、实施民生项目中与不法商贩狗苟蝇营,甚至以实施民生项目“洗钱”犯罪。
某镇原副镇长余某某在任该镇某村支部
书记期间,经常与公司企业老板、“小包工头”出入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消费,2014年至2015年经不住金钱诱惑先后收取企业老板崔某某、张某某共计26万元“好处费”,并利用职务为二人在该村探矿、采矿提供便利,造成该村集体土地破坏和国家矿产资源流失。
2016年9月,余某某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双开处分。
某局原股所负责人朱某某,经常与县城一些小建筑老板聚在一起进行“搓麻将”“猜三匹”赌博活动,赌资较大,个人工资和家庭收入无法满足其个人赌资需求,其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昆明某科技公司购买节能灶芯,某建材煤业公司订购水泥、钢筋和XX某建筑装饰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赌友”贿赂30.28万元,朱某某被双开处分。
(二)“官商”同流合污,火中取栗。
一些不法商贩经常象“绿头苍蝇”一样,平时有事没事与基层党员干部“请吃”培养联络感情汇集人脉,甚至千方百计通过熟人介绍结识处在民生关键岗位上的党员干部,个别党员干部守不住底线、经不住不法商贩小恩小惠的“糖衣炮弹”袭击,无视党纪法规威严,铤而走险与不法商贩同流合污,从中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如,2009年至2016年4月,某镇卫生院原院长付某某在该院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采购过程中,付某某和云南某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桂某单线联系,付某某3次收受桂某“回扣”80万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借款和家庭购房等开支。
2016年12月,付某某被双开处分。
同例,2012年3月至2013年期间,某镇卫生院原院长周某,在该院采购B超设备过程中,收受云南某经贸公司业务员付某某馈送的“回扣”4万元;在该院采购D-2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过程中,收受昆明某科技公司销售人员贿赂3万元;在购买健康教育宣传资料、药品等物资中5次收受供货商贿赂8.35万元。
先后共7次收受贿赂15.35万元。
2015年9月,周某被双开处分。
(三)“官商”染指于鼎,杯羹同享。
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在实施民生项目和民生资金使用过程中与不法商贩狼狈为奸,采用虚构材料、虚构项目等手段套取、骗取民生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和职工福利发放,甚至用于购买土特产向上级部门“送礼”献媚,不法商贩也从中分杯羹,形成了违纪党员干部、不法商人、单位职工利益共同体。
2014年6月,县某单位下属资产管理公司原经理角某某出资0.6万元请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云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制作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进度资金审批材料、项目实施合同、资金拨付等虚假材料,并利用该虚假材料套取国家“再生资源”财政补贴资金83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冲抵”其单位违规接待费用。
2015年9月,角某某被开除党籍,免去经理职务。
某局股所负责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其具有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勾结虚开支出发票从基本账户中套取挪用畜牧专项资金37万余元,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有关开支,其中以发放加班费的名义发放职工福利11万余元,以“通讯补助”的名义发放3.8万余元,肖某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免职。
(四)“官商”一家两制,沆瀣一气。
一些党员干部家庭成员或亲属中一方在“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体制外”经商、办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
个别违纪领导干部利益熏心封妻荫子靠“一家两制”进行利益输送;一些不法商人盯上不在“体制内”的领导干部家属或亲属,热衷于聘用领导干部家属或亲属供职于其公司,企业关键时刻“攻坚克难”,安排担任高级管理职位谈判捞取民生资金项目。
如,2012年12月,某乡电器经营部经理周某为套取家电下乡补贴,利用其叔叔聂某某在该乡林业站办理《林权证》的便利,恳求聂某某复印1000余份农民群众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用这些身份材料伪造937人购买电器资料,从乡财政所套取家电下乡补贴32万余元。
2014年10月,聂某某被给予降级处分,周某被开除党籍并被法院
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对策建议
针对基层扶贫民生领域官商勾结“微腐败”违纪的特点规律、原因和警示教训,我们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对策建议。
(一)清单化防控,从源头预防腐败。
认真剖析基层官商勾结“微腐败”规律和特点,定期或不定期梳理扶贫民生领域廉政风险点,建立县、乡、村三级“微权力”风险点档案数据库,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方案,针对职权重要程度、风险点和行使频率等,瞄准权力运行、监督的关键点,编制“微权力”清单,促使权力运行清单化、阳光化。
从县乡级层面制定包括重大决策、招投标管理、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财务管理、“两务”公开、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9个方面的“微权力”清单;村级层面主要制定了包括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公共服务、扶贫领域、民政救济等6个方面的村干部“微权力”清单。
(二)精准化治理,践行用好“四种形态”。
一方面是实现践行运用“第一种形态”四个常态化。
按照领导干部约谈相关规定,建立县、乡、村三级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和科级、股所级、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通过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和告诫整改,实现廉政约谈常态化;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企信通、电视台、单位LED等媒体平台,在春节、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发送廉政提醒短信和播放警示公益片,实现提醒告知常态化;对通过审计、明察暗访、群众举报、巡察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个筛选出有疑点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函询监督常态化;积极转变执纪思维方式,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采取明察与暗访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现日常教育监管常
态化。
一方面是加大扶贫民生领域“微腐败”查处力度。
建立完善基层纪委纪律审查工作机制,围绕扶贫民生重点领域、基层干部重点人群、资金管理和使用重点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健全完善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建设,“零容忍”惩治扶贫民生领域“微腐败”问题。
(三)长效化推进,形成专项检查常态。
制定出台扶贫民生领域项目资金专项纪律检查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扶贫民生领域不同项目资金性质成立专项纪律检查组,围绕扶贫民生领域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纪律作风等四个方面责任落实开展专项纪律检查,保证扶贫民生领域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整改,严格责任追究,违纪违规问题快查快处快移。
重点强化脱贫攻坚专项纪律检查,调焦对准新的脱贫攻坚点,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三率一度”等指标,深入开展“找问题、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建立完善脱贫攻坚抽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周日例会向县委常委会汇报等制度,实现脱贫攻坚与专项检查无缝对接、不留死角,确保脱贫摘帽、干部清正廉洁。
(四)纯净化官“圈”,提升廉洁自律意识。
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出台公职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公职人员婚丧嫁娶规定等系列制度,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对党员干部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社会交往等进行规范,明确违规处理办法,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净化党员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和朋友圈。
(五)常态化监管,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要求,坚持全覆盖、“三必报一档案”,重处不报、瞒报、漏报行为,强化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抽查核实工作,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着重于学习宣传《规定》《办法》,思想认识到位;着重于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报告程序;着重于明确具体要求,确保报告质量;着重于严肃纪律追究,注重结果运用。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