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代理的现状与展望】税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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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代理的现状与展望】税务现状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始于80年代中期。
当时我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加之税务机关征管改革的需要,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探索。
由于这一新生事物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可以减轻企业的涉税事务负担,降低纳税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较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
1992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上对税务代理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
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截至1999年8月底,全国已有税务代理机构4100多家,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约十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有31671人。
形成了包括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税务代理规程、执业标准等在内的一套相应的制度、办法。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可以按计划办理,无需寻求代理。
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情况下,民事活动不断增加,单靠自身能力已不能适应快节奏的经济环境,加之每
个人的知识不可能“面面俱全”,因而需要寻找各类专业知识人才提供的帮助,这就产生了寻求代理的经济条件。
由于国家税法日趋严密,税务代理也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二)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起“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
为此,社会上对税务代理需求增大。
据对浙江、广东、四川、新疆、内蒙古、大连6个省、区、市就税务代理进行的专题抽样问卷调查显示,60.91%的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的愿望及要求,而潜在的需求则更大。
我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各类纳税户1364万多个(尚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是税务代理的主要对象。
(三)税务代理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办理涉税服务事项,其业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
所以,税务代理具有法定性、中介性、独立性、公平性、服务性和有偿性。
总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配合征管改革、维护国家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管理税务代理的行政职能,并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税务代理的行业自律性管理也有相应的社团组织——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具体运作。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中介组织也存在一些缺陷,譬如: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业务交叉等问题,导致执业机构规模小、服务单一、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
这一现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工作要“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从1999年8月开始,对全国税务代理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
改制后的税务代
理机构,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组成,全国约有2000家。
其中,合伙制事务所2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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