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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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二)按贷款额度,分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可授权信用站在授信额度内代理发放的信用贷款。

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是指超过农村信用社授权信用站代理授信额度的信用贷款。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辖内信用站不同等级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分别具体确定和掌握。

第九条农户信用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助学贷款执行《湖南省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农户信用贷款利率。农户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社员贷款适当优惠。

第四章农户资信认定与授信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农村信用社指派的信贷管理人员、当地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和1名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3至5人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农村信用社授权和要求,调查辖内农户资信状况,评定农户资信等级,确定对辖内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当地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及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调查掌握的情况,一次性评定所有农户的资信等级,分别核定授信额度,并建立资信档案。信贷管理人员和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对提供资信评定小组的所有农户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近年来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对以城市、集镇自有房屋、大型农机具和动物、植物作为物资保证或有技术专长和强劳动力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对其资信等级评定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适当提高档次。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资信等级,确定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一)“优秀”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为100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较好”的授信额度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三)“一般”的授信额度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第十六条对需要贷款的农户,必须向农村信用社(分社、站)申领《农户贷款证》,一户一证。农户的资信等级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均在《农户贷款证》标明,农户凭证向农村信用社(分社、站)申请信用贷款。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七条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社区农户,均可向所在社区农村信用社、分社或信用站提出贷款口头或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申请,可由信用分社或信用站直接受理,当天给予答复。对小额以上的农户信用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受理或由信用分社、信用站报农村信用社受理,农村信用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于调查结束后2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对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贷前调查的内容:

(一)贷款户的生产规模和条件。包括耕地、山林、水面面积和等级,畜牧养殖品种及规模,种养殖预期产出效益等等。

(二)贷款户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劳动能力、专业技术、生产经营经验和年限。

(三)农副产品市场行情。

(四)对农户生活急需贷款,要重点调查农户家庭收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偿还的可靠来源。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贷款采取按权限、分等级审批发放和管理的办法,对信用站实行等级管理、区别对待。信用站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授权,可以代理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并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对代理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信用站分为一、二、三等级,按级授权代理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信用站等级划分具体标准和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县以上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并将农户贷款指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农村信用社据此确定辖内所有信用站等级和代理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一级”站:可代理发放5000元(含5000元)以下小额农户信用贷款,5000元以上的信用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发放。

“二级”站:可代理发放3000元(含3000元)以下小额农户信用贷款,3000元以上的信用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发放。

“三级”站:可代理发放1000元(含1000元)以下小额农户信用贷款,1000元以上的信用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发放。

第二十二条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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