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计算题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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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一、比例赔偿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中,以保额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公式为:赔偿额=保险财产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标的受损时的实际价值)
2.在定值保险中,以实际损失额与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公式为:赔偿额=保额 × 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额 / 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
特点:损失计算不受市价升降影响
例:某保户投保财产险,保额80万元,保险财产的实际账面价值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导致损失5万元,出险时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125万元,计算赔偿额。
答:
不定值保险:赔款=5×80/125=3.2万元
定值保险:赔款=80×5/100=4万元
按第一危险赔偿时:赔款=5万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额的损失,保险人按足额保险负责赔偿,第二部分是>保额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分摊方法
1. 比例责任法
比例责任法又称保额比例分摊制。即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额与总保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是: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
例:王某有套住房价值20万元。 1999年3月2日,王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甲公司投保了家财险,每人保额为15万元。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单位于同年4月1日向乙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家财险。 1999年12月2日王某家着火,损失12.5万元。 按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应分摊多少赔款?
计算如下:
甲公司:125000× =75000元
乙公司:125000× = 50000元
2. 责任限额法
责任限额法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比例来(即无他保的情况)分摊损失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 之和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100000150000150000+100000150000100000+额之和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以上述例题为例,按照责任限额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125000× = 69444元
乙公司:125000× = 55556元
3.顺序责任法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合同者首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再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仍按上例,按照顺序责任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在3月2日出单,首先赔付12500元。乙公司在4月1日出单,不用赔付。 若王某家损失达16000元,则:
甲公司赔款额=15000元,
乙公司赔款额=16000-15000=1000元。
计算题
1、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 保险人应赔偿 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2、A 国外贸公司甲为B 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 国与C 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3、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100000125000125000+100000125000100000+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4、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 80*90%=72万美元
5、李某于2000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31日至2001年1月30日。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18日至2001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公司。2000年5月10日,李某家发生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理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7000元赔付李某。李某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答:
一方面,李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李某与其工作单位是劳工合同关系,其工作单位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不能约束李某,只能约束其工作单位。因此,李某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7000*(50000/(100000+50000))=2333.33
家财险比例赔偿
6、1998年3月28日,王某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38万元,其中房屋3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其他室内财物3万元。保险单载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当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室内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室内财产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当年8月9日,王某所在的地区连降暴雨,造成洪水。洪水冲毁了王某的住房,房屋损失24万元,家用电器损失3万元,其他室内财物损失2万元。王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经确定王某的房屋重置价值为40万元,家用电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