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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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2)
××大学学历证书遗失补办管理办法 (19)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20)
××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23)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5)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8)
××大学学生缴费和注册管理办法 (38)
××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1)
××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42)
××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44)
××大学关于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的实施办法 (47)
××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48)
××大学新生素质调研制度 (50)
××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53)
××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57)
××大学学生德育学分评分办法 (63)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68)
××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72)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75)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78)
××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81)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85)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后教育管理工作方案 (92)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院系考核办法 (95)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98)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大学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救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由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学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一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从2004级开始,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2004级以前的按原学制执行。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以满分100分计算,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计算,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若考试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具体办法见《××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大学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系部审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或者有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