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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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财办〔2017〕27号)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6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财政厅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出席人员为省财政厅党组成员。
列席人员为省财政厅其他厅级和副厅级领导、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
根据议题需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除研究人事问题外,厅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议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讨论省财政厅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指定省财政厅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二)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确定。
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事项或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四)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四、议题提交
(一)议题确定后,党组秘书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必要的背景材料等),通知时应明确材料份数、送达时间、相关要求。
有关处室和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时限将有关材料送交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收到会议材料后,规范印制上会材料,并提前送达各位参会领导。
(二)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具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并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审议的议题内容,应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便于操作执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党组会议前,提请厅长或分管厅级领导听取专题汇报。
五、议题审议
(一)议题内容由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
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掌握在限定时间以内(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二)处室负责人汇报后,厅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