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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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

摘要:计算机网络逐渐渗入到生活方方面面,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个人信息隐私安全受到极大威胁,隐私数据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的介绍、控制和管理显得更为重要,从而为信息安全提供适当的保障。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社会,个人隐私,控制措施

计算机作为新一代的传播媒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把网络看作一种技术工具时,所引发的个人隐私问题最让人关切。个人信息滥用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虽然这种使用个人信息的初衷并非是违反法律或者有意给别人造成伤害的,但其后果还是令人不安的。在信息技术影响别人的隐私的时候,应该仔细地从伦理、法律的方面加以思考,电子监控系统使用问题;社交网站骗取个人信息的问题;日常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二、隐私保护技术

1.技术措施控制

以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技术控制时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相关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手段。技术控制指的是利用信息技术使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可以得到保护,防止犯罪行为的破坏,也就是说以网络安全来实现保护相关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受侵害,保障网络的畅通运行。网络安全指基于网络运作和网络间的互联互通造成的物理线路和连接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应用服务安全、人员管理安全等几个方面。

技术控制的主要作用对象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特征和它对于社会控制与管理工作形成的挑战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网络本身的技术性。依靠技术,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也是必然之举了。

网络安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技术: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个软件系统,用来控制企业单位组织的内部网

络与国际互联网的数据流通。防火墙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外部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以防止有入侵性的访问企图。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预先设定的安全策略,对外部网络和内部网络交流的信息、数据进行相应检查,符合的予以放行,不符合的拒之门外。就目前情况来看,防火墙已经是一种基本的网络安全设置。

(2)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通过对原始的数据进行一定的处理,获得新

的数据串加密技术的核心是其使用的加密算法。传统的加密技术使用对称加密技术,即加密密码和解密密码是同一个密码。新的加密技术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即两个密码是不同的。数据加密技术一般在对于安全要求非常高的领域使用,如商业机密、军事机密等。

(3)身份认证。身份认证是对用户的系统访问的最基本手段。有安全性需

求的系统都会为合法用户分配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一般的黑客非法侵入就是采用破解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进入系统的。现在的系统为了安全起见,都将用户名和密码加密后存放。身份认证除了采用这种方式外,还有指纹识别、智能卡识别等技术。

(4)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组合加密机制,它使用的技术是非对称i 加密技术。一次可以生成一对密码和密钥,一个密码对应唯一的密钥;密码用来加密,密钥用来解密;密码是公开的,密钥是保密的。在一次数据传输中,使用两对密码和密钥。一对由接收方生成,一对由发送方生成。在一次数据传递中,先由接收方将自己生产地密码发送给数据发送者,数据发送者将数据用该密码加密,同时也将自己生成的密码加密传送给接受者,除了原始数据被加密之外还传送一个被加密的发送发生成的密码。在这一过程中,就实现了数字签名和抗否认性。数字签名是在网络基础上实现安全的电子商务的基础。

(5)物理安全。保证计算机装置和设备的安全,防止非法人员进入机房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破坏,或直接窃取机密信息。对重要信息资料进行备份,一旦失去原件就能使用该备份。另外,还可以通过镜像技术提高数据完整性。镜像就是两个部件执行完全相同的工作,若其中一个出现故障,则另一个系统仍可以继续工作,这种技术一般用于磁盘子系统当中。在这种技术中,两个系统是等同的,两个系统都完成了一个任务才算任务真正完成了。

三.隐私保护法规

法律是传统社会控制与管理的手段中唯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这种惩罚所形成的威慑力量来保证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打击侵犯他人或单位组织的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因为法律是唯一一种以强制方式确认权益并加以保护的手段。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想信息社会过渡,以知识经济和全球化为背景,信息作为一种最具价值的资源,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其生产、消费、利用等环节都面临者很多的问题。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就是这些问题的集中体现。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信息社会对于法律建设来说也是一个新的环境,信息立法就是在新的环境下为了使信息社会的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持,使新的环境下的社会行为有法可依,为对于新的环境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使新环境下的法制建设能够跟上社会的进步而进行的法律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要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信息社会,必须有完善的信息立法,通过法律对新的社会环境加以调整,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能够顺利地进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信息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信息活动方面的法律的专门性活动。信息立法的目标是要建立对社会上信息活动所涉及的所有领域进行控制与管理的部门法体系,即建立信息法。

从国际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由于在信息化上起步较早,也更早地面对以法律来管理相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因此在信息立法上发展较早,研究得也比较深入。以美国为例,早在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承认了个人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随后,联邦和各州政府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法案》,对于网络空间的隐私进行保护。1986年,美国颁布了《电子通信隐私法案》,对电子邮件通信隐私和电子交易中涉及的隐私信息加以保护。在信息的公开上,1986年,美国就颁布了《信息自由法》,并于1996年做了修改。时至今日,美国在信息立法上是全球做的非常完善的国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的地位。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信息社会,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技术的交流非常频繁,同时,信息技术也成为国际间往来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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