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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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利益的平衡

——基于股东与债权人的视角

基本原理:

●股东投资构成公司最初财产来源,而公司财产又构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

●当公司将大量的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之后,公司责任财产总量必然减少,影响债权人的

利益

●当公司经营困难时,公司股东原则上承担有限责任

●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是公司发展的基础,但公司债权人在诸多权利方面不如股东,如无

决策权

股东除了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还有经营管理权,而债权人只有利益分配请求权,使之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两者既是利益的对立者,又是利益的相关者。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公平的原则,着重于半壶股东的利益,把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公司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一.公司越权无效原则到越权有效原则的演进

1、越权无效原则

①保护股东投资意愿

②制约董事的行为

③公司章程推定知悉原则

* 公司往往是由董事等高管人员来经营的,可能会违背公司股东的意愿而签订合同,损害股东的利益。

2、越权无效原则的弊端

①对第三人不公平,无过错的人承担风险

②推定知悉义务,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交易的效率

3、越权有效原则的确立

①1950年,美国《标准公司法》率先在法律上确立该原则

②1968年,欧洲公司法指令,认可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无论是否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均要就此协议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英国等认可

③1999年,我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有些行业是国家管制的,不适用越权有效原则:影响国家财政的,如烟酒行业;影响市场安全的,如金融业(有限竞争。例如,银行的设立除了要看资金能力,高管的能力,还要看市场的饱和度)

***商法保护交易安全,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分开。

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的认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目前规定中的问题:

1)规定的情形过于笼统

2)缺乏统一的认定要件

3)举证责任的配置不明

(资金转移)

股东公司

债权人

Veil

Piercing the veil

德国:直索制度

美国:刺破人格面纱

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的适用要很谨慎

2、滥用情形的根据

①公司资本不足

资本不足:形式不足:不能达到最低注册资本

实质不足:没有达到从事该行业的基本资金水平

** 认为资金的形式不足存在设立瑕疵,根本没有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不存在独立人格的否定,所以资金的不足应该是实质的不足。

资金的实质不足:自愿交易:不单独构成,除非有欺诈等情形。(债权人也存在过错,不

太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非自愿交易:一般构成(风险转嫁给无辜者)

②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③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如逃避税收

④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乙的机构、资金、财物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事实上乙公司很可能是被架空的。

财产的重合罪明显的是一人公司。此时发生财产重合,如果不能证明财产分立,在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人格法定的认定

要件:

①主体:* 股东(董事等高管不可适用)

*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滥用问题?

例如:

90% 70%

A公司 B公司 C 公司

债权人可以向A公司适用该制度吗?

* 兄弟企业的问题?

B 70% X 债权人可以对B公司适用该制度,但滥用适用A公司吗?

此时B很可能把资产转移到A下面

90%

A

②客观:

③结果:20' 严重(如何解释)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4'只要财产混同即可,无需损害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实现,则股东不必连带,所以20'更可取

④因果关系

⑤主观:主观滥用论(难举证)

客观滥用论(better)

** 当股东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只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股东。

举证责任配置:

①对行为要件的证明:原告初步证明——被告证明

②对主体要件及损害后果的证明:原告承担

③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被告承担

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被告承担

债权人承担

** 原告推定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因果关系。

三、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别保护

* 问题的提出:一人公司——债权人

* 当前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禁止滥用一人公司

②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一次缴清)

③公示制度(公司登记、营业执照——风险提示功能)

④财物审计制度

⑤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 对当前制度的反思和完善

1.注册资本的反思

新法:放松——一人公司:加严(引发规避)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形式上是资产=负债+净资产,实际上只是净资产在起担保作用。注册资本是静态的概念,而净资产是在不断变动的,起担保作用的也是净资产。注册资本只是形式上的作用,所以把注册资本的门槛降低。而对于一人公司的思路却与此不同。

规避:如2人投资,其中一人占99%的股份,另一人占1% 的股份,另一人实际上是名义股东。

2.自我交易的规范不足

&& 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机构设置简单,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很容易与公司进行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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