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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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分析
作者:王守华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1期
合作社等主体逐渐成为引领现代农业的主力军,而融资难等问题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障碍。如何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变土地为资本,已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下文以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为例,探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
一、制度沿革与产权改革
(一)历史沿革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是随着政策变动而发展的,可分5个阶段。1.获得经营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1982年,博兴县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2.合同固定。1984年,对土地承包进行完善,并签合同。3.法律确认。1997年,再延长30年,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4.政策放宽。2004年,可依法流转。2007年《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5. 经营权担保融资切点形成。2014年一号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至此,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已获得政策支持。应该说是个很大进步,可是还有一个问题。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所有,也就是几亩地,即使能够抵押,融资也有限。而作为规模流转的农业主体如何抵押融资,这又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法律支持
激活土地权能,实质是提高担保功能,让金融部门放心放贷。涉及法律有《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从法律角度,唯一突破口是地上附着物,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就为以农作物未来收益折现为基础设定融资担保、激活土地权能提供了可能。
二、条件成熟
(一)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解决土地抵押融资首要因素。按照省一号文精神,已全面铺开土地确权,预计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时机已成熟。
(二)客体形成
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化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具体体现。博兴县在土地流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流转达15.3万亩,占全县耕地26%。交易客体已形成。
(三)融资迫切
目前,农业企业主要以博华等为代表,合作社500多家,家庭农场78家,总体呈现以现代农业企业为龙头,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为补充的结构态势。各类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迫切。但徒有土地使用权,无有效抵押物,难以转换为资本。
三、突破探索
(一)体系建设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县农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证申办程序》。
(二)金融配合
县农商行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会同农业局制定了抵押贷款流程。
(三)找准突破口
按照企业申请,街道审核,农业局备案并申请,县政府发证流程,为国丰农业公司颁发了土地经营使用权证,2014年5月23日,发放首笔80万元贷款,为农业经营主体破解融资瓶颈趟出了新路子,开创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之先河。
四、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障碍
《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第50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80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其他土地附着物也可以抵押。第184条,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担保法》第37条,不允许在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综上所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抵押权能。《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而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三部法律是统一了口径的,其特点共同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能达到这些条件的情况,在博兴县几乎没有。此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问题: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进行抵押。所以,唯一突破口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又存在地上抵押物的价值评估,金融部门的认可等问题。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指明了方向。但从法律角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存在障碍,更别说各类主体流转后的使用权抵押融资了。
(二)基础不完善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几个前提,首先是权证发放,其次是规范流转合同,再次是小证换大证的政府确认,最后是金融部门认可放款,而且程序是单向不可逆的。一是土地确权滞后。二是流转不规范。三是地方政府确认的合法性。
(三)金融创新滞后
经过历史取舍,现存的农村金融主体,除了经济发达镇还有国有商业银行影子外,其他只剩下农村信用社了。基于盈利目的,大多也起到“抽水机”作用,加剧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金融部门各自为政,条件、办法、流程不一,不便于统一完善融资资料。
(四)评估问题
有法可依的只有地上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至于评估价值确定依据无疑是财务现值理论,笔者以为价值评估的难题不是评估方法选择,而是参数确定、运用问题。比如抵押率、期限、折现率等,还有低价基准确定和评估机构信誉问题等。
五、建议
(一)抓紧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规范土地流转,进而规范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基础,也为以后的流转评估、政策奖励、纠纷调解提供依据。
(二)规范流转
严守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坚持规模适度。
(三)建立市场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思路,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产权交易网络,县建立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镇建产权交易所,村设信息站。扩大交易范围,完善市场配套建设,为土地产权融资担保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建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牵头,各级财政注资,组建国有非盈利企业法人担保融资公司。慎重选择经营管理人员、确定服务对象范围、完善业务流程与制度,引导农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慎重选择担保服务对象,监管工商资本运营。找准突破口,加强事前、事中监管,防患于未然。
(四)成立评估事务所
土地流转价格定价是个复杂问题,跨年度收益不确定性,传统与现实因素交织,都给土地产权交易定价带来难度。可以设立专家库,聘请各类农业专家、专业评估师组成评估专家组,运用现值等可行理论确定流转基价。
(五)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所以,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思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一是发展社区资金互助。县农业部门审核监督,民政批准成立,以镇为服务区域,从事内部成员资金融通。资金来源与使用者都是本地成员,其信用资信易于监督考核,风险可控。不过,由于部分互助社,出现违规操作,携款跑人现象。笔者以为,不能因噎废食,应加以引导,合理利用。另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社员内部吸收入股,需要资金的社员,可以自己所入股份为依据,以几个股东社员联保为保证,低息或免费获得发展资金。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严格内部操作,规避金融风险。当然,作为新生事物,良莠不齐现象是很正常的。应鼓励发展多种合作金融,搞活农村经济。况且该类操作软件已相当成熟,管理知识要求不高,很有借鉴意义。
(六)大力发展农业主体
培育更多农业主体,保证足够交易下手,保持农村产权交易顺畅,维持金融秩序,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