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会201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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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或借故离(脱)岗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第二条管理原则
1、坚持“定编制、定岗位、定人员”的原则;
2、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
3、坚持逐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4、坚持书面请假的原则。
第三条事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国家规定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3天,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一次请事假(含非领导职务)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事假4-7天(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7天以上不予批准。
2、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须经所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组织部门审批;各乡镇(含甘盐池羊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县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同意,并请示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部门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人大,政协各委(办)主要负
责人由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审批。
3、工龄在10年以下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工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工龄在20年以上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病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请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依据医院证明严格把关进行审批;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及病情特殊的如患精神病、癌症等需请假15天以上的,必须由海原县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并提出意见,本人(病情严重及病情特殊可委托单位代办)办理请假手续,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同时,严格执行请销假期间工资福利及有关规定。
因病休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病假期间工资待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全额工资;3-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发给全额工资,10年以下的按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按80%计发,10年以下的按70%计发。【按比例计发标准:基本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按考核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度奖金、机关公务员工作性津贴)和按天数计发的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条法定假管理
国家法定的“婚假、丧家、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脱产学习培训管理
1、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以提高专业技能为目的的短期脱产培训学习,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相关培训学习文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对
其培训学习的时间、地点、专业等进行审核后方可离岗参加;
2、以提高学历层次为目的的长期脱产培训学习,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干部由人社局审批;副科级以上由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审批;各单位一把手由组织部审核后党群、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的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各部门,乡镇的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考勤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各单位每月月底将工作人员考勤记录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勤情况送财政局核发次月工资。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到5次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达到10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30天)。
2、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及未经审批脱产培训的或培训期满未按期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3、对于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部门对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应及时
将处分决定通报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政法部门对采取强制措施和判刑的国家公职人员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组织、人社和用人单位。
第八条督促检查
由县纪委牵头,组织部、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根据本单位编制、对工作人员确定岗位,严格管理。对于管理不严或者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海党办发[2008]97号)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区、市有关规定执行。该办法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