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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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XX铝型材厂
2016年5月21日
目录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 0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0
1.2技术路线 0
1.3核算方法 (2)
2核定依据 (3)
2.1法律依据 (3)
2.2环境标准 (3)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 (4)
3企业现状及基本信息 (6)
3.1企业基本信息 (6)
3.2企业概况6
3.3生产状况 (7)
3.4企业周围环境情况及附图 (12)
4水污染状况调查 (14)
4.1产污环节分析 (14)
4.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17
4.3污水排放口情况18
5大气污染状况调查 (19)
5.1产污环节分析19
5.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20
5.3废气排放口情况21
6噪声排放状况调查 (22)
6.1企业主要噪声产生源 (22)
6.2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23
6.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23
7企业固体废物状况调查 (23)
7.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 (23)
7.2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24)
7.3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情况 (26)
8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26)
8.1环境管理机构组成及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26)
8.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内容执行情况 (30)
8.3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执行情况 (32)
8.4污染减排要求及执行情况33
8.5其他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33)
9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 (37)
9.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37
9.2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41)
9.3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核算 (45)
9.4噪声情况 (45)
10申请核定总量指标分析 (46)
10.1大气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6)
10.2水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 (47)
11结论 (48)
11.1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11.2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 (49)
附件:
附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二:企业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附件三: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附件四:2014年度、2015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附件五: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六:2014年度、2015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4次/年);
附件七: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2014、2015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据)。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环保法》要求,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XX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省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我厂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测算了我厂相对污染物排放量,编制完成“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与排污许可量”核定评估报告,以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1.2技术路线
如下图1-1。
图1-1 技术路线图
1.3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采用以下核算方法:
(1)在线监测数据核算;
(2)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
(3)排污系数法核算;
(4)排污绩效法核算;
(5)验收监测数据核算;
(6)环评批复总量数据核算;
(7)环境统计数据;
(8)环保部门下达排污许可数据。
2核定依据
2.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XX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XX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XX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5)《中华人民XX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6)《XX省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15日);(7)《XX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4月1日)。
2.2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3)《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熔铸熔炼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1;氧化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
表2,硫酸雾—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小于8.8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围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2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的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2。
表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表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2.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然后经市政管网进入第一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 3;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 4。
表2-4 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