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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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农民合作组织历史悠久,在两个世纪前就已经诞生了,200多年的生存发展史充分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纵观当今世界,凡是现代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通过有效的政府支持而获得发展的。

不管是欧美还是亚洲发展中国家,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至少一个农村合作社,有的甚至加入了两个以上。

欧盟各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推动各国农业生产走上了专业化、商品化的现代道路。

法国财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欧盟很具代表性,其合作社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推动下,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较快发展。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20条指出要“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其重点在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研究与借鉴法国对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支持政策,有助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欧共体在1960年6月30日提出了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
产品合理的销售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并于1962年起逐步予以实施。

其基本目标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
税、配额等,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冲击。

法国作为欧盟农业大国,一向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惠方,每年得到的补贴接近100亿欧元,占欧盟农业补贴额的五分之一多,占欧盟总财政支出的近10%。

同时,法国政府也列出巨额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

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

早在1880年,法国农会组织已有相当基础,这些农会后来逐渐变成合作社。

1945年,法国政府推动成立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

后来,法国颁布了许多农业法规,如1960年的《农业指导法》,1962年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法》,1972年的《农业合作章程法》以及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等,对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很大。

财政支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性。

对农
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实行差别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法国政策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与成员进行业务往来并为成员服务,遵循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如合作社与其他非成员有业务往来,与非成员的业务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

对谷物合作社免除登记印花税,对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合作社免除相当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免征合作社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

资金支持种类的多样性。

在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给予2.4—3万欧元的启动费(因成员人数多少而定),对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购买机械,根据类型不同,政府提供相当于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

同时免去
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
支持政策及启示
◎ 易 欢 谢元态 于细婷
法国合作社成员正在挤牛奶
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对于农业共同经济组织给予财政补助、税收回扣等援助;对于销售组合,在创办后三年内给予财政津贴,优先提供资助。

补贴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以2003年为例,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为288.3亿欧元,其中来自欧盟102.9亿欧元,占36%;农业社会补贴辅助基金115.0亿欧元,占40%;国家农业部58.60亿欧元,占20%;国家其他部委11.80亿欧元,占4%。

补贴政策调整的灵活性。

1992年法国在欧盟的统一安排下对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下调壁垒价格和干预价格;补贴逐步转向直接方式,而且享受补贴也是以限制产量、实行部分休耕为条件的。

2003年欧盟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在不削弱对农业支持的前提下,再次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适时调整,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

法国积极响应欧盟制定的新政策,对本国农业补贴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制定新政策,法国最终达到了稳定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供求关系,稳定国家补贴额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等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法国充分重视合作社的法制建设,不断为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0世纪40年代以前,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参照农业信贷的有关法律来执行的,1943年9月4日通过了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

随着经济发展和外在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不断修改完善。

1960年8月5日,法国颁布了《农业方针法》,后来多次修改完善,并于1972年6月27日制定了新的法律,它将合作社的原则灵活变通处理,允
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成员发生商业往
来,制定出来的法规有利于合作社在
新形势下发展和维持与深化合作社运
动。

每个合作社都是按照合作社法,
根据经济需要形成的,都有自己的章
程,成员进出自由,领导人选举产
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

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基
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中央合作联
社三级体系结构,它们都是独立的法
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产权关
系明晰,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金融支持政策
法国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机
构主要就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一
家,但其体系比较完整,首先是中央
农业信贷银行,也就是法国农业信贷
互助银行总行,然后是省农业信贷互
助银行,最后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
行。

法国的《农业方针法》及《农业
方针补充法》都规定国家要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
政策。

法国合作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对
农业的优惠贷款,占市场份额的90%。

对于农业共同使用机械合作社,特别
是在山区和经济条件差的合作社,可
享受年利率为3.45%,最长期限可达12
年的优惠贷款;在平原地区,可享受
年利率为4.7%,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的
优惠贷款。

其贷款限额为:15人以下
的为200万法郎,15人以上的为275万
法郎。

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
府补贴。

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有机结
合。

法国对农业实行的是政策性金融
和合作性金融的分工协作机制,政策
性金融侧重于支持投资回收期长、风
险较大的中长期农业经营性项目,实
行商业化运作;合作性金融侧重于支
持商业可持续的较短期农业经营性项
目,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开展农
村金融业务;而法国最大的银行——
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实际上又执行了政
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双重职能。

政策性与合作性相结合的农
业保险支持体系
法国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
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早,1840年就成
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的相互保险公司,
1986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相互保险
集团公司。

法国把农业作为一个系统
进行承保,范围由种养业保险、财产
保险等逐步扩大至人身保险,有效地
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相应的信
贷风险。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法国通过法律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保
障,制定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对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责任、再保
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方式都作了
明确规定,并且对所有农业保险经营
机构实行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
产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

建立“金字塔”式的政策性农
业保险组织模式。

法国农业保险作为
一种政府行为,其运营经费和农险基
金赤字都由政府直接补贴。

在政府的
支持下建立专门的“金字塔”式的政
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模式:塔顶为农业
相互保险集团,负责政策的制定,并
为省(地)级公司提供再保险;中层
是22家地区或省级公司,拥有自己的
营业网点和财务账目,对上获得农业
相互保险集团提供的再保险,对下向
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塔底是
9000家左右的互助保险社,基本覆盖
了所有乡镇。

政府对参保农户给予保
费补贴,对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给予管理费补贴,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设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

法国的互助农业保险社是将防险和保险结合起来的民间性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

保险的种类多,并且是非赢利性质的,农协通过其他保险筹集资金,以非农保险资金来养农业保险,农民既可以是保险人,又可以是被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互助、共济的目的。

法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财政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基础设施落后,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政策性投入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性建设方面的投入比重较小且使用分散。

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应实行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像法国那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类的资金支持和广泛的资金补贴政策,尤其是要增加资金的投入量和优化支农资金的使用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我国现有的三家正规支农金融机构必须切实“回归三农”。

法国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一家,但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非常全面有力。

而我国现有的正规支农金融机构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家,但却“三个和尚没水喝”。

法国对农业实行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分工协作机制,并依法规定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贷款优惠政策,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而我
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名义上是国家设立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到了县级,但是由于资本金的严重缺乏,对农业的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广,但远离农村,进城与工、中、建等商业银行争抢市场建业务,虽然其商业化程度比较高,但涉及到农业贷款的部分相当有限。

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机构的贷款比例相对较大,但因其机构规模太小,实力太弱,要充当支持“三农”的主力军实在是力不从心。

因此,我国现有的三家正规支农金融机构必须切实“回归三农”,并以法律明确其各自的基本支农职能。

当前最急需的是,国家财政要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巨额拨款充实其资本金,使其有所作为。

国家财政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帮助化解债务。

国家要严格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对所有涉农项目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贴息等优惠。

近期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的普及,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提供特别的优惠政策。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法国的农业保险实行的是政策性与合作性相结合的支持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

从欧盟国家农业保险的运作实践看,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不同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做法非常普遍。

我国农村面积广、人口多,而中国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其他财险公司并未真正涉足。

这两家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加起来占全国财险保险的份额微乎其微,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
见》,确定要建立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机制,但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虽然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成立,但农业保险业务做得并不好。

因此,我国急需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全国性、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保险。

国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一些成本高、风险大及农民个人无力全部承担的保险产品进行补贴,以此推动农业的发展。

把法制建设作为合作社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法国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就制定了《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又颁布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农业合作章程法》以及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外在条件的改变,不断修改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有些条文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的相应法规和细则,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管理。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和直接为农业经营者服务的经济组织,政府在制定法规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合作社农业经营者的利益,又要推动整个农业的发展,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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