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陪审团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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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陪审团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

——观《失控的陪审团》有感

引起我思考陪审团制度在中国能否适用这一问题的正是一部叫《失控的陪审团》的电影,而这部电影正是从法理课上看来的,那就让我从理论上来谈一谈可能性吧。

首先来看看这部电影的内容吧:故事源于一场众人瞩目的案件:原告是在一场枪击案中痛失爱人、独自抚养着年幼儿子的遗孀;而被告是轻易便可只手遮天、年收入20亿元的军火制造商,以后者对于“枪支泛滥枪击案频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名,双方对簿公堂。尽管民意人心都无不偏向这对苦命母子,但实力悬殊之大仍然不言而喻,更毋庸提此类案例并无胜诉的先例。军火商也不惜重金聘请了向来无往不胜的大律师蓝金•芬奇及其强大的智囊团队,为的不仅是免于一千万的巨额赔偿,更是担心一旦败诉,海洋法系的案例援引原则将把美国枪械业卷入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当中,引来一个又一个不必要的麻烦。而传说中的芬奇团队果然不负所望,他深知再精彩的辩才也无法左右这场棘手的官司,于是转而另辟蹊径,从陪审团下手,一一找出每个陪审员的弱点并加以利用,威逼利诱其做出有利于军火商的判决,是他的作战方案。然而主角的登场改变局势,其利用自己的智慧或者说诡诈,赢得了先机,让军火商最终败诉,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

片子的结尾处,出离愤怒的芬奇问尼克,10个人都站在了你那边,你是怎么做到的?尼克有句经典的台词:我什么也没有做,我只是阻止你,让他们凭良心投票而已。

作为英美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重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而公平的陪审团机制在电影里也多有体现,即陪审员的选定过程是由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决定的。平民百姓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最大化地体现了美国式的司法民主,更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更充当了法院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有效地避免了法官的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不得不说,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成功的,然而却不是完美无暇的。或许,陪审制的初衷是公正的,却无法保证陪审团永远公正。向来对陪审制度赞许有加的宪政学家托克维尔曾经这样评价道:“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然而事事并不都遂人愿,正如影片中的一句台词,“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不!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这样的人他妈的一点儿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法律、公正和你所谓的什么美国价值观。”即使陪审种度充当司法民主与自由的形象再美好而高大,执行者逃不过一个“人”,操纵了人便操纵了制度,甚至是正义。或许这些就是这个制度的缺陷吧,然而这也印证了一句话:“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哪里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呢。

然而我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是可以借鉴陪审团制度的。毕竟陪审团制度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系统内、外“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首

先,法官的庭审活动局限于对法庭的组织、引导和量刑,其最终裁判的依据是陪审团的裁决。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地摆脱各种干扰,把审判背后的各种权力的、关系的运作完全甩开,依人民的意志去主持正义和公正审判,最终导致司法公正。其次,在民事审判中采用公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在组成陪审团之前,往往一方当事人考虑到自己行为的非道德因素和违法性质无法面对陪审团的裁判,以及陪审团的花费将由败诉方自己负担(仅民事审判),而会向法官宣布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诉求以达成问题的解决,使陪审团无需组成。第三,使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案件的上诉率远低于我国。当一个当事人在陪审团裁判败诉以后,他会了解这是人民的、社会道德的裁判,他会了解,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必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自己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诉求,上诉后,再一次面对人民的裁判,案件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也不可能去运作关系推翻一审的结果。第四,临时随机选出陪审人员,是保证公民参与和广泛民主的具体实现,也是屏蔽和斩断各种关系运作的关键。它同时隔离法官和各种社会关系之间以及案件审理结果之间的联系。

正如影片中所反映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着其固有的不足,首先其的组成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素质普通人,他们能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吗?其实我想说,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重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其次这些陪审员很有可能受到外界如媒体等的多种干扰而做出不符合公正原则的判决。但是实际上,他们在判决的时候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这也最大可能的保证了公正。

或许有些人会说,英美陪审制对民众认定事实能力的要求超越了我国的国情。英美国家的法治文明高度发达,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历经长久历史的浸染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而我国的历史传统则是人治,依法治国只是近年来才提出的口号,相对英美国家来说,人们的法律素质还很低,必须充分认识到民众的认识能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制约和影响。在此,我想借用托克维尔的观点,“美国的司法人员之能把我所说的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最低阶层,借助于实行民事陪审制度之处最多。”

他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对国民性的影响很大。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实际上就是民主教育的制度,它实际上就是培养公民精神的学校。当然,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本质上是一项政治制度,“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我想这部虽然是反应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电影虽然有艺术的成分,但其也确实体现了美国人对于他们自己制度的反思,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想说现在是我们法治进步的关键时刻,我们应该多多学习别人的制度,取其所长,补己之短,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产物,我认为中国是有可能实行这一制度的,我也非常希望中国实行这一制度,因为我记得我曾听过一位刑法老师说过“陪审团制度是人、情、法的合一”,这么好的制度,为什么不拿来补充我国的法律呢?

民商法学院2010级

姓名:盛捷中

学号:20100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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