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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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4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 债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 (第7条)
总则: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权利能
第一编:人法 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及法人的 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
的一编,也无实质性的总则一编。
不能称之为实质上的总则编原因如下: 1.如前所述,在《瑞士民法典》的篇首部位是“引
言”。 2.篇幅过短,难当总则编的重任 3.内容是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
州法律的关系和证据规则等,也不符德国民法典 所形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要求。
(二)债法部分相对独立,加上独立的“尾章”,似 有汇编法典的感觉,内在逻辑性不强
瑞士民法典:Rechtsfaehig ist jedermann.(人是权利能力 者/人有权利能力)
b.动物:
德国民法典:90a Tiere sind keine Sachen.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etzt.Auf sie entsprechend anzuwenden,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动物不 是物。它们通过特别立法得到保护。只要不存在其 他的规定,有关物的规范对于它们也相应适用。)
190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供公众讨论,并由一个 委员会研究,小委员会提加导论一章。
1904年5月28日“联邦委员会草案”(瑞士民法典 二草)。
1907年12与10日联邦议会通全体一致通过。 19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瑞士民法典的体例 瑞士民法典反映了德国罗马法继受学派提出的五
例体制。 由引言和五编构成。债务法位于最后。 前四编共977条。
瑞士民法典:641a 1.Tiere sind keine Sachen. 2.Soweit fuer Tiere keine besonderen Regelungen bestehen,gelten
fuer sie die auf Sachen anwendbaren Vorschrift.(动物不是物。 只要不存在特别规范,关于物的规范对他们也适 用。)
8.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
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瑞士债务法典 已经涵盖商法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五编。 此后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对各国民法立法产生重 大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范本。
(一)《瑞士民法典》没有设总则编 《瑞士民法典》既未在形式上安排称之为“总则”
第二编:亲属法 (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
第三编:继承法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第四编:物权法 (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
第五编:原债务法典 (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另:《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列,61条)
(二)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1.语言方面:民主、通俗、简洁 (1)胡贝尔最初就打算起草一部易读、易懂的法典 (2)使用日常语言及语句表达,易于理解 (3)回避了抽象概念及条文间的相互援引 (4)条文短小而简洁 (一般条文基本都在三款以下,一般由一句短句
1874年宪法改革使联邦就私法的某些领域特别是 债法和商法获得立法权。
1881年统一瑞士债务法施行。(其主要根据 1861年的德国普通商法典和1865年的德累斯顿 草案制定的。)
1884年瑞士法学家协会决议对瑞士各州私法进行 全面的和比较的研究以为瑞士的法律统一铺平道 路。
(二)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 瑞士民法典实际上是个人的创作。 瑞士联邦司法部长任命胡贝尔(Eugen Huber)教
3.苏黎世模式:
苏黎世私法典(1853—1855年),是包含反映德国的历史 法学派和罗马法继受学派的新理论的第一部法典。
瑞士北部和东部很多州都追随该模式。
(四)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法律统一的需求愈来 愈迫切。人们展开对应否授予联邦立法机构在私法 方面的立法权的宪法问题的讨论。
(一)帝国民法立法权的逐步取得
车通过”,可以在土地上设立役权(第781条); “结婚使人成年”(第14条第2款); “每个人都有权利能力”.(第11条)
back来自百度文库
a.权利: 德国民法典: Die Rechtsfaehigkeit der M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是 开始。)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瑞士民法典第二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 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释,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第二百四十二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 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4.瑞士民法典要实现一个联邦国家里开创法制的统 一,因此需要在许多问题上为州的法律留下余地
如与发生地密切有关的问题(如在相邻法律关系) 或者与州的当局密切有关的问题(如监护问题)方 面。
有些问题明文规定按照地方习惯或按“地方上一 般的形式”(参看瑞士民法典第642、6“条)去处 理
“物的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习惯组成该物 的、非经破坏、损害或变更不能分离的部分。”
上述特色的成因:
同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且具法国 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7.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
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 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 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 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这一规定赋予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 情况下,可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前无古人的创举。
2.同德国民法典不同,瑞士民法典有意地不求条款 的完备
其只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纲要规定,对该纲 要的具体落实则需由法官进行裁量。
3.广泛地使用了一般条款 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条款建立规则、准则和标准,
区别各种案件,把有关的理论观点具体化,才能 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而德国民法典则注重于法律的确定性和预先为法 院判决定下调子,最大限度缩小法官的裁量范围。
(四)将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置于物权法和债 法之前
《法国民法典》:人法置于篇首,但继承法置于 第三编中作为财产权取得方式规定。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 法、继承法
《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相比,物权法置 于债权法之前。
《瑞士民法典》:采取了先人后物而后债权的逻 辑顺序,具创新性。
1.关于收养,《瑞士民法典》用18个条文,而《德 国民法典》用32个条文;
2.关于夫妻财产制,《瑞士民法典》用74个条文, 《德国民法典》用145个条文;
3.关于继承,前者有192个条文,后者则有464个条 文。
6.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
内容和编纂风格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如以专 章规定了法人制度,施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 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 具较大灵活性)
创新: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立法史上首次 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人 法也独立成编,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组成。前四编全文共977条,相比德国民法典的 1533条,可说创下条文简洁之记录) 资料(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举例: 夫“决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并且必须以适当的方
式扶养妻子和儿女”(第160条第2款); 妻子“在言行上都站在丈夫一边”(第161条第2
款); “为他人的特殊使用,例如打靶、或者步行或乘
(三)19世纪,几乎瑞士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 典。主要分为三类:
1.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
瑞士西部和南部的各州(如日内瓦、伏特、伐累等州)。
2.伯尔尼模式:
伯尔尼州法典(1826—1831),以原伯尔尼法为基础,结构、 体系等方面追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卢塞恩、沙鲁敦和阿尔高各州都追随着伯尔尼模式。
(五)言简意赅,容量大,胜过德国、法国民法典
德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海因·克茨曾 对《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同一内容 上的条文数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瑞士民 法典总共(包括债务法的前两部分,相当德国民法 典的债编)约用1600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2385条所 规定的事项。”
举例: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五、瑞士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一)瑞士并没有完全继受罗马法,直到18世纪末, 以一种大众化的、以当地习惯法为基础的、由选任 的陪审员适用的法律占主导地位。
(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典的启蒙思潮在瑞士 萌发。
a.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认识到国家立法的有限性 和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性
b.这是由瑞士民法典制定之时面临的在一个联邦 制国家中实现法律统一的任务决定的。
c.这是由瑞士的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5.法典序号不统一 第一编至第二编为同一序号,而第五编则单独排
列
原因在于1881年制定的瑞士债务法已在社会上得 到良好施行,为尊重该事实,瑞士对此灵活做出 安排。
授草拟民法典草案。 《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 (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及《解释》 后世称尤金•胡伯为瑞士民法典之父。
(三)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189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宪法授予联邦立法机构 制定全部私法的权限时,胡伯已将草案第一稿完 成。
瑞士没有独立的商法典,有关公司、票据、商业登 记等传统商法的内容被置于《债务法》中作出规 定。
因此,《瑞士民法典》同时包含了商法内容,形 成民商合一体例。
自瑞士创立该体例,各国纷纷仿效,如意大利民 法典和荷兰新民法典。
民商分立体例,亦或瑞士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体 例,“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 于其间”。——谢怀栻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 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 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 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 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 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 各州的法律。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 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当时宪法规定,无法实现。
c.行为能力: 德国民法典: Die Handlungsfahingkeit besitzt,wer mundig
und urteilsfahig ist(成年并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具有行为 能力。)
瑞士民法典:Mundig ist wer das 18.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满18岁为成年。)
1898年胡贝尔受命起草民法典,只涉及人法、亲 属、继承、物权四编,并未规定债法。
为保持债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瑞士将《瑞士债 务关系法》(1881年)略作修改,整体置于民法典 中作为第五编。
另外,《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 列,61条)
(三)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债法中大量规定了公司、 票据、证券等属于商法的内容
总则: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权利能
第一编:人法 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及法人的 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
的一编,也无实质性的总则一编。
不能称之为实质上的总则编原因如下: 1.如前所述,在《瑞士民法典》的篇首部位是“引
言”。 2.篇幅过短,难当总则编的重任 3.内容是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
州法律的关系和证据规则等,也不符德国民法典 所形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要求。
(二)债法部分相对独立,加上独立的“尾章”,似 有汇编法典的感觉,内在逻辑性不强
瑞士民法典:Rechtsfaehig ist jedermann.(人是权利能力 者/人有权利能力)
b.动物:
德国民法典:90a Tiere sind keine Sachen.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etzt.Auf sie entsprechend anzuwenden,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动物不 是物。它们通过特别立法得到保护。只要不存在其 他的规定,有关物的规范对于它们也相应适用。)
190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供公众讨论,并由一个 委员会研究,小委员会提加导论一章。
1904年5月28日“联邦委员会草案”(瑞士民法典 二草)。
1907年12与10日联邦议会通全体一致通过。 19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瑞士民法典的体例 瑞士民法典反映了德国罗马法继受学派提出的五
例体制。 由引言和五编构成。债务法位于最后。 前四编共977条。
瑞士民法典:641a 1.Tiere sind keine Sachen. 2.Soweit fuer Tiere keine besonderen Regelungen bestehen,gelten
fuer sie die auf Sachen anwendbaren Vorschrift.(动物不是物。 只要不存在特别规范,关于物的规范对他们也适 用。)
8.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
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瑞士债务法典 已经涵盖商法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五编。 此后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对各国民法立法产生重 大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范本。
(一)《瑞士民法典》没有设总则编 《瑞士民法典》既未在形式上安排称之为“总则”
第二编:亲属法 (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
第三编:继承法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第四编:物权法 (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
第五编:原债务法典 (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另:《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列,61条)
(二)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1.语言方面:民主、通俗、简洁 (1)胡贝尔最初就打算起草一部易读、易懂的法典 (2)使用日常语言及语句表达,易于理解 (3)回避了抽象概念及条文间的相互援引 (4)条文短小而简洁 (一般条文基本都在三款以下,一般由一句短句
1874年宪法改革使联邦就私法的某些领域特别是 债法和商法获得立法权。
1881年统一瑞士债务法施行。(其主要根据 1861年的德国普通商法典和1865年的德累斯顿 草案制定的。)
1884年瑞士法学家协会决议对瑞士各州私法进行 全面的和比较的研究以为瑞士的法律统一铺平道 路。
(二)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 瑞士民法典实际上是个人的创作。 瑞士联邦司法部长任命胡贝尔(Eugen Huber)教
3.苏黎世模式:
苏黎世私法典(1853—1855年),是包含反映德国的历史 法学派和罗马法继受学派的新理论的第一部法典。
瑞士北部和东部很多州都追随该模式。
(四)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法律统一的需求愈来 愈迫切。人们展开对应否授予联邦立法机构在私法 方面的立法权的宪法问题的讨论。
(一)帝国民法立法权的逐步取得
车通过”,可以在土地上设立役权(第781条); “结婚使人成年”(第14条第2款); “每个人都有权利能力”.(第11条)
back来自百度文库
a.权利: 德国民法典: Die Rechtsfaehigkeit der M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是 开始。)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瑞士民法典第二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 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释,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第二百四十二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 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4.瑞士民法典要实现一个联邦国家里开创法制的统 一,因此需要在许多问题上为州的法律留下余地
如与发生地密切有关的问题(如在相邻法律关系) 或者与州的当局密切有关的问题(如监护问题)方 面。
有些问题明文规定按照地方习惯或按“地方上一 般的形式”(参看瑞士民法典第642、6“条)去处 理
“物的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习惯组成该物 的、非经破坏、损害或变更不能分离的部分。”
上述特色的成因:
同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且具法国 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7.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
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 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 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 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这一规定赋予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 情况下,可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前无古人的创举。
2.同德国民法典不同,瑞士民法典有意地不求条款 的完备
其只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纲要规定,对该纲 要的具体落实则需由法官进行裁量。
3.广泛地使用了一般条款 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条款建立规则、准则和标准,
区别各种案件,把有关的理论观点具体化,才能 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而德国民法典则注重于法律的确定性和预先为法 院判决定下调子,最大限度缩小法官的裁量范围。
(四)将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置于物权法和债 法之前
《法国民法典》:人法置于篇首,但继承法置于 第三编中作为财产权取得方式规定。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 法、继承法
《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相比,物权法置 于债权法之前。
《瑞士民法典》:采取了先人后物而后债权的逻 辑顺序,具创新性。
1.关于收养,《瑞士民法典》用18个条文,而《德 国民法典》用32个条文;
2.关于夫妻财产制,《瑞士民法典》用74个条文, 《德国民法典》用145个条文;
3.关于继承,前者有192个条文,后者则有464个条 文。
6.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
内容和编纂风格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如以专 章规定了法人制度,施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 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 具较大灵活性)
创新: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立法史上首次 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人 法也独立成编,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组成。前四编全文共977条,相比德国民法典的 1533条,可说创下条文简洁之记录) 资料(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举例: 夫“决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并且必须以适当的方
式扶养妻子和儿女”(第160条第2款); 妻子“在言行上都站在丈夫一边”(第161条第2
款); “为他人的特殊使用,例如打靶、或者步行或乘
(三)19世纪,几乎瑞士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 典。主要分为三类:
1.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
瑞士西部和南部的各州(如日内瓦、伏特、伐累等州)。
2.伯尔尼模式:
伯尔尼州法典(1826—1831),以原伯尔尼法为基础,结构、 体系等方面追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卢塞恩、沙鲁敦和阿尔高各州都追随着伯尔尼模式。
(五)言简意赅,容量大,胜过德国、法国民法典
德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海因·克茨曾 对《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同一内容 上的条文数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瑞士民 法典总共(包括债务法的前两部分,相当德国民法 典的债编)约用1600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2385条所 规定的事项。”
举例: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五、瑞士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一)瑞士并没有完全继受罗马法,直到18世纪末, 以一种大众化的、以当地习惯法为基础的、由选任 的陪审员适用的法律占主导地位。
(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典的启蒙思潮在瑞士 萌发。
a.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认识到国家立法的有限性 和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性
b.这是由瑞士民法典制定之时面临的在一个联邦 制国家中实现法律统一的任务决定的。
c.这是由瑞士的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5.法典序号不统一 第一编至第二编为同一序号,而第五编则单独排
列
原因在于1881年制定的瑞士债务法已在社会上得 到良好施行,为尊重该事实,瑞士对此灵活做出 安排。
授草拟民法典草案。 《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 (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及《解释》 后世称尤金•胡伯为瑞士民法典之父。
(三)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189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宪法授予联邦立法机构 制定全部私法的权限时,胡伯已将草案第一稿完 成。
瑞士没有独立的商法典,有关公司、票据、商业登 记等传统商法的内容被置于《债务法》中作出规 定。
因此,《瑞士民法典》同时包含了商法内容,形 成民商合一体例。
自瑞士创立该体例,各国纷纷仿效,如意大利民 法典和荷兰新民法典。
民商分立体例,亦或瑞士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体 例,“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 于其间”。——谢怀栻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 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 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 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 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 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 各州的法律。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 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当时宪法规定,无法实现。
c.行为能力: 德国民法典: Die Handlungsfahingkeit besitzt,wer mundig
und urteilsfahig ist(成年并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具有行为 能力。)
瑞士民法典:Mundig ist wer das 18.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满18岁为成年。)
1898年胡贝尔受命起草民法典,只涉及人法、亲 属、继承、物权四编,并未规定债法。
为保持债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瑞士将《瑞士债 务关系法》(1881年)略作修改,整体置于民法典 中作为第五编。
另外,《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 列,61条)
(三)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债法中大量规定了公司、 票据、证券等属于商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