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租船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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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租船运输业务
一、【任务引入】
2009年5月15日前,英国G公司要从中国进口一批5000吨袋装黄豆(黄豆的积载系数为1.7立方米/公吨),为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英国利物浦港口。发货人为中国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G公司要求中粮公司代表其寻找一个合适船舶,并同船舶所有人(船东)签订一份租船合同。根据市场行情,G公司要求运费控制在每吨货物20元以内。佣金在5%以内。
二、【任务分析】
租船合同的签订主要涉及到租船确认书的形成和正式合同的签订。在整个租船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有两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在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东和船舶,二是和船东或其经纪人进行谈判,最终签订租船合同。以上两个任务都是建立在业务员对如何在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舶,如何签订一份可行的合同这两个问题的把握上面。那么前提就是熟悉租船合同签订的有关知识,并加以应用到业务实践当中去。
三、【必备知识】
第三章租船运输业务
一、租船运输的类型、特点
l、基本概念
租船运输(carriage 0f goods by charting)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海上运输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船期、航线及港口均按租船人(Charterer)和船东(Ship owner)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的条款行事:也就是说,根据租船合同,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2、租船类型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承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单向或往返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用以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方式。它是租船市场上最活跃、最为普遍的一种租船方式。航次租船分类:
①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or single voyage charter):船舶
所有人负责把货物从起运港运至目的港卸船这样一个单程次运输,合同义务即告完成。
②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or single voyage charter):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完成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方式。返航航次的出发港和目的港不一定与往航航次相同。可以租同也可以不相同。即两个单航次租船。适用于当一个货主只有去程载货,而另一个货主_有回程载货是,两个货主联合起来向船舶所有人租船。
③连续单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两个以上的单航次运输的租船方式。适用于单航次很难完成的大批量运输。这种方式下,可以签订一个租船合同,也可以签订若干个单独的租船合同。
④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被租船舶在相同两港之间连续完成两个以上往返航次的运输形式。这种形式很难实现,因为货主很难同时有较大的往返货载。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period charter)
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东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租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在租期内,承租人利用租赁的船舶既可以进行不定期船货运输,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取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东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
(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demise charter)
又称为船壳租船。这种租船方式实质是财产租赁。租期内,船舶人员、物资配备、揽货运营都由承租人负担。来源于战争时期政府对船舶的征用。现在,随着船舶信贷的发展和方便旗被广泛应用,光船租船有所增加。有的班轮公司为了提高自身运力,也采用这种方式。
(4)包运租船(contact of affreightment,COB)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这种合同叫做包运租船合同,也称为运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volume contract)。
(5)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介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一种租船方式,也称为“日租租
船”(dailv charter)。没有明确的租期期限,而只确定了特定的航次。以完成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实际租用天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租金、费用和风险则按期租方式处理。将船舶各种延误风险,转嫁给承租人。船舶所有人不承担航次租船中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即派船和管货的义务。
3、各种租船方式的特点
(1)航次租船特点
①船东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费等;承租人指定装卸港口和货物。
②承租人向船东支付运费(Freight),不称租金(Hire),运费的确定可按每吨费率计收或采用包干总运费方式。
③船东负责营运工作,除装卸费用可协商外,其他的营运费用由船东负担。
④在租船合同中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船东或承租人负担。
⑤船东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
⑥租船合同中订明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1aytime),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及相关规定:若装卸时间超过规定天数,承租人要支付滞期费。反之,船东则要向承租人支付速谴费。双方也可以同意CQD(Customary Quick Dispatch),即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按港口习惯装卸速度,由船东承担时间风险。
(2)定期租船特点
①船东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费等。
②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拥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指挥权,否则有权要求船东予以撤换。
③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费等。
④船东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费保养费等。
⑤船舶租赁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⑥租约中往往订有有关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
(3)光船租船特点
①船舶所有人提供适航空船。
②承租人配备全部船员,并负有支付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