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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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

编号:

甲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保理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鉴于:

1、保理商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保理公司。

2、卖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已与买方(见下文定义)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性法律文件(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卖方将《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相关的保理融资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买方: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具体为卖方提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中所列的买方。

2、卖方: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交易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签署的销售合同和/或服务合同。

4、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债权):指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卖方对于买方享有

的债权。

5、发票:指卖方就其向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开立的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或者保理商认为可以接受的其他发票。

6、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买卖双方确认并经保理商同意的最晚付款日。

7、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8、等额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全部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扣减折价金额后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即保理商实际支付金额。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保理商实际支付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价金额,折价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价率×折现/360。

9、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商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按本协议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10、买方信用风险:指除《交易合同》项下发生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纠纷外,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时未全额支付应收账款的风险。

11、商业纠纷:指买方对于其付款义务的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已向卖方付款、卖方履约瑕疵等。

12、应收账款金额:指保理商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卖方向保理商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商出具的《保理商核准单》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13、应收账款转让:指卖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14、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商同意受让之日。

15、日:指自然日,不指工作。

二、应收账款的转让

1、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商提交下列文件:

(1)按保理商要求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按保理商要求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致项目公司、致核心企业)原件;(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复印件;

(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复印件。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

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复印件;

(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提货单的复印件(如有);

(7)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8)实际文件份数、签章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以保理商通知为准。

2、保理商有权在收到卖方按保理商要求提供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后对卖方的转让申

请予以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受让该应收账款。保理商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双方另行

签订《应收账款折价购买协议》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确定折价率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理商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应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保理商无需

就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3、本协议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须一一对应,预付融资比例为等额,保理商实际支付

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价金额(折价率由双方另行签订《应收账款折价购买协议》逐笔确定),

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预付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

4、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同意受让时生效。

5、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商于应收账款受让日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下列权利和利益:(1)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作为债权人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

(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补偿

金等的权利;

(3)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4)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代偿以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或效力的权利

和利益;

(5)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6、保理商、卖方一致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不

转让给保理商,而仍由卖方自行承担。

7、如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担保,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或在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再次

转让给第三方后,卖方应当根据保理商或第三方的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

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1、保理商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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