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人责任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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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人责任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锡民终字第1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晓玉(受李某、关某共同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霞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昊、刘震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庄街道办。委托代理人张昊、刘震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建设指挥部。委托代理人顾坚,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二囡,女。法定代理人罗某(系李二囡母亲),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上诉人李某、关某,上诉人凯霞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庄街道办,被上诉人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审第三人李二囡、李某某、罗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大囡(2005年11月7日生)系李某、关某的女儿,年幼时跟随奶奶到无锡生活,后其父母也到无锡与其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9日李大囡办理了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2012年下半年李大囡即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中心小学就读,
事发时就读小学二年级。李二囡系李某某、罗某女儿,目前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小学就读二年级。李杰与李某系兄弟关系,李大囡系李二囡堂姐。2014年9月1日,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8月20日17时41分许,该派出所接处警,李大囡与李二囡跌入凯发苑二期吴都路旁的河内,后李大囡经抢救无效溺水死亡,李二囡被救起且经抢救生还。凯发苑二期小区系农民安置房小区。溺水发生地点位于凯发苑二期小区东北角(凯发苑338号附近)北侧沿吴都路的河道内,该段河道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辖区。该河道被凯发苑小区内的栅栏围墙与小区内相隔离。栅栏围墙的结构是下方为米左右高度的砖砌围墙,围墙上安装米左右的铁栅栏。栅栏围墙到河道之间系绿化带岸坡,该岸坡主要种植景观树、草皮,岸坡宽度约9米,岸坡坡度约30度,岸坡下方有人为挖出的七八级台阶通到水边驳岸,事发地点附近未有警示标志。另外,该河道系自然河道,2013年1月新城建设指挥部对该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并建造驳岸、绿化带护岸,上述工程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证书上有滨湖区水利局作为邀请单位予以见证。此外,凯发苑二期小区的物业包括小区内栅栏围墙的维护由凯霞物业公司负责服务管理。2014
年8月22日,《江南晚报》对本次溺水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载明在8月20日下午5点半左右吴都路凯发苑小区外景观
河内,两名女童溺水;还载明在事发现场小区和外面的景观河之间有道铁围栏,正常情况下居民是不可能到景观河旁的,但围栏上刚好有柱子断掉,形成了空隙,成年人也可以从该空隙处钻到小区外面。采访中一位老阿婆陈述,出事前半个多小时,他们几个老人在楼下打牌,当时两个小女孩就想爬墙到外面河边,老阿婆将两个女孩喊住没让她们到河边。后来几个老人回家后两个女孩还是跑到小区外的河边去了。另外,当天报道还载明8月21日凯发苑小区缺失的铁栏杆已被修补。事发后,李某、关某诉至法院,称:1、凯发苑小区的围栏由凯霞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李大囡与李二囡通过长期未修复的缺口走到围栏外的河边才发生溺水。因此,对小区内毁坏设施长期疏于管理是李大囡溺水身亡发生的因素之一,凯霞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2、两女孩走到河边系通过岸坡上人为挖出的上下台阶,岸坡属于景观绿化坡道,不允许擅自开挖上下台阶,该河道系由新城建设指挥部负责河道清淤、拓浚、沿河生态护岸建设等,水利工程建设方对于河道具有日常管理职责,新城建设指挥部未将水利工程移交,应对李大囡溺水身亡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3、华庄街道办系地方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存在监管指导职责,但未能依法查处小区围栏长期缺损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事发河道在华庄街道办辖区,河坡等应由华庄街道办日常管理,但河坡被人为开挖台阶且未设置
警示标志,未尽到日常管理维护职责,故对于李大囡溺水身亡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凯霞物业公司、新城建设指挥部、华庄街道办赔偿因李大囡死亡导致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686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8993元、交通费3650元及误工费832元。对此,凯霞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围栏缺损确属其物业维护管理职责范围内,但并无证据证明李大囡确实从所谓围栏缺损处翻围墙到达事发河道从而溺水身亡;事发地点附近的小区围栏完好;其公司对小区围栏及时修复,并无未尽修复管理之责;溺水发生在小区外,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城建设指挥部辩称:其确在2013年1月开始对事发河道进行清淤、河岸绿化建设等工程,但上述工程已在2014年5月施工完毕并移交,移交后河道日常管理职责应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另外,其仅是工程的建设方,对于河道及河坡的日常管理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华庄街道办辩称:事发小区并非由其管理维护,事发河道并非其负责管理,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审法院向李二囡进行调查,其陈述:事发当天吃过午饭后其与李大囡、李帅在小区广场上溜旱冰,溜冰后他们将冰鞋送到了李大囡家中。后来他们一起在李大囡家门口玩过家家,玩了一会儿泥巴后由于手上脏了,想去小区外的河边洗手。到了小区东北角后,因为围墙上有一处三根相连的铁栅栏缺损,所以其与
李大囡便爬着翻过了围墙,而李帅由于个子小未能翻过围墙。之后,其与李大囡往河边走,由于前一天下雨地上比较湿滑,二人便沿着河坡上的几级台阶走到了靠水边的最下面一级台阶,其准备弯腰洗手,但是由于脚下湿滑掉到了河里。因为河水比较深,其无法站起来,于是李大囡便用手拉她,但由于力气小李大囡拉不动,两人反而一起手拉着手掉到河里了,此后她被救起但李大囡却溺水身亡。此外,在下午其与李大囡、李帅在小区内溜冰以及玩过家家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大人在场照看他们。由于李二囡在其陈述中表明李大囡系因对其施救而掉入河中,而凯霞物业公司对此认为李欣悦系被救助人,应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中追加李二囡及其父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第三人李二囡、李杰、罗静称:李大囡溺水身亡是因相关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应由凯霞物业公司、新城建设指挥部、华庄街道办承担侵权责任。李二囡并非侵权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原审法院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时向凯发苑338号附近的小区居民进行走访调查,其中一位冯姓女士接受本院调查陈述,两小孩落水后施救过程其也在现场围观,两小孩溺水地点就在凯发苑338号北面小区外的河道内;此外,事发时凯发苑338号北面围墙上确有连续三根铁栅栏缺损,其在围观时听说两女孩就是穿过缺损栅栏到河边洗手而溺水的,而且在两女孩落水前的很长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