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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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第一篇: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为严控经营和资金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1.严禁未经集团批准的前期项目发生费用支出,严禁投资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超概预算的投资和资金支出必须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工程实际与工程设计的重大差异必须及时上报。

3.严禁超年度资本性预算支出,严禁超计划支出。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垫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往来挂账、延后入账等方式投资预算外项目。

4.项目投产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二、并购重组管理5.资产转让与收购必须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6.在资产转让与收购过程中,严禁先定价、后评估,先交易、再评估。

7.项目转让与收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公司要求。

三、投融资管理8.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系统外单位出借或拆借资金。

9.严禁对系统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以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形式的变相担保;对参股项目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0.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借款、担保类事项。

对借款、担保类事项必须按照公司授权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担保、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对外开具保理承诺业务等或有负债事项,必须建立台账,保留相关单据,落实责任,及时跟踪监控,定期清理,防范或有债务风险。

11.严禁承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质押业务,不得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禁止对外承诺第三方融资托盘。

12.严禁非金融单位进行股票、基金、掉期、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13.严禁金融企业超公司审批范围和额度投资和运作高风险业务。

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和系统外业务要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追踪、市场监控和预警,建立高风险业务资产保全等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保护工作,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依据《物权法》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公司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集团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属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七)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各所属公司审计、运营、财务、法律和人事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集团资产安全完整,落实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单位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

与单位工作人员主观工作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的下列资产损失不包括在内:(一)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单位改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债权或股权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三)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和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资产损失;(四)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资产损失;(五)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六)由于不可抗力或市场风险、国家政策变化造成的资产损失;(七)本届单位负责人处理以前年度潜亏形成的损失;(八)其他与单位工作人员主观工作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辖。

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集团总部各类资产损失和各企事业单位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室负责本单位发生的较小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和较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第六条集团纪委、监察室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集团各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组织实施集团总部各类资产损失及各企事业单位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配合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集团各单位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六)负责集团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文件、处理建议及处理结果的备案工作;(七)根据上级单位要求,上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备案资料;(八)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资 委在 资产损 失责任 追究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一 ) 究 制 定 企 业 ( 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 ) 织 调 查 、 实 资 ( 组 核
产 损 失 情 况 ;二 ) 确 资 产 损 失 性 质 , 行 ( 明 进 责任 认定 ,听取 相 关 责任 人 的 陈 述 ;三 ) ( 研 究作 出责 任 追 究 决 定 ,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或
括 直 接 损 失 金 额 和 间 接损 失 金 额 。直 接损 失
金 额 是 与 相 关 人 员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 ) (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三 ) 责 特 别 重 大 和 连 续 发 ( 负
组 织 实施 的 除 外 。
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 委 ) 履行 出资人职 责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其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以 及 企业 ( 以下 简 称 子 企 业 )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资
(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 资产评 估机构 、 律 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
第七条
企 业发生资产损失 . 当及 时 应
( ) 业 内 部 涉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资 产 损 三 企 失的会计记录 、 内部 证 明材 料 或 者 内 部 鉴 定 意见书等 : ( ) 以认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四 可
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职 责 ,造成企 业直接 或者间接资产损 失的 , 经

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上)

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上)

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上)【提要】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合并执行,不宜单独设置。

责任追究中的停职、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扣减薪酬、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以及以前年度任期激励收入等措施,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制定合法有效的公司制度来完成。

【孟凡胜】对违反公司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就违规责任追究,2022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比2018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更详细、更具体,要求也更全面。

结合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就“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落地,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供参考使用。

专题1 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五个具体要求2018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违规问责问题。

第21条规定:“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

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2022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对违规追责制度进行了细化,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违规问题整改,是对违规问题进行全面的改正,包括追责但又不只是追责。

2.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3.设立违规举报平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启示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启示
第 4期 第 1 0卷 20 0 8年 1 2月
石 油 化工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 瓜 NA OF S NOP 0I I I EC ANAGE ENT I T TU M M NS I TE
No. 1 1 4 Vo . 0 De 2 O c. O 8
资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制度 的建 立 及 启 示
[ 关键词] 责任追 究; 暂行办法 ; 制度 ; ; 建立 启示
1日起施 行 。
1 《 暂行办法》 出台的相关背景
2 《 暂行 办法》 目的和要 义 的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的经济发展 突飞猛进。为 我 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 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 使 之 在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建 设 中 , 担好 重要 的经 济 承 责任 、 治责 任和社 会责 任 , 的十六 大确 立 了 国有 政 党 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 就是管资产 和管 人 、 事相 结 合 , 利 、 务 和 责任 相 统 一。 管 权 义 20 年 , 06 温家宝总理在第 十届全 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的《 政府工作报告》 中提出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健全 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资产损 失责任追究制度 的建立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 ,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 为, 促进实现 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的重要保障。早在 20 年 , 03 国资委 曾组织开展了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 清查处理 了以前各年度形 成的各类资产 。分析资产损失形成 的原 因, 多数是 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 , 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为完善中央企业资产 管理责任制度 , 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 有 效落 实 国有资 产经 营 责 任 , 动 企业 经 营管 理 人 员 推 正确 履行 职责 , 高企业 经 营管 理水平 , 实维 护 国 提 切 有权益 , 国务 院国资委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权 法》 《 、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国家有关 法 律 和行政 法规 , 经过 4年 的充 分酝 酿 , 广泛 调研 和 多方论证 , 以及 20 年在 网上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 , 08 研究制定 了《 暂行 办法》 暂行 办法》 国资委 第 。《 经 6 次 主 任 办 公会 议 审 议 通 过 。20 3 08年 8月 1 8日, 国资委颁布第 2 号令予以公布 , 自20 年 1 月 0 并 08 0 市场经济条件下 , 企业在经营过程 中发生亏损 或损 失虽然 难 以避 免 , 可 以通 过 制 度 内控 和责 任 但 约束 尽力减 少 违反 国家规 定 和企业 内部规 章制 度行 为的发生 , 减少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 的 损失 。 《 暂行办法》 的主要 目的: 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 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 以及责任追究 的范围与程 序, 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国资委将 以 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 为 出资人依 法履 行监 管职 责提 供制 度保 障 。二是通 过 明确企业 及各 级 子企业 经 营管理 人员 和相关 人员 未 按规 定履 行 职责形 成 的损 失 要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助 有 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 , 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 推动企业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 , 层层 落实资产经营 管理责任 。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 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 的各类情形 , 推动企业切实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 建章建 制 , 改进 管理和堵塞漏 洞, 规范经营行为 , 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 产损失 ,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 暂行办法》 的意义就在于 国家股东 、 企业和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2016/6/24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做好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第155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公司时简称本集团)编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按国资委要求进⾏了真实、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年初”系指20××年1⽉1⽇,“年末”系指20××年12⽉31⽇,“本年”系指20××年1⽉1⽇⾄12⽉31⽇,“上年” 系指20××年1⽉1⽇⾄12⽉31⽇,货币单位为⼈民币元。

⼀、期初调整事项说明(与企财24表相关数据⼀致)如公司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

(⼀)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差异(⼆)差异原因—本年增加(三)差异原因—本年减少(四)差异原因说明1.合并范围变化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2.重要前期差错更正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3.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4.其他事项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经常性损益的说明如公司不存在⾮经常性损益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经常性损益事项。

(⼀)⾮经常性损益项⽬(⼆)重⼤⾮经常性损益说明对于⾦额重⼤的⾮经常性损益,分项说明其具体内容。

(三)⾮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说明⾮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

如:本集团2014年度⾮经常性损益使利润总额增加×元,占本年利润总额的×%(或使本单位由亏损×变为盈利×元;或如⽆此⾮经常性损益,本单位将亏损×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37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6、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
《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 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 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投 资 并 购 方 面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 漏。
投 资 并 购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 定风险防范预案。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 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 盗取、欺诈等。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工 程 承 包 建 设 方 面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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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

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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