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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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
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二从立法上说,法治表现出很强的客观性,而人治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
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法律的出台不是任意的,而是依据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如英国《权利法案》是适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确立革命成果;法国《民法典》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
而人治社会的法律制定大都不是根据社会的客观需要,或者说是根据统治者的个人意愿以维护封建统治而制定。
西汉时,董仲舒等人开始提倡用《春秋》经义决狱,深得统治者欣赏;历代皇帝制定各种律例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以求江山永固。
三从司法上说,法治表现出平等性,而人治表现出宗法性。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
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
杰斐逊曾说,自1776年以来,《独立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就一直在全世界为人传诵。
美国的改革家们,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不论是为了废除奴隶制,禁止种族隔离或是要提高妇女的权利,都要向公众提到“人人生而平等”。
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古代许多国家的帝王曾颁布敕令和律令,公布法律甚至制定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中世纪西欧国家也有封建法、庄园法和教会法,对各等级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等级之间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国家法律形式把现实社会中的等级分化和等级结构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封建社会及其之前的法律对于社会制度的等级分化规定的尤为明显。
四从约束上说,法治表现出单一性,人治表现出多样性。
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是评价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且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行为的具体法律结果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徒刑为主,民事责任以经济赔偿为主,行政责任包括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虽然法律责任的种类很多,但是社会主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但是人治社会中的社会主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主要是看社会统治主体的意思,诛灭九族、满门抄斩、发配边疆、经济赔偿、古代五刑等等,古代统治者的惩罚方法让现代的我们看起来是不可思议,没有想不到的,只有做不到的。
五从思维方式上说,法治社会中的人们通常运用法治思维,而人治社会中的人们通常运用的是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利益关系最重要的标准,人们在遇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件时通常想到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以求实现自己切身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签订合同、遭到侵权和人身损害以及名誉毁损等等。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所承认的是法律上的事实亦即法律所认可的根据证据可以显示出来的事实,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虽然种种证据都将杀人凶手指向了辛普森,但是最后陪审团因检方证据方面的瑕疵而一致认为辛普森无罪。
但是美国民众对此结果表现的异常冷静,他们普遍表示虽然他们认为辛普森杀了人,但是检方的证据确有瑕疵,因此支持陪审团的决定。
这种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于中国这个冤案频发的国家确有值得深思的必要。
而在人治社会中,人们在表达对一个社会事件的观点时通常运用的是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或者道德思维。
但是要知道,这三种思维有很大的随意性,它们可能会因为各种表象而做出不符合事实的决定。
例如前些年长春市发生的开白色林肯车的青年因拖拽一个小女孩儿而被法院判处死刑,而这个青年并不知道拖拽小女孩儿,但是因为长春市长做出了指示必须判处死刑,并且是为了平息民愤,这就是典型的政治思维方式。
再有,虽然我们现在提倡打击盗版,支持正版,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手段,但是一般人看来,正版相对于盗版来说,成本太高了,而且现在的盗版水平比较高且与正版没有太大的区别,这就是典型的经济思维方式。
我们已经从那个人治的封建社会走过来进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是我们的法治社会程度还是与西方法治社会有很大的差距。
既然通过法治和人治的比较我们能够了解到法治社会的优势,希望我们不会再继续走自己的老路,也希望我们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路上走的更好更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