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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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地区复分表的使用要点?
(1)主表、专类复分表、总论复分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地区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而需要进行地区复分时,应将地区复分号用“()”括起;中国要先在地区子目号前加上中国代号“2”,再用“()”括起,加在主类号之后。(3)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凡已具有某国家或某地区特征的,则不能使用本表再重复反映该国家或地区;对于主表中具有国家或地区属性的类目,应正确把握“世界”与“各国”包括的范围。(4)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如需进一步细分,可使用“中国地区表”中的专类复分表分(注:概括性地区不能使用该专类复分表);各专区、各地辖市、各县如需进一步区分,可将有关地区名称的前两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加在复分号之后。(5)主表中用3/7连接的一组类目,已具有世界各大洲的含义,依本表复分时,应相应去掉世界地区表子目号中表示洲的号码。(6)凡使用本表中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的号码复分后,还需再次依其它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先在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号后加“0”,再进行复分。
问题:时代复分表的使用要点?
(1)主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时代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而需要进行时代复分时,应在复分号前加时代区分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加上中国地区区分号“(2)”,再用“=”连接中国时代号,加在主类号之后。(3)除人物传记和跨两个时代的作家作品集外,凡文献内容涉及时代表中的两个时代时,应归入前一个时代;凡涉及三个以上时代时,应以其概括时代号码复分。
问题:民族、种族复分表的使用要点?
(1)主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民族、种族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而需要进行民族复分时,应将民族复分号用“”引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在民族子目号前加上中国民族代号“2”,再用“”引起,加在主类号之后。(3)中国少数民族与世界民族有交叉时,凡专论中国少数民族或我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中国民族表”区分;凡综合论述某个民族(包括我国的少数民族)或外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区分。
问题:专类复分表使用时应注意哪些?
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主表有关类中或通用复分表类中,专供特定类目细分使用的复分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专类复分表只限在类目注释限定的类目范围内使用。专类复分号只能依附于主类号,不能单独使用。(2)本分类法中的专类复分表往往与有关通用复分表结合使用,复分时应依据类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次序进行复分。部分专类复分表中的子目,还采取了仿内部子目分、仿有关主表类目分、依其它专类复分表或通用复分表分的手段,使用时应注意有关规定。(3)主表中哲学及社会科学各类,凡属上位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应在复分子目号前加“0”。N/X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编制标记符号时已统一在各专类复分号前冠“0”,凡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4)法律第二分类体系DF2/75中,凡属概括性上位类依该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须先在主
类号后加“0”,再加复分子目号;凡需进行国家、地区区分的各种法,必须先依专类复分表复分之后,再依地区表复分,并加()标识,不得越级复分。
问题:《中图法》复分加“0”问题应注意哪些?
(1)凡使用“世界地区表”或“中国地区表”中有下位类或可使用地区专类复分表的号码(如洲或洲下的地区,华北、西北、省、直辖市等)及使用“中国时代表”中下位类的时代号码复分后,还需再次依其他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先在概括性地区号、时代号后加“0”,再进行复分。(2)主表中哲学及社会科学各类,凡属上位类目,如再依其他标准复分时(仿分或依复分表分),应在主类号后加“0”再复分。除上述基本规则外,还有以几种特例:①凡上下位类采用同级类号编号者(即非层累制编号),该上位类依其他标准仿分、复分时,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例《中国金石文调查与发掘报告》入K877.25,不能给号为K877.205;
②某类目虽然没有下位类,但其相邻的同位类借用了它的下位类号,那么该类也作为上位类对待,例《糕点包装》入F768.203,不能给号为F768.23;③如某专类复分表的子目号本身均已冠“0”,复分时就不再重复加“0”,如D911的下位类采取01/09冠“0”双位数字编号,故依次复分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再加“0”;④“K2中国史”类目下各断代史类目仿K20通史分时,一律在仿分号前加“0”。(3)N/X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编制标识符号时已统一在各专类复分号前冠“0”,凡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在复分号前再加“0”。(4)主表中的类目,凡不需按类目注释要求依次仿分者,当跨越某一仿分区段,再继续依其他标准复分或仿分时(即越级复分),应在最后的复分号或仿分号前加“0”,例《中国防化兵的特种战术》入E271.504.3(跨越仿E270分)。(5)主表中的类目凡仿“一般性问题”分时,应在仿分号前加“0”。但以下特殊情况仿分时不再仿分号前加“0”:①“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时,例《化工加料设备结构》入TQ051.250.3;②某些类目按注释规定只允许依“一般性问题”类目下的个别子目仿分时,例《有机化工厂水处理》入TQ208.5;
③如果某些列类不全,需仿“一般性问题”分加以补充时,也不需在仿分号前加“0”,例《硝酸工业副产品》入TQ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