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2201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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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
第20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传涌,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号2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成传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成传涌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鑫都大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牌处,因琐事将浙1499出租车副驾驶室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40元踢碎,接着持刀捅伤该车司机马洪升。
经法医鉴定,马洪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审理中,被告人成传涌赔偿被害人马洪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传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洪升的陈述;证人杨建国、袁玉洁、黄兴、沈涛、王洋庆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伤势鉴定书;辨认笔录及图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传涌目无法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
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林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