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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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由于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视不够,积极性较差,
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影响,造成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难开展,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因此必须及时寻找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抗诉;难开展;原因分析;对策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对于纠正法院量刑不当,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仍然存在抗诉难、抗诉案件少、抗诉改判率低的问题,此种情况如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本文结合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实际,简要分析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和对策。
一、近五年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现状
2007—2011年,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为823件1114人,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3件3人,被市院支持抗诉2件2人,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2件2人,抗诉率仅为0.27%。而2007、2010、2011年,每年的受理起诉案件数为200件左右,而提抗件数为零。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抗诉率低已经制约了检察业务正常开展,同检察事业的正常发展不相适应。
二、制约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基层办案人员缺乏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主要表现为少数基层办案人员未能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抗议工作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许多基层办案人员却没有这种正确的监督理念,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通病,没有对人民法院在程序方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导致抗诉质量不高,抗诉案件少。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07—2011年没有抗诉案件对程序方面提出抗诉,抗诉的案件2件全部是实体方面的抗诉。
(二)重配合,轻制约,检察机关缺乏敢于监督的勇气
为提高诉讼效率,化解检法分歧,检法建立起沟通、协商机制,使双方的分歧意见得到统一,保证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出发点本身是好的。但实践中,检法是对口兄弟单位,尤其是检察院的公诉科和法院的刑庭更是联系密切,交集颇多,工作中担心行使抗诉权会影响检法关系,在处理同法院关系上,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抱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心态,过多地考虑两家的工作关系,怕撕破脸皮伤感情,在抗诉问题上采取迁就态度,放弃职责,应当抗诉而未抗诉,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法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背道而驰的。
(三)基层院办案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办案人员办案任务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
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工作任务繁重,能完成自己的审查起诉的任务已经相当满足,不想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加上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对抗诉权的行使比较消极,认为是否抗诉应该由领导决定,领导不提出来抗诉,自己也就不会去主动找麻烦。只要法院判决有罪,往往不过多追究实体上和程序上存
在的问题,忽略自己法律监督的职能。
(四)检察机关的基层检察院绩效考核标准直接影响基层院的抗诉率
为了取得考评好成绩,基层检察担心提出的抗诉案件上级院不支持被扣分而不敢提出抗诉,上级院则由于担心抗诉案件不改判被扣分而不支持基层院抗诉,其结果造成抗诉案件数量减少,应当抗诉的案件没有提出抗诉。
(五)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起诉案件把关不严,起诉案件质量不高,导致抗诉成功率低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成功抗诉的基础,质量不高的案件即便判决存在错误,也只能勉强抗诉,抗诉成功率低已是必然结果。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对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把握不准,冒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杨某某无罪,虽然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六)上级院对下级院抗诉支持、指导力度不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抗诉信心
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需要上级院的支持才能启动二审程序。抗诉权的最终实现,是基层院提起抗诉和上级院支持抗诉的有机结合,这种抗诉权的合力机制要求两级院必须协调配合。但目前存在着考虑本部门利益多,考虑全系统审判监工作少的现象。上级院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抗诉请示,不能依据刑事抗诉的标准认真审查,而是从抗诉能否成功、抗诉未改判能否被扣分的局部利益考虑,轻易否定基层院的抗诉意见。虽然上级院多次强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但对于基层院刑事抗诉工作没有明确的年度指导意见和统筹部署,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抗诉对策和措施,正确指导全市抗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基层检察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及时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刑事监督权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现行法律的依据太少、内容单薄,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改变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监督为辅,配合为主”的现状,从监督方式手段上完善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效力。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审判监督的有关内容,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程序化。同时,通过立法赋予法律监督权的法定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不接受监督的主体,如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二)从思想上转变执法观念,敢于抗诉
以科学的抗诉工作观念全面指导刑事抗诉工作,做到抗诉观念“三个结合”、“四个防止”。“三个结合”即:一是刑事政策和依法抗诉有机结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抗诉质量与数量的有机结合,通过高质量的个案积累数量,又善于从案件中总结提炼经验,来提高个案的质量;三是审判监督与检法协作有机结合,坚决摒弃“重协作、轻监督”的工作思路。“四个防止”即:一是防止因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放弃监督;二是防止因办案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而放弃监督;三是防止因强调快速办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而放弃监督;四是防止因强调司法协调和加强检法沟通而放弃监督。
(三)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抗诉工作的重视力度,形成自上而下的抗诉氛围,帮助基层院消除畏难情绪,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逐步将抗诉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建议上级院将抗诉工作纳入考核重点,并适当提高抗诉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同时修改考核标准。在考核工作中不以二审法院是否改判作为检验抗诉质量的唯一标准,而是将上级院支持、发回重审等考核标准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