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8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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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际贸易融资信贷
政策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贸易融资是我行重要的授信业务之一,具有期限较短,周转较快、自偿性强的特点,能有效带动结算、负债及其他业务发展,且占用资源较少,可为我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收益,应给予积极支持,大力发展。同时,应注重过程管理,防范风险。
二、客户指引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应给予优先支持:
1、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从业经验,进出口业务量稳定,对外履约能力强,在银行、税务、工商、外管局及海关无不良记录;
2、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关经营状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3、与上(下)游客户贸易关系良好、稳定,且合作时间在2年(含)以上,期间未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4、融资项下交易具有真实、可靠、合法的贸易背景,且我行能够对交易中的物流和现金流实施有效监控;
5、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或需求呈刚性、受外围市场影响较小的商品;
6、居于行业龙头、行业垄断地位的大型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
7、具有自主创新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渠道顺畅。
(二)对于以下客户的融资申请,宜谨慎办理
1、在监管部门或银行出现过不良记录、目前尚能正常运营,但资金链比较紧张;
2、参与投机性的衍生交易,存在亏损隐患;
3、交易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风险,且未采取信保等防范措施;
4、经营商品近期价格大幅波动,且未采取相应的套期保值措施;
5、交易流程复杂,交易对手合作期限较短。
三、业务指引
(一)管理原则
1、坚持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合规
贸易融资是为国际贸易而提供的融资业务,主要还款来源在于国际贸易项下回笼货款。因此,贸易背景真实性是贸易融资发放的基础,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是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第一个关口。贸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是确保贸易融资资金安全的前提,发放贸易
融资前应注意审核,并确认贸易主体、方式、商品,以及贸易地区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受联合国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制裁或禁止的业务不予受理,对于受美国等有关国家制裁的敏感地区的业务应谨慎受理,及时向客户提示必要的业务风险,并严格执行我行有关政策。
2、确保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的对应性
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把握:融资期限与基础贸易流转周期相匹配,防止企业短款长用;资金用途与贸易运作环节的真实资金需求相一致,防止企业挤占挪用资金;发放融资款后,经办行相关人员应对销售和收汇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回笼款用于偿还我行融资。
3、落实全面过程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从贷前调查、授信额度的审批及使用、贷后管理至还款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经办行市场人员、国际结算人员、放款审核人员和会计人员等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包括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操作以及放款后的跟踪管理等工作;注意审查企业对外履约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积极关注国内外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贸易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防范政策和市场风险。
4、有保有压、分类支持不同业务
重点支持装船后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在今年国际市场风险加剧、各级政府加大对出口信保支持力度的情况下,分行应积极支持短期信保融资业务的发展,尝试开展中长期项目险项下信保融资业务。在外汇政策管理框架内,探索、支持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对于装船前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则应在认真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把握企业资信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对于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业务,我行应适度控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贸易真实性,认真审核信用证期限与企业贸易周期是否相匹配。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信用证,以防造成我行资金和政策风险。
(二)主要业务的具体指引
1、出口押汇
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该业务周转快,应大力发展、积极支持。
出口押汇可分为单证相符出口押汇和单证不符出口押汇。前者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还款风险相对较小,在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下,此业务属于低风险类融资业务;后者还款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须对出
口商先核定授信额度。整体而言,出口押汇属于风险较低的一类贸易融资业务,自偿性强,还款路径易控制,还款来源较确定,我行历史数据显示,出现坏帐的比率相对较低。因此,在为出口商核定单证不符出口押汇授信额度时,可根据客户与我行的往来情况,以往的收汇纪录,给予适度授信。
2、出口托收押汇
以托收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出口托收项下收汇,还款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我行需为出口商核定授信额度。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进出口商之间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历史交易记录良好,无债权、债务纠纷;
(2)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较小。
对于我行可控制物权的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托收押汇,风险可控性较强,应积极支持;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出口托收押汇,银行无法控制物权,融资风险相对较大,应谨慎办理。
3、出口装船前融资
该业务是为企业组织货源,交付出口货物而提供的融资,包括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和非信用证项下装船前融资。装船前融资业务的贸易真实性评估难度要相对大于装船后的融资业务。办理装船前融资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出口商应具有较强的对外履约能力;
(2)如为信用证项下,信用证中无对我行不利的条款,原则上应经我行通知或确保我行可及时获得有关改证;
(3)融资期限和比例应与信用证或出口合同相匹配;
(4)对于分批装运出口的业务,除非原材料一次性采购,否则应分批放款;
(5)为确保专款专用,在国内供货商确定的情况下,融资款项可通过承兑汇票等方式直接给供货商;
(6)出口收汇要有专人监控,回款及时偿还我行融资,防止企业资金挪用。
对于出口装船前融资业务,要特别加强货物流向和贷款资金流向的控制。我行可通过货物质押监管方式,与仓储公司合作,对企业从货源采购到出口发运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